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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7-2020衡水市农村气代煤电代煤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

2017-10-17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7-2020衡水市农村气代煤电代煤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

衡政办字〔2017〕83号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2017-2020衡水市农村气代煤

电代煤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工业新区、滨湖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2017-2020衡水市农村气代煤电代煤工程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8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2017-2020年衡水市农村气代煤电代煤工程

实施意见

加快实施全市农村气代煤电代煤工程,是《京津冀大气污染防治强化措施(2016-2017)》明确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经济任务、生态任务和民心工程。结合我市实际情况,为确保完成我市农村气代煤电代煤目标任务,特制定衡水市农村气代煤电代煤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

本着“宜气则气、宜电则电”的原则,在统筹规划基础上,加快推进气代煤电代煤工程建设。把气代煤电代煤做成民生工程、民心工程,通过政府主导、市场运作、政策支持等多种手段,构建气代煤、电代煤治理责任体系和工作机制,发挥企业主体作用,创新市场化运作模式,为加快建设经济强市、美丽衡水提供有利保障。

二、目标任务

从2017年5月到2020年4月底,利用三年的时间,全市范围内全面推进气代煤电代煤工程,完成目标区域内散燃煤“清零”目标。从2017年5月到2017年10月底,桃城区、工业新区、滨湖新区、冀州区完成10万户改造任务;到2018年4月底,全市累计完成35万户改造任务,其中桃城区、冀州区、工业新区、滨湖新区实现任务清零;到2019年4月底全市累计完成65万户改造任务;到2020年4月底全部完成气代煤电代煤工作任务,实现彻底根治农村散燃煤工作目标。

三、重点任务

(一)摸清底数

各县市区(包括工业新区、滨湖新区,下同)要对辖区内农村气代煤电代煤改造户数(改造户数是指安装燃气采暖设备并通气使用的户数)进行重新摸底,县(市区)、乡、村层层传导压力,摸底情况要细化到每村每户,由村委会负责本村的统计数据上报乡镇政府,乡镇政府负责统计本乡镇数据上报县市区政府,县市区政府汇总审核后上报市气代煤电代煤工作办公室,确保数据的准确性。

(二)实施气代煤电代煤工程

各县市区政府是气代煤电代煤的责任实施主体,要细化方案、落实到户和单位。重点抓好管道气源及管网建设、移动气源及配套设施建设、村内入户管线建设、户内燃气设备购置安装等工作。不宜改气的区域实施电代煤。

1.完善天然气管网。具备从天然气管网接气的农村,鼓励“宜管则管”。由选定的供气企业与当地政府统筹考虑各方面因素,提出建设方案,由省、市、县共同努力,积极推进中俄天然气管道东线、鄂安沧输气管道等干线建设,加快推进管道天然气和LNG向村镇延伸覆盖。

2.配套建设储气调峰设施。气代煤供气企业应按实际售气一定比例建设储气调峰设施,保障安全稳定供气;在主管道故障时,能保障采暖季平均5天需求量的应急储气能力;暂不具备建设储气设施条件的燃气企业也必须承担输气业务;各县市区政府要加快规划建设必需的储气调峰设施,积极引入投资主体并协调落实建设条件。

3.建设移动气源及配套设施。不具备从天然气管网接气条件的区域,实行“宜罐则罐”。由选定的供气企业按照实际需要布局建设LNG撬装站及相应配套设施。

4.保障电力供应。电代煤区域要完善输电主网架、220千伏为核心的输配电网。加快城乡电网改造,增强供电可靠性。

5.建设村内入户管线。由实施主体按照国家有关技术安全规范,并结合农村实际情况投资建设。

6.燃气计量表安装。鼓励燃气计量表使用物联表,在气代煤用户燃气器具有效距离内安装燃气泄漏报警器和自动阻断装置,对各村庄管网容易出现泄漏问题的部位安装报警器和自动阻断装置。

