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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企业国有资产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实施意见

2017-10-18

北政发〔2017〕39号

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企业国有资产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实施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涠洲岛旅游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园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企业国有资产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意见》、《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企业国有资产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实施意见》精神,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坚持问题导向,立足体制机制创新,以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防止流失为目标,以强化国有企业内部监督、出资人监督、专项监督、社会监督为重点,以完善制度、落实责任、严肃问责为保障,进一步改革完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体制机制,明确各类监督主体的监督职责,有效整合监督资源,推动企业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相互衔接、有效贯通,加快形成覆盖全面、分工明确、协同配合、制约有力的国有资产监督体系,进一步提高监督的严肃性、权威性、时效性,切实解决国有企业管理不规范、内部人控制严重、企业领导人员权力缺乏制约以及多头监督、重复监督和监督不到位等问题,依法依规维护国有资产安全,促进我市国有企业持续健康发展。基本目标。到2020 年,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我市国有资产监督“大格局”基本确立,与现代企业制度相协调的国有企业内部治理体系、内部监督体系和内部控制体系更加完备,与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相统一的监督制度和工作机制健全完善,与全面从严治党、依法治企相匹配的外部监督机制高效协同,责任追究制度约束有力,实现企业国有资产监督全覆盖,形成监督工作的闭环,监督工作在促进国有企业依法合规经营、提高国有资本运营效率、维护国有资产安全中的作用明显增强。二、着力强化有效制衡的企业内部监督完善企业内部监督工作体系。落实企业作为维护国有资产安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主体责任。明确企业各治理主体及审计、纪检监察、财务等部门的职责权限,规范运作程序,形成分工合理、权责一致、监督有力的内部监督工作体系。强化对子企业的纵向监督和各业务板块的专业监督。进一步健全涉及产权、财务、采购、投资等方面的内部监督制度和内控机制,实现内部控制管理的标准化、流程化、信息化。实行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定期轮岗,强化内部流程控制的刚性约束,确保“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有效落实。加强内部审计监督,建立和完善审计部门向董事会负责的工作机制,推进内部审计工作全覆盖。加强纪检监察监督,重点加强对企业领导班子成员以及权力集中、资金密集、资源富集、资产聚集等部门和岗位的监督,强化执纪问责。加强财务监督,建立财务总监对企业重大决策和重要经营活动的财务审核把关机制,防控企业内部财务风险。强化法律监督,建立健全企业规章制度、经济合同、重要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发挥合规管理在监督中的基础作用。完善企业内部各监督机构之间的联动配合,打造综合监督闭环,形成监督工作合力。强化董事会、监事会规范运作并落实监督职权。积极推进外部董事占多数的董事会建设,落实一人一票表决制度,依法规范董事会决策程序和董事长履职行为,落实董事对董事会决议承担的法定责任。充分发挥董事会在公司治理体系中的决策作用,加强董事会对经理层落实董事会决议情况的监督。加强企业内设监事会建设,明确内设监事会职能定位,建立内设监事会监事由出资人依法提名和委派制度,增强内设监事会独立性和权威性。强化内设监事会及监事监督责任,落实监事会检查企业财务、重大决策、运营过程中涉及国有资产流失的事项和关键环节以及纠正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利益行为等职权,加大监事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行为的监督力度。重视企业职工民主监督。健全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业民主管理制度,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应每年听取企业领导人员报告履行职责和廉洁自律情况,并对企业领导人员进行民主评议和测评。民主测评结果应作为企业领导人员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上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规范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产生程序,切实发挥其在参与公司决策和治理中的作用。