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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2017-10-19

巴政字〔2017〕 121 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 巴彦淖尔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双河?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驻市各单位: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监督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 191 号) 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做好规范性文件全面清理工作的通?知》 (内政法发〔2017〕 25 号) 有关要求,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列入清理范围的 145 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予以?公布:

一、 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 99 件, 修改后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 11 件, 废止或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 35 件。

二、 凡列入继续有效目录的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期, 自发?布之日起不超过 5 年; 凡列入修改后重新公布目录的规范性

文件, 由原起草部门或现执行部门按制定程序重新公布; 凡?列入废止或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 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 今后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附件 1. 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附件 2. 修改后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附件 3. 废止或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

2017 年 10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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