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水市职业病防治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水市职业病防治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
衡政办字〔2017〕79号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衡水市职业病防治规划
(2016—2020年)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工业新区、滨湖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衡水市职业病防治规划(2016—2020年)》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8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衡水市职业病防治规划(2016—2020年)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16—2020)的通知》(国办发〔2016〕100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职业病防治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冀政办字〔2017〕64号)精神,全面加强我市职业病防治工作,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切实维护劳动者健康权益,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规划目标
(一)健全职业病防治体系。落实市、县两级职业病防治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健全职业病防治服务网络和监管网络,职业卫生监管人员培训实现全覆盖。市级至少确定1家医疗卫生机构承担本行政区域职业病诊断工作,职业病诊断机构要不断增加诊断项目;县级行政区域内至少确定1家医疗卫生机构承担本行政区域职业健康检查工作。
(二)职业病监测能力不断提高。健全监测网络,开展重点职业病监测工作的县市区覆盖率达到90%。提升职业病报告质量,职业病诊断机构报告率达到90%。初步建立职业病防治信息系统及医用辐射防护监测网络,部门间信息实行定期通报。
(三)加强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重点行业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职业卫生培训率均达到95%以上,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率达到80%以上,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率达到90%以上,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率达到85%以上,医疗卫生机构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率达到90%以上。
(四)劳动者健康权益得到保障。劳动者依法应参加工伤保险覆盖率达到80%以上,逐步实现工伤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社会慈善、商业保险等有效衔接,切实减轻职业病病人负担。
二、主要任务
(一)落实用人单位主体责任。督促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建立防治管理责任制,健全岗位责任体系,做到责任到位、投入到位、监管到位、防护到位、应急救援到位。推动企业依法设立职业卫生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通过经验推广、示范创建等方式,引导用人单位发挥主体作用,自主履行法定义务。帮助用人单位有针对性地开展职业卫生培训,提高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和劳动者的职业病危害防护意识。督促用人单位落实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制度,加强对危害预评价、防护设施控制效果评价和竣工验收等环节的管理。改善作业环境,做好工作场所危害因素申报、日常监测、定期检测和个体防护用品管理等工作,严格执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和防护措施公告制度,在产生严重危害的作业岗位设置警示标志和说明。指导用人单位建立完善职业健康监护制度,组织劳动者开展职业健康检查,配合开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等工作,做好职业病病人的治疗、康复、定期检查和妥善安置。
(二)提升职业病防治服务水平。各县市区政府要加强各级各类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能力建设,发挥其在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监测、评价、风险评估等方面作用,逐步引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参与职业健康管理和健康促进工作,进一步完善服务体系,形成分工明确、协作配合、上下联动的工作机制。充分调动社会力量的积极性,增加职业健康检查等服务供给,创新服务模式,满足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多层次、多样化的职业卫生服务需求。充分利用现有医疗资源,开展培训和应急演练,提升职业中毒和核辐射应急救治水平。并以农民工尘肺病为切入点,简化职业病诊断程序,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质量。
(三)完善源头控制措施。按照全省统一部署,开展全市职业病危害调查,摸清职业病危害的地区、行业、岗位、接触人群分布等基础信息。实施职业病危害防治落后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的淘汰、限制名录管理制度,鼓励企业采用有利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以职业性尘肺病、化学中毒为重点,在职业病危害严重的行业领域开展专项治理。严格源头控制,引导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进行技术改造和转型升级。开展职业病危害治理帮扶行动,探索设立中小微型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公益性指导援助平台,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为其职业病防治提供技术指导等服务。加强对新发职业病危害的研究识别、评价与控制。