大力推进企务公开,建立公开事项清单和职工合理化建议制度,保障职工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提高企业重大决策的透明度和职工参与度。发挥企业党组织的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把加强党的领导和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监督工作统一起来,明确党组织在企业决策、监督、执行各环节的权利、责任、具体工作程序和方式,保证党组织发挥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组织化、制度化、具体化。落实党组织在企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的主体责任,强化党组织对企业领导人员履职行为的监督。对企业不符合党和国家方针政策以及法律法规的做法,企业党组织要及时提出纠正意见,未纠正的及时报告上级党组织。三、着力强化管理和监督相统一的出资人监督健全出资人监督制度。以监管资本为主推进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职能转变,进一步加强出资人监督。按照监管以法定为据的要求,加快健全完善出资人监督的制度规范,注重填补关键业务、改革重点领域以及国有资本运营重要环节的监督制度空白,健全国有企业规划投资、改制重组、产权管理、财务评价、业绩考核、选人用人、薪酬分配等规范国有资本运作、防止流失的制度,通过完善监管制度体系,强化监督责任落实。完善出资人监督工作机制。树立事前规范制度、事中加强监控、事后强化问责的监管理念,加大对国有资产监管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力度,定期开展对各业务领域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针对不同时期的重点任务和突出问题不定期开展专项抽查。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要明确相关机构,负责分类处置和督办监督工作中发现的需要企业整改的问题,组织开展国有资产重大损失调查,会同纪检监察部门提出有关责任追究的意见建议。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依法向所出资企业委派财务总监,完善财务总监述职、履职评估制度,强化出资人对企业重大财务事项的监督。探索完善重大投资与资产重组项目后评价、低效闲置资产统计分析、“问题资产”巡查、易发风险业务常态化检查等监督机制,切实防止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和暗箱操作。加强国有资产的日常监督和综合考核评价。不断完善经营业绩考核体系,督促企业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以“一把手”为重点,加强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制度监督、组织监督、群众监督,实现监督管理常态化。完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综合考核评价机制,并将考核评价结果作为领导人员培养、使用、奖惩的重要依据,及时调整不胜任、不称职的领导人员,切实解决企业领导人员能上不能下的问题。健全完善防止利益冲突机制,建立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任职回避、公务回避和报告说明制度。加强和改进外派监事会监督。制定加强和改进外派监事会监督的意见,对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所出资企业依法实行外派监事会制度。外派监事会由本级政府派出,作为出资人监督的专门力量,围绕企业财务、重大决策、运营过程中可能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事项和关键环节、董事会和经理层履职情况等重点,加强当期和事中监督。完善履职报告制度,外派监事会要逐户向本级政府报告年度监督检查情况,对重大事项、重要情况、重大风险和违法违纪违规行为实行“一事一报告”。按照规定的程序和内容,对监事会监督检查情况实行“一企一公开”,也可以按照类别和事项公开。强化监督成果运用,加强与有关专业监督机构的协作,建立健全核查、移交和整改机制。切实保障监事会主席依法行权履职,落实外派监事会的纠正建议权、罢免或者调整建议权,监事会主席根据授权督促企业整改落实有关问题或者约谈企业领导人员。建立外派监事会可追溯、可量化、可考核、可问责的履职记录制度,切实强化责任意识,健全责任倒查机制。四、着力强化外部高效协同的专门监督健全国有企业审计监督体系。完善企业审计、政府审计、出资人审计与社会审计共同参与的大审计格局,推进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相结合,提高审计覆盖面和有效性。加大企业领导人经济责任审计力度和密度,坚持离任必审,完善任中审计,探索任期轮审,实现任期内至少审计一次。建立出资人经常性审计制度,将关系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以及非主业、非控股项目作为监督重点,对国有企业重大财务异常、重大资产损失及风险隐患等开展专项审计,对重大决策部署和投资项目、重要专项资金等开展跟踪审计。加大社会审计力度,完善国有企业购买审计服务办法,扩大第三方审计范围,推动审计监督职业化。加强各类审计机构在数据提供、调查取证、情况通报、结果反馈、落实整改等方面的协调配合,提高审计监督整体效能。重视审计结果运用,对审计发现的问题,要加大整改落实和跟踪检查力度,对整改不力的严肃问责。对审计发现的涉及违法违规线索,及时移交有关部门处理。