关于推进分享经济健康快速发展的通知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网信办、工信部等8部委《关于促进分享经济发展的指导性意见》(发改高技〔217〕1245号)的精神,进一步营造公平规范的市场环境,促进分享经济更好更快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发展分享经济的重要性
分享经济作为全球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下涌现的新业态新模式,正在加快驱动资产权属、组织形态、就业模式和消费方式的革新。分享经济现阶段主要表现为利用网络信息技术,通过互联网平台将分散资源进行优化配置,提高利用效率的新型经济形态,显示出巨大发展活力与潜力,已成为“互联网+”的重要抓手和经济社会发展的生力军。分享经济强调所有权与使用权的相对分离、消费使用与生产服务的深度融合。推动分享经济发展,有利于供给侧与需求侧的弹性匹配,提高社会资源利用效率和经济发展质量,便利人民群众生活,有利于形成人人参与、人人享有的发展模式,激发创新创业活力和拓展扩大就业空间,对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和改造提升传统动能,具有重要意义。
二、促进分享经济健康发展的总体要求
促进分享经济更好更快发展,要坚持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满足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为目标,以支持创新创业为核心,以满足消费需求和消费意愿为导向,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按照“鼓励创新、包容审慎”的原则,加强预期引导,发展监管并重,积极探索推进,加强分类指导,创新监管模式,推进协同治理,健全法律法规,维护公平竞争,优化发展环境,强化发展保障,充分发挥各地各部门的积极性、主动性,支持和引导各类市场主体积极探索分享经济新业态新模式,促进分享经济健康快速发展。
三、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条件
合理界定不同行业领域分享经济的业态属性,分类细化和创新优化管理模式,放宽资源提供者市场准入条件限制,破除制约分享经济健康发展的行业壁垒和地域限制。全面分析梳理证照种类,明确需要合并的证照,全面推行“多证合一、一照一码”改革,有序推进企业名称自主选择和企业名称登记制度改革,积极推进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改革,切实降低创业营商的制度性成本,提高企业名称查询、选择、审查的自动化程度,有效解决“起名难”的问题,为群众和企业提供方便快捷多样化服务。
四、积极营造包容创新的制度环境
坚持包容审慎的监管原则,探索建立政府、平台企业、行业协会以及资源提供者和消费者共同参与的分享经济多方协同治理和管理制度的衔接,构建市场主体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政府监管的社会共治格局。充分利用云计算、物联网、大数据等技术,依托数据共享大平台、政务信息资源大数据和协同治理大系统,创新网络业务监管手段,建立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协同配合的分享经济监管体系。完善分享经济发展行业指导和事中事后监管,落实“双随机、一公开”制度,加强对共享单车等共享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营造公平法治、健康发展的营商环境。引导市场和社会力量共同参与市场秩序治理,平台企业要加强内部治理和安全保障,强化社会责任担当,严格规范经营;行业协会等有关社会组织要推动出台行业服务标准和自律公约,完善社会监督,实现共享共治;资源提供者和消费者要强化道德约束,加强消费维权工作,开展放心消费创建活动,鼓励支持市场主体维护商誉、诚信经营,为诚信市场主体的发展腾出市场空间。
五、引导分享经济平台规范有序发展
根据分享经济的不同形态和特点,科学合理界定平台企业、资源提供者和消费者的权利、责任及义务,明确追责标准和履责范围,促进行业规范发展。推动平台企业建立相应规则,严格落实网络主体资格审查,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积极协助政府监督执法和权利人维权;资源提供者应履行信息公示义务,积极配合相关调查;消费者应依法合规使用分享资源。引导平台企业建立健全消费者投诉和纠纷解决机制,鼓励行业组织依法合规探索设立分享经济用户投诉和维权的第三方平台。平台企业应对用户信息严格保密,规范收集使用用户身份、地理位置、联系方式、通信内容、消费记录等个人信息行为,保障用户知情权、选择权和隐私权。建立健全个人信息保护机制,对侵害个人信息安全的行为加大惩处力度。
在城乡用地布局和公共基础设施规划建设中,充分考虑分享经济发展需求。加强基于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等新技术应用,支持研发面向商务流通、公众出行服务等领域的新型应用软件和平台,为分享经济发展提供保障。研究建立与公众出行需求、城市道路资源、停车资源等相适应的车辆投放机制,促进共享单车、网约车等新业态健康发展。鼓励和引导分享经济企业开展有效有序竞争,营造新旧业态、各类市场主体公平竞争的环境。
六、完善信用信息体系促进分享经济发展
加快完善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推进各类信用信息平台无缝对接。大力推动政府部门数据共享、公共数据资源开放、公共服务资源分享,打破信息孤岛,建立政府和企业互动的信息共享合作机制,充分利用互联网信用数据,对现有征信体系进行补充完善,向征信机构提供服务。积极引导平台企业利用大数据监测、用户双向评价、第三方认证、第三方信用评级等手段和机制,健全相关主体信用记录,强化对资源提供者的身份认证、信用评级和信用管理,提升源头治理能力。加强信用记录、风险预警、违法失信行为等信息在线披露,大力推动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
七、强化分享经济从业人员权益保护
切实加强分享经济从业人员权益保障,经工商登记注册的分享经济平台企业从业人员同等享受各项就业创业扶持政策,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企业吸纳就业扶持政策;未进行工商登记注册的分享经济平台企业从业人员,可认定为灵活就业人员,享受灵活就业人员扶持政策,其中在网络平台实名注册、稳定经营且信誉良好的网络商户创业者,可按规定享受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政策,加快研究制定支持发展分享经济扩大就业的扶持政策,培育发展有利于扩大就业的新经济形态,健全就业创业服务。研究完善适应分享经济特点的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措施,从业者与平台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企业要依法为其参加职工社会保险;其他从业者可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养老、医疗保险和缴纳住房公积金,探索适应灵活就业人员的失业、工伤保险保障方式。提升劳动者的自我保护意识,缴纳费用有困难的人员,可以按规定申请社会保险补贴。
八、研究完善适合分享经济特点的税收征管措施
密切跟踪关注分享经济发展动态,加强税收风险分析,研究完善分享经济税收征管的具体措施。推广应用电子发票,不断完善电子税务局的办税服务功能,持续增强对分享经济的纳税服务能力。严格执行支持分享经济发展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做到应免尽免,切实减轻企业经营税收负担,增强企业经营活力。
各地、各部门要主动担当,积极作为,切实加强对分享经济的深入研究,因地制宜,不断完善发展环境,创造良好社会预期,务实推进分享经济健康快速发展。各部门要根据国家推进分享经济发展的总体安排,根据需要及时研究制定分行业分领域促进分享经济健康快速发展的相关办法。统计部门要加强与国家统计局的衔接,在国家出台顶层设计方案的基础上,探索研究反映我省分享经济的统计调查指标和评价指标,力求准确科学反映分享经济发展情况。有条件的行业和地区可充分发挥专业化众创空间、科技孵化器的支撑作用和双创示范基地的示范作用,先行先试,积极开展相关探索实践。
省发展改革委省委网信办省工信委
省人社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
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统计局
217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