7.气代煤燃气设备购置安装。户内生活采暖主要配备燃气壁挂炉。各县市区按照技术标准通过招标等方式确定3个以上设备厂家及型号、价格,农户在选定的厂家清单内自主选择所需设备,由设备厂家负责安装运行维护。

8.电代煤户内采暖设备购置安装。为鼓励使用低谷电,主要推荐选用蓄热式电暖器。各县市区按照技术标准通过招标等方式确定3个以上设备厂家及型号、价格,农户在选定的厂家清单内自主选择所需设备,由设备厂家负责安装(含户内线路改造)和运行维护。

9.炊事用气配套工程。电代煤区域由各县市区政府负责统一规划布局液化石油(LPG)配送站,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供气企业投资建设,并对供气范围、质量价格、车辆配备等服务标准提出要求,保障“电代煤”用户炊事用气。

(三)做好房屋保温配套工作

为保证采暖效果,鼓励各县市区政府组织农户对保温效果较差的房屋实施门窗、外墙、屋顶保温修缮。各县市区选择有示范带动作用的永久保留村作为农村建筑节能改造试点,共计3万户,2017年5月至2018年4月底改造1万户,2018年5月至2019年4月底改造1万户,2019年5月至2020年4月底改造1万户。

四、支持政策

(一)财政补助标准和补助范围

1.财政补助标准

(1)农村地区“气代煤”补助标准。按燃气壁挂炉及取暖设施购置安装投资的70%给予补贴,每户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2700元,省、市、县分别承担1/2/、1/4、1/4,其余由用户承担;给予冬季采暖期用气1元/立方米的气价补贴,每户每年最高补贴气量1200立方米,省、市、县各承担1/3,补贴政策及标准暂定3年;给予建设村内入户管线投资补助,在省补贴1000元的基础上,市里再补贴1000元,剩余资金由县承担。

(2)农村地区“电代煤”补助标准。按设备购置安装(含户内线路改造)投资的85%给予补贴,每户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7400元,省、市、县分别承担1/2/、1/4、1/4,其余由用户承担;给予采暖期居民用电0.2元/千瓦时补贴,由省、市、县各承担1/3,每户最高补贴电量1万千瓦时,补贴政策及标准暂定3年。

2.补助范围

(1)安装燃气采暖设备并通气使用的享受财政补贴。

(2)安装电采暖设备并通电使用的享受财政补贴。

(3)农村的公办卫生所、学校和村委会等非营利性公益场所实施气代煤电代煤,各县市区可参照财政补贴标准,自行筹措资金给予支付;运行费用由用户自行承担。

(4)非公益性生产经营场所,由各县市区政府督促用户推行气代煤和电代煤,不享受财政补贴。

(5)各县市区政府要针对低收入群体和困难群众制定具体补贴政策,确保冬季正常取暖。

拓展资金筹措渠道

在国家专项资金和省、市补助资金不足的情况下,各县市区要完善以财政投入为引导、金融资金和社会资本共同参与的投融资模式。推动搭建市县投融资平台,争取国家开发银行、亚投行等优惠贷款支持。采取PPP模式,引导社会资本投入气代煤电代煤工程。

加强配套政策支持

相关配套变电站、LNG撬装站和储气设施、LPG供气站建设用地指标,由省统筹协调解决。10千伏及以下配套电网、天然气入村入户管网及配套设施建设项目,由县市区审批主管部门审批。电代煤用户在核定取暖用电量范围内,不再执行阶梯电价政策。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气代煤电代煤工作时间紧、任务重,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县市区政府作为责任实施主体要迅速成立气代煤电代煤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配齐配强工作人员,负责抓好工程的组织实施,明确责任人、联络人和联系方式。

明确责任分工

市气代煤电代煤工作办公室负责推动和督导全市气代煤电代煤工作。

市住建局牵头,其他相关部门配合负责制定农村房屋节能保温墙体改造方案,指导做好燃气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等相关工作。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协助天然气施工企业管线穿越铁路手续的办理和相关工作的协调,负责门站之前干支高压管道项目的上报,在有关县市区配合下,积极向省有关部门协调落实天然气气源支持。