进一步增强纪检监察和巡察的监督作用。充分发挥纪检监察和巡察的监督作用,紧扣责任分解、责任落实、责任考核、责任追究等环节,督促国有企业严格落实“两个责任”,实行“一案双查”,强化责任追究。深化国有企业纪检监察体制改革,增强纪检监察机构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充分运用“四种形态”开展好监督执纪问责工作。严格执行查办腐败案件以上级纪委为主,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必须向上级纪委报告的规定,加强对国有企业执行党的纪律情况的审查力度,严肃查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的行为和“四风”问题,守护国有企业的纪律底线。认真贯彻中央巡视工作方针和广西巡视工作有关意见,围绕“四个着力”,加强和改进国有企业的巡察工作,盯住重点人、重点事、重点问题,坚持常规巡察和专项巡察相结合,突出专项巡察,促进巡察工作的制度化、系统化、常态化。完善边巡察、边移交、边督办的工作机制,及时发现问题、及时移交处理、及时督促整改,形成震慑,发挥好巡察的“利剑”作用。五、着力强化以信息公开为载体的社会监督扎实推动国有资产和国有企业重大信息公开。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要加快建立健全企业国有资产监管重大信息公开制度,设立统一的信息公开网络平台,依法依规、及时准确披露国有资本整体运营、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及经营业绩考核总体情况、国有资产监管制度和监督检查情况。国有企业要严格执行《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完善信用信息公示、整合、运用、惩戒机制,推进企业信息公示和共享,强化企业信用约束。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规和保护企业商业秘密的前提下,制定国有企业财务等重大信息公开办法,借鉴上市公司信息公开标准,推动国有企业及时准确披露公司治理及管理架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关联交易、企业负责人薪酬等信息,建设阳光国企。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负责对企业财务等重大信息公开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建立和完善对国有企业的社会监督机制。充分发挥公众舆论引导和舆论监督作用,及时回应社会舆论对企业国有资产运营的重大关切,有效保障社会公众对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建立健全信访工作体系,设立关于国有资产流失等问题的多渠道举报平台,鼓励人民群众通过批评、建议、检举、揭发、申诉、控告等方式对国有企业经营管理者行权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监督,认真处理人民群众关于国有资产流失等问题的来信、来访和检举。重视中介机构监督作用,推动社会中介机构规范执业,发挥第三方独立监督作用。国资监管机构、国有企业要及时掌握舆情动态,认真回应澄清社会重大质疑,对媒体曝光的国有资产流失问题及时处理并公布结果。六、建立顺畅联动的监督协同机制建立健全外部监督联动体系。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牵头建立各类监督合作机制,整合出资人监督、外派监事会监督和审计、纪检监察、巡察等监督力量,建立监督工作会商机制,加强统筹协调,减少重复检查,提高监督效能。创新监督工作机制和方式方法,运用信息化手段查核问题,实现监督信息共享。建立健全监督意见反馈整改机制,形成监督工作的闭环。完善重大违法违纪违规问题线索向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移送机制,健全监督主体依法提请有关机关配合调查案件的制度措施,促进国有资产安全高效运营。加强内外监督联动网络布局。结合分类监管,探索建立由外派监事会牵头的国有企业监督联动模式,促使内外部监督目标趋同。纵向延伸监督链条,加强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外派监事会对集团所属企业监事会的指导,确保对重要子企业经营管理和重要资产的知情权和监督权。横向强化监督指导与协同,加强外派监事会与财务总监在重大决策监督、财务监督、审计监督等方面的协作,加强外派监事会、财务总监与企业纪检监察、内审、风控、工会等部门的沟通,完善外派监事会和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有关部门的联席会议制度,落实监督措施。七、严格刚性约束的责任追究加大对国有企业违规经营责任追究力度。健全并严格执行国有企业违规经营责任追究制度,对已经暴露或经审计及各类检查发现的应当追究责任的问题,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建立健全国有企业重大决策失职、渎职的追责和倒查制度,完善重大决策评估、决策事项履职记录、决策过错认定标准等配套制度,做到有错必纠、有责必问。坚持依法从严治企,综合运用组织处理、经济处罚、禁入限制、纪律处分和追究刑事责任等手段,严厉查处侵吞、贪污、输送、挥霍国有资产和逃废金融债务的行为,依法严惩侵害国有资产的腐败行为。国有企业领导和管理人员任职期间,在经营管理活动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企业内部管理规定,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严肃追究问责,实行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对属于正当履职,但因市场因素、创新的不确定等引发的损失,建立容错机制,客观评估损失,依法依规公平认定责任。