(四)加大监管执法力度。加强职业卫生监管网络建设,逐步健全监管执法队伍。大力提升基层监管水平,重点加强县、乡级职业卫生监管执法能力和装备建设。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督促用人单位加强对农民工、劳务派遣人员等职业病危害高风险人群的职业健康管理。扩大监督检查覆盖范围,加大对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以及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职业病诊断机构和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监督检查力度,开展职业卫生服务监督检查行动,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职业病危害严重、改造后仍无法达标的用人单位,严格依法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依照法定程序责令停建、关闭。建立用人单位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黑名单”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并通报有关部门。
(五)强化信息系统建设和数据共享。建立职业病防治信息互通共享机制,提高部门间的信息利用效率,逐步将职业病防治纳入全民健康保障信息化工程,充分利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做好防治工作。改进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建立统一、高效的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信息管理机制,推动执法工作公开透明。建立完善重点职业病与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报告和管理网络。开展重点职业病监测和专项调查,规范职业病报告信息管理,做好职业健康风险评估,掌握重点人群和重点行业发病特点、危害程度和发病趋势。
(六)落实救助保障措施。规范用人单位劳动用工管理,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督促用人单位在合同中明确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病危害防护等内容。在重点行业推行平等协商和签订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制度,以非公有制企业为重点,督促劳动关系双方认真履行防治责任。督促用人单位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推行工伤保险费率与职业病危害程度挂钩浮动制度。做好工伤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社会慈善、商业保险等有效衔接,及时让符合条件的职业病病人按规定享受大病保险待遇和纳入医疗救助范围,减轻病人医疗费用负担。将符合条件的尘肺病等职业病病人家庭及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对遭遇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的,按规定及时给予救助。
(七)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积极利用“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开展各种形式的宣传活动,提高宣传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督促用人单位重视工作场所的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工作。创新方式方法,开展健康促进试点,拓展职业健康管理内涵,推动“健康企业”建设并纳入“健康城市”创建考核内容,在“健康城市”创建工作中打造一批“健康企业”建设示范单位,营造有益于职业健康的环境。巩固健康教育成果,更新健康促进手段,及时应对产业转型、技术进步可能产生的职业健康新问题。
(八)加强科研公关应用。鼓励和支持职业病防治基础性科研工作,开发、推广、应用有利于职业病防治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围绕重点职业病发病特点,在重点人群和重点行业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开展早期职业健康损害、新发职业病危害因素和疾病负担等研究。重点加强职业性尘肺病、化学中毒、噪声聋、放射性疾病的职业病防护、应急救治等预防控制关键技术,以及粉尘、化学因素等快速检测技术的科技攻关和转化应用,提高职业病防治的科技水平。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高度重视职业病防治工作,将其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健全职业病防治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加强统筹协调,多措并举,进一步提升职业病防治能力。完善职业病防治工作责任制,建立防治目标和责任考核制度,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定期研究解决职业病防治中的重大问题。建立健全政府部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三方代表参与的职业病防治工作长效机制。
(二)落实部门责任。各地要按照《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水市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衡政办字〔2016〕161号)精神,加强协调配合,完善工作机制,督促有关部门切实履行法定责任,形成监管合力,确保各项重点任务落到实处。 (三)加强经费保障。各地要探索建立政府投入与社会筹资相结合的防治经费保障机制,要根据职业病防治形势,不断增加财政投入,积极探索工伤保险基金在职业病预防、诊疗和康复中的作用,建立多元化的防治资金筹措机制,并不断加强对任务完成情况和财政资金使用考核,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落实绩效评价考核,形成以财政投入为主、其他渠道筹措经费为辅的经费保障机制。用人单位要根据实际情况,保障生产工艺技术改造、职业健康监护和职业卫生培训、职业病危害预防和控制、工作场所检测评价等费用。 (四)加强能力建设。各地要强化职业病防治和技术服务专业队伍建设,重点加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综合性医院等梯队建设,提高县、乡级职业卫生服务专业人才以及相关公共卫生人才的专业素质,突出对临床和公共卫生复合型人才的培养,重点培养职业病诊断医师、职业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提高职业卫
生服务能力。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劳动者多、危害程度严重的用人单位,要强化专(兼)职职业卫生技术人员储备。
(五)强化督导评估。市安全监管局、市卫生计生委要适时组织开展规划实施的督查和评价工作,2020年组织规划实施的终期评估。各县市区要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本地职业病防治规划,明确阶段性目标和工作分工,建立考核评估体系,督促有关部门履职尽责,做好年度自查和工作总结,开展中期和终期评估,确保目标任务圆满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