市财政局负责牵头拟制财政补贴政策和制定资金管理办法,按照市政府确定的重点任务测算资金需求,统筹安排预算,按程序下达拨付资金,组织开展绩效评价。

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其他相关部门配合负责协调落实变电站、LNG撬装站、储气设施等新增建设用地指标。

市物价局牵头,其他相关部门配合负责完善对接气价、电价政策。

市审计局牵头,其他相关部门配合负责全市气代煤电代煤跟踪审计工作,并制定工作方案。

市安监局负责综合安全监管工作。

市质监局负责指导做好质量监督相关工作。

市公安局(消防)针对全市气代煤电代煤设施设备的消防安全,制定相应的规定,并负责检查、验收和消防安全隐患的排查工作。

市交通局协助天然气施工企业管线穿越高速公路手续的办理和相关工作的协调。

市国网公司作为配套电网建设改造工程的实施主体,负责做好项目规划、申报审批、投资落实、施工建设等工作,确保“电代煤”用户电力供应。

严格市场准入

各县市区政府要按照《招标投标法》、《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建立燃气经营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依法依规选择有资质、有实力、有业绩、有气源保障、有储气能力的企业作为实施主体,实施主体应具备一定的工程资金支付能力和垫付各级财政补贴资金的能力。负责实施气代煤电代煤工程,包括提供气源、天然气输送、燃气设备安装(包括采暖设备、水汽双贯通等)和运营维护等。各县市区政府要对气代煤电代煤建设运营情况进行监测分析、绩效评价,对气代煤电代煤实施主体进行全面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结合协议约定,对安全监管能力不足、后期运营服务不达标的企业及时依法要求退出;同时做好市场主体进入和退出的衔接,确保气代煤电代煤目标任务圆满完成。各县市区政府要做好配套电网和天然气主干支线、LNG撬装站等建设征地拆迁工作,确保目标任务按期完成。要强化措施,确保气代煤电代煤设备正常运营。

(四)严格各项标准

一是严格加大施工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监管力度,坚持质量为先、安全第一的原则,原材料质量、施工建设等要严格按照《城镇燃气设计规范》、《城镇燃气技术规范》、《聚乙烯燃气管道工程技术规程》、《城镇燃气室内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城镇燃气埋地钢质管道腐蚀控制技术规程》、《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建筑设计与防火规范》、《钢制对焊无缝管道标准》、《管路法兰及垫片标准》、《混凝土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等国家燃气工程标准组织实施,严把产品检测关、施工质量关、安全生产关,确保施工工程安全优质;二是依法采购的气、电采暖设备等必须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并取得国家安全认证;三是气代煤电代煤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等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四是加大对实施主体的监管力度,确保工程正常运行维护。

严格督导考核

落实统计报送制度,建立农村气代煤电代煤工作进展台账,完善工程进度督导考核制度,按照目标要求、责任分工和时间节点,强化定期调度检查和目标任务考核。对进展快、成效好的县市区给予通报表扬;对进展缓慢、工作不力的强化问责;对套取补贴资金、虚报改造任务与成效等失职渎职、违法违纪行为严肃查处。

(六)做好宣传引导

充分发挥媒体作用,大力宣传气代煤电代煤的重要意义和政策措施,引导各级各部门和企业、群众理解、支持、参与、监督气代煤电代煤工作。大力推广复制成功经验,树立行业标杆和先进典范,及时曝光违法违规行为,形成全社会共同推进气代煤电代煤工程的良好氛围和整体合力。

完善“进展情况汇总表”月报制度

各县市区要认真填报关于气代煤电代煤推进工作的“进展情况汇总表”,每月12日和26日(如遇周末节假日顺延到前一个工作日)报送至市气代煤电代煤工作办公室,报表需加盖报送单位公章。市气代煤电代煤工作办公室不定期对各县市区气代煤电代煤工作进行专项督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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