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对造成重大国有资产损失的,同时追究企业党组织主体责任和纪检监察机构监督责任。建立完善国有企业违规经营责任追究典型问题通报制度,加强对企业领导人员的警示教育。严格监督工作责任追究。建立完善企业外部监督各主体、企业内部监督各主体的监督问责制度,对企业重大违法违纪违规问题应当发现而未发现或敷衍不追、隐匿不报、查处不力的,严格追究有关人员失职渎职责任,视不同情形分别给予纪律处分或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完善监督工作中的自我监督机制,健全内控措施,严肃查处监督工作人员在问题线索清理、处置和案件查办过程中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工作纪律的行为,确保监督责任落到实处。八、落实监督工作的保障措施加强组织领导。全市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防止企业国有资产流失工作,建立健全有利于加强和改进国有资产监督的体制机制,及时协调解决监督工作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全市各级国有资产监管、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和国有企业应结合本实施意见,认真贯彻落实,依法共同加强和改进国有资产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国有企业要加强内部监督体系建设,针对各类监督主体发现的问题,建立整改责任清单和信息库,将责任细化到具体部门和人员。加强监督队伍建设。选派政治坚定、业务扎实、作风过硬、清正廉洁的优秀人才,进一步充实监督力量。优化监督队伍知识结构,重视提升监督队伍的综合素质和专业素养。加强对监督队伍的日常管理和考核评价,健全与监督工作成效挂钩的激励约束机制,强化监督队伍履职保障。本实施意见适用于全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工作。金融、文化等企业国有资产监督工作,中央和自治区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执行。

2017年10月12日

───────────────────────────────── 抄送:市委各部门,北海军分区,驻市部队,武警北海支队,各人民团体。 市人大办,市政协办,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北海海事法院。 各民主党派北海市委会,市工商联。─────────────────────────────────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0月1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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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政发〔2017〕39号

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企业国有资产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实施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涠洲岛旅游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园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企业国有资产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意见》、《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企业国有资产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实施意见》精神,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坚持问题导向,立足体制机制创新,以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防止流失为目标,以强化国有企业内部监督、出资人监督、专项监督、社会监督为重点,以完善制度、落实责任、严肃问责为保障,进一步改革完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体制机制,明确各类监督主体的监督职责,有效整合监督资源,推动企业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相互衔接、有效贯通,加快形成覆盖全面、分工明确、协同配合、制约有力的国有资产监督体系,进一步提高监督的严肃性、权威性、时效性,切实解决国有企业管理不规范、内部人控制严重、企业领导人员权力缺乏制约以及多头监督、重复监督和监督不到位等问题,依法依规维护国有资产安全,促进我市国有企业持续健康发展。基本目标。到2020 年,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我市国有资产监督“大格局”基本确立,与现代企业制度相协调的国有企业内部治理体系、内部监督体系和内部控制体系更加完备,与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相统一的监督制度和工作机制健全完善,与全面从严治党、依法治企相匹配的外部监督机制高效协同,责任追究制度约束有力,实现企业国有资产监督全覆盖,形成监督工作的闭环,监督工作在促进国有企业依法合规经营、提高国有资本运营效率、维护国有资产安全中的作用明显增强。