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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支持海外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2017-10-18

第一条  围绕济南市“打造四个中心,建设现代泉城”的总体目标,根据《济南市推进区域性科技创新中心建设若干政策》(济政发〔2016〕20号)要求,为鼓励我市企事业单位借助海外市场及资源开展国际合作,进一步引导和推进济南市海外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海外孵化器”)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依照“建设在外、支持在内”的原则,对海外孵化器建设的支持对象为申报海外孵化器的济南市相关企事业单位。

第三条  海外孵化器应具备的功能:

1.吸纳济南市中小型科技企业入驻,为此类企业在驻在国(地区)开展国际科技合作提供便利。

2.吸引海外高层次人才和研发团队来济创新创业。

3.协助开展海外招商引资,引进海外高科技项目来济落地转化。

4.协助组织当地企业、大学、科研机构及华人华侨协会、当地留学人员来济参观考察、参展参会。

5.鼓励海外孵化器申报单位设立投资孵化基金,择优对入驻企业开展股权投资。

6.完成政府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四条  海外孵化器的申报遵循自愿申请原则。申报海外孵化器的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1.申报单位为在济南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具备一定的规模和影响力,有引领全市行业发展的实力,有开展国际科技合作的基础和丰富的国际合作经验及相关人才储备。

2.海外孵化器应位于科技发达国家(地区);建设方式可采取自建(购买、租赁等)、合作建设等。能够提供不少于500平方米的办公场地及基本办公设施,为济南市入驻企业提供的工位不少于20个。在合同期内应为济南市入驻企业提供免费办公场所及其他优惠政策。

3.拥有一支具备海外投资管理经验、熟悉海外孵化器驻在国(地区)当地情况的专门管理团队,具有相应的政策、制度、资金和服务保障体系,能够为入驻企业提供商事、法律、知识产权等一系列服务支持,帮助入驻企业降低国际科技合作成本。

4.与驻在国(地区)政府、高校、知名企业、研发机构等建立有合作关系。

第五条  海外孵化器的申报程序:

1.每年由市科技局下发通知,由各区县科技主管部门发动并组织符合条件的单位进行申报。由各区县科技及财政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后,上报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2.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组织专家对海外孵化器进行评审。

3.对通过评审的海外孵化器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无异议后纳入扶持名单。

4.市科技局与海外孵化器申报单位签订《济南市海外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合同书》,合同书每年一签。

第六条  根据评审结果和孵化实绩,对纳入扶持的海外孵化器申报单位给予经费补助。每家海外孵化器申报单位每年最高可给予200万元补助;连续支持3年。

第七条  对纳入扶持的海外孵化器申报单位,第一年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第二年、第三年根据孵化实绩给予补助。具体程序为:海外孵化器申报单位在第二年、第三年年初向市科技局提交上年度的孵化实绩报告及当年孵化器建设工作目标。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组织专家对海外孵化器上年度孵化实绩进行评估,对孵化实绩合格的,每年给予申报单位最高200万元补助资金;对孵化实绩不合格的,取消当年补助资金。专家并对海外孵化器申报单位提交的当年度工作目标进行评估或修正,确定海外孵化器当年度评估目标。

第八条  补助资金用来补贴海外孵化器建设运营以及购买海外孵化器相关服务的费用。

第九条  通过海外孵化器促成的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申报济南市科技发展计划,或通过海外孵化器引进的科技人才、团队申报济南市各类人才计划,同等条件下优先予以支持。

第十条  市科技局是海外孵化器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海外孵化器建设进行规划管理和业务指导;各区县科技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负责对本辖区的海外孵化器建设进行管理指导。

第十一条  获得补助资金的单位要切实加强对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科技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第十二条  补助资金管理实行责任追究机制。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骗取补助资金等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7年7月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7月6日。对纳入2016年度至2019年度科技计划扶持的海外孵化器予以补助。

附件2

济南市支持海外科技企业研发机构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围绕济南市“打造四个中心,建设现代泉城”的总体目标,根据《济南市推进区域性科技创新中心建设若干政策》(济政发〔2016〕20号)要求,为支持济南市企业“走出去”开展海外科技企业研发机构(以下简称“海外研发机构”)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依照“建设在外、支持在内”的原则,对海外研发机构建设的支持对象为申报海外研发机构的济南市相关企业。

第三条  海外研发机构的主要功能是:通过与驻在国(地区)当地政府、行业协会、企业、高校、科研单位等建立起科技交流与合作关系,对接海外科技人才和项目资源,为进一步开拓海外市场,提升济南市企业的技术水平和研发能力起到桥梁纽带作用。

第四条 海外研发机构的申报遵循自愿申请原则。申报海外研发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1.申报单位为依法在济南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规模以上高新技术企业,有良好的国际科技合作基础和丰富的国际合作经验及相关人才储备。

2.海外研发机构应位于科技相对发达国家(地区);建设方式可采取自建(购买、租赁等)、合作建设等多种方式进行。

3.海外研发机构与济南市申报单位在主营业务领域和研发方向上应具有一致性。

4.在海外有相对固定的研发场所及相应研发条件。

5.与海外高校、科研单位或企业签订有具有法律效力的研发合同(协议),对引进项目成果、海外人才及合作研发产生的知识产权归属等有明确的约定。

第五条 鼓励入驻济南市海外孵化器的企业在海外开展研发工作,但对于设在海外孵化器内的研发机构,不再受理其对海外研发机构补助资金的申请。

第六条  海外研发机构的申报程序:

1.每年由市科技局下发通知,由各区县科技主管部门发动并组织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申报。由各区县科技及财政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后,上报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2.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组织专家对海外研发机构进行评审。

3.对通过评审的海外研发机构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无异议后纳入扶持名单。

4.市科技局与海外研发机构申报单位签订《济南市海外科技企业研发机构建设合同书》,合同书每年一签。

第七条  根据评审结果和研发实绩,对纳入扶持的海外研发机构申报单位给予经费补助。每家海外研发机构申报单位每年最高可给予50万元补助;连续支持3年。

第八条  对纳入扶持的海外研发机构申报单位,第一年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第二年、第三年根据研发实绩给予补助。具体程序为:海外研发机构申报单位在第二年、第三年年初向市科技局提交上年度的研发实绩报告及当年研发工作目标。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组织专家对海外研发机构上年度研发实绩进行评估,对研发实绩合格的,每年给予最高50万元补助资金;对研发实绩不合格的,取消当年补助资金。专家并对海外研发机构提交的当年度工作目标进行评估或修正,确定海外研发机构当年度评估目标。

第九条  补助资金用来补贴济南市企业在海外研发机构建设运营等方面的费用。

第十条  通过海外研发机构促成的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申报济南市科技发展计划,或通过海外研发机构引进的科技人才、团队申报济南市各类人才计划,同等条件下优先予以支持。

第十一条  市科技局是海外研发机构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海外研发机构建设进行规划管理和业务指导;各区县科技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负责对本辖区的海外研发机构建设进行管理指导。

第十二条  获得补助资金的单位要切实加强对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科技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第十三条  补助资金管理实行责任追究机制。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骗取补助资金等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7年7月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7月6日。对纳入2016年度至2019年度科技计划扶持的海外研发机构予以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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