二、着力强化有效制衡的企业内部监督完善企业内部监督工作体系。落实企业作为维护国有资产安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主体责任。明确企业各治理主体及审计、纪检监察、财务等部门的职责权限,规范运作程序,形成分工合理、权责一致、监督有力的内部监督工作体系。强化对子企业的纵向监督和各业务板块的专业监督。进一步健全涉及产权、财务、采购、投资等方面的内部监督制度和内控机制,实现内部控制管理的标准化、流程化、信息化。实行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定期轮岗,强化内部流程控制的刚性约束,确保“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有效落实。加强内部审计监督,建立和完善审计部门向董事会负责的工作机制,推进内部审计工作全覆盖。加强纪检监察监督,重点加强对企业领导班子成员以及权力集中、资金密集、资源富集、资产聚集等部门和岗位的监督,强化执纪问责。加强财务监督,建立财务总监对企业重大决策和重要经营活动的财务审核把关机制,防控企业内部财务风险。强化法律监督,建立健全企业规章制度、经济合同、重要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发挥合规管理在监督中的基础作用。完善企业内部各监督机构之间的联动配合,打造综合监督闭环,形成监督工作合力。强化董事会、监事会规范运作并落实监督职权。积极推进外部董事占多数的董事会建设,落实一人一票表决制度,依法规范董事会决策程序和董事长履职行为,落实董事对董事会决议承担的法定责任。充分发挥董事会在公司治理体系中的决策作用,加强董事会对经理层落实董事会决议情况的监督。加强企业内设监事会建设,明确内设监事会职能定位,建立内设监事会监事由出资人依法提名和委派制度,增强内设监事会独立性和权威性。强化内设监事会及监事监督责任,落实监事会检查企业财务、重大决策、运营过程中涉及国有资产流失的事项和关键环节以及纠正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利益行为等职权,加大监事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行为的监督力度。重视企业职工民主监督。健全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业民主管理制度,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应每年听取企业领导人员报告履行职责和廉洁自律情况,并对企业领导人员进行民主评议和测评。民主测评结果应作为企业领导人员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上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规范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产生程序,切实发挥其在参与公司决策和治理中的作用。大力推进企务公开,建立公开事项清单和职工合理化建议制度,保障职工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提高企业重大决策的透明度和职工参与度。发挥企业党组织的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把加强党的领导和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监督工作统一起来,明确党组织在企业决策、监督、执行各环节的权利、责任、具体工作程序和方式,保证党组织发挥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组织化、制度化、具体化。落实党组织在企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的主体责任,强化党组织对企业领导人员履职行为的监督。对企业不符合党和国家方针政策以及法律法规的做法,企业党组织要及时提出纠正意见,未纠正的及时报告上级党组织。三、着力强化管理和监督相统一的出资人监督健全出资人监督制度。以监管资本为主推进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职能转变,进一步加强出资人监督。按照监管以法定为据的要求,加快健全完善出资人监督的制度规范,注重填补关键业务、改革重点领域以及国有资本运营重要环节的监督制度空白,健全国有企业规划投资、改制重组、产权管理、财务评价、业绩考核、选人用人、薪酬分配等规范国有资本运作、防止流失的制度,通过完善监管制度体系,强化监督责任落实。完善出资人监督工作机制。树立事前规范制度、事中加强监控、事后强化问责的监管理念,加大对国有资产监管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力度,定期开展对各业务领域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针对不同时期的重点任务和突出问题不定期开展专项抽查。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要明确相关机构,负责分类处置和督办监督工作中发现的需要企业整改的问题,组织开展国有资产重大损失调查,会同纪检监察部门提出有关责任追究的意见建议。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依法向所出资企业委派财务总监,完善财务总监述职、履职评估制度,强化出资人对企业重大财务事项的监督。探索完善重大投资与资产重组项目后评价、低效闲置资产统计分析、“问题资产”巡查、易发风险业务常态化检查等监督机制,切实防止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和暗箱操作。加强国有资产的日常监督和综合考核评价。不断完善经营业绩考核体系,督促企业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以“一把手”为重点,加强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制度监督、组织监督、群众监督,实现监督管理常态化。完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综合考核评价机制,并将考核评价结果作为领导人员培养、使用、奖惩的重要依据,及时调整不胜任、不称职的领导人员,切实解决企业领导人员能上不能下的问题。健全完善防止利益冲突机制,建立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任职回避、公务回避和报告说明制度。加强和改进外派监事会监督。制定加强和改进外派监事会监督的意见,对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所出资企业依法实行外派监事会制度。外派监事会由本级政府派出,作为出资人监督的专门力量,围绕企业财务、重大决策、运营过程中可能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事项和关键环节、董事会和经理层履职情况等重点,加强当期和事中监督。完善履职报告制度,外派监事会要逐户向本级政府报告年度监督检查情况,对重大事项、重要情况、重大风险和违法违纪违规行为实行“一事一报告”。按照规定的程序和内容,对监事会监督检查情况实行“一企一公开”,也可以按照类别和事项公开。强化监督成果运用,加强与有关专业监督机构的协作,建立健全核查、移交和整改机制。切实保障监事会主席依法行权履职,落实外派监事会的纠正建议权、罢免或者调整建议权,监事会主席根据授权督促企业整改落实有关问题或者约谈企业领导人员。建立外派监事会可追溯、可量化、可考核、可问责的履职记录制度,切实强化责任意识,健全责任倒查机制。四、着力强化外部高效协同的专门监督健全国有企业审计监督体系。完善企业审计、政府审计、出资人审计与社会审计共同参与的大审计格局,推进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相结合,提高审计覆盖面和有效性。加大企业领导人经济责任审计力度和密度,坚持离任必审,完善任中审计,探索任期轮审,实现任期内至少审计一次。建立出资人经常性审计制度,将关系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以及非主业、非控股项目作为监督重点,对国有企业重大财务异常、重大资产损失及风险隐患等开展专项审计,对重大决策部署和投资项目、重要专项资金等开展跟踪审计。加大社会审计力度,完善国有企业购买审计服务办法,扩大第三方审计范围,推动审计监督职业化。加强各类审计机构在数据提供、调查取证、情况通报、结果反馈、落实整改等方面的协调配合,提高审计监督整体效能。重视审计结果运用,对审计发现的问题,要加大整改落实和跟踪检查力度,对整改不力的严肃问责。对审计发现的涉及违法违规线索,及时移交有关部门处理。进一步增强纪检监察和巡察的监督作用。充分发挥纪检监察和巡察的监督作用,紧扣责任分解、责任落实、责任考核、责任追究等环节,督促国有企业严格落实“两个责任”,实行“一案双查”,强化责任追究。深化国有企业纪检监察体制改革,增强纪检监察机构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充分运用“四种形态”开展好监督执纪问责工作。严格执行查办腐败案件以上级纪委为主,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必须向上级纪委报告的规定,加强对国有企业执行党的纪律情况的审查力度,严肃查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的行为和“四风”问题,守护国有企业的纪律底线。认真贯彻中央巡视工作方针和广西巡视工作有关意见,围绕“四个着力”,加强和改进国有企业的巡察工作,盯住重点人、重点事、重点问题,坚持常规巡察和专项巡察相结合,突出专项巡察,促进巡察工作的制度化、系统化、常态化。完善边巡察、边移交、边督办的工作机制,及时发现问题、及时移交处理、及时督促整改,形成震慑,发挥好巡察的“利剑”作用。五、着力强化以信息公开为载体的社会监督扎实推动国有资产和国有企业重大信息公开。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要加快建立健全企业国有资产监管重大信息公开制度,设立统一的信息公开网络平台,依法依规、及时准确披露国有资本整体运营、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及经营业绩考核总体情况、国有资产监管制度和监督检查情况。国有企业要严格执行《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完善信用信息公示、整合、运用、惩戒机制,推进企业信息公示和共享,强化企业信用约束。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规和保护企业商业秘密的前提下,制定国有企业财务等重大信息公开办法,借鉴上市公司信息公开标准,推动国有企业及时准确披露公司治理及管理架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关联交易、企业负责人薪酬等信息,建设阳光国企。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负责对企业财务等重大信息公开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建立和完善对国有企业的社会监督机制。充分发挥公众舆论引导和舆论监督作用,及时回应社会舆论对企业国有资产运营的重大关切,有效保障社会公众对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建立健全信访工作体系,设立关于国有资产流失等问题的多渠道举报平台,鼓励人民群众通过批评、建议、检举、揭发、申诉、控告等方式对国有企业经营管理者行权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监督,认真处理人民群众关于国有资产流失等问题的来信、来访和检举。重视中介机构监督作用,推动社会中介机构规范执业,发挥第三方独立监督作用。国资监管机构、国有企业要及时掌握舆情动态,认真回应澄清社会重大质疑,对媒体曝光的国有资产流失问题及时处理并公布结果。六、建立顺畅联动的监督协同机制建立健全外部监督联动体系。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牵头建立各类监督合作机制,整合出资人监督、外派监事会监督和审计、纪检监察、巡察等监督力量,建立监督工作会商机制,加强统筹协调,减少重复检查,提高监督效能。创新监督工作机制和方式方法,运用信息化手段查核问题,实现监督信息共享。建立健全监督意见反馈整改机制,形成监督工作的闭环。完善重大违法违纪违规问题线索向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移送机制,健全监督主体依法提请有关机关配合调查案件的制度措施,促进国有资产安全高效运营。加强内外监督联动网络布局。结合分类监管,探索建立由外派监事会牵头的国有企业监督联动模式,促使内外部监督目标趋同。纵向延伸监督链条,加强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外派监事会对集团所属企业监事会的指导,确保对重要子企业经营管理和重要资产的知情权和监督权。横向强化监督指导与协同,加强外派监事会与财务总监在重大决策监督、财务监督、审计监督等方面的协作,加强外派监事会、财务总监与企业纪检监察、内审、风控、工会等部门的沟通,完善外派监事会和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有关部门的联席会议制度,落实监督措施。七、严格刚性约束的责任追究加大对国有企业违规经营责任追究力度。健全并严格执行国有企业违规经营责任追究制度,对已经暴露或经审计及各类检查发现的应当追究责任的问题,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建立健全国有企业重大决策失职、渎职的追责和倒查制度,完善重大决策评估、决策事项履职记录、决策过错认定标准等配套制度,做到有错必纠、有责必问。坚持依法从严治企,综合运用组织处理、经济处罚、禁入限制、纪律处分和追究刑事责任等手段,严厉查处侵吞、贪污、输送、挥霍国有资产和逃废金融债务的行为,依法严惩侵害国有资产的腐败行为。国有企业领导和管理人员任职期间,在经营管理活动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企业内部管理规定,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严肃追究问责,实行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对属于正当履职,但因市场因素、创新的不确定等引发的损失,建立容错机制,客观评估损失,依法依规公平认定责任。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对造成重大国有资产损失的,同时追究企业党组织主体责任和纪检监察机构监督责任。建立完善国有企业违规经营责任追究典型问题通报制度,加强对企业领导人员的警示教育。严格监督工作责任追究。建立完善企业外部监督各主体、企业内部监督各主体的监督问责制度,对企业重大违法违纪违规问题应当发现而未发现或敷衍不追、隐匿不报、查处不力的,严格追究有关人员失职渎职责任,视不同情形分别给予纪律处分或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完善监督工作中的自我监督机制,健全内控措施,严肃查处监督工作人员在问题线索清理、处置和案件查办过程中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工作纪律的行为,确保监督责任落到实处。八、落实监督工作的保障措施加强组织领导。全市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防止企业国有资产流失工作,建立健全有利于加强和改进国有资产监督的体制机制,及时协调解决监督工作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全市各级国有资产监管、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和国有企业应结合本实施意见,认真贯彻落实,依法共同加强和改进国有资产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国有企业要加强内部监督体系建设,针对各类监督主体发现的问题,建立整改责任清单和信息库,将责任细化到具体部门和人员。加强监督队伍建设。选派政治坚定、业务扎实、作风过硬、清正廉洁的优秀人才,进一步充实监督力量。优化监督队伍知识结构,重视提升监督队伍的综合素质和专业素养。加强对监督队伍的日常管理和考核评价,健全与监督工作成效挂钩的激励约束机制,强化监督队伍履职保障。本实施意见适用于全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工作。金融、文化等企业国有资产监督工作,中央和自治区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执行。

2017年10月12日

───────────────────────────────── 抄送:市委各部门,北海军分区,驻市部队,武警北海支队,各人民团体。 市人大办,市政协办,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北海海事法院。 各民主党派北海市委会,市工商联。─────────────────────────────────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0月1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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