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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

2017-10-19

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

各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精神,规范政府有关行为,防止出台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现就我市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按照加快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的要求,确保政府行为符合公平竞争要求和相关法律法规,维护公平竞争秩序,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激发市场活力,提高资源配置效率,着力为我市国家产城融合示范区建设营造有利于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市场环境,推动我市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尊重市场,竞争优先原则。尊重市场经济规律,以促进和保护市场主体公平竞争为重点,深入推进政府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树立竞争意识,最大限度减少对微观经济的干预,激发市场活力,提高资源配置效率。

立足全局,统筹兼顾原则。打破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清除市场壁垒,促进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从我市实际出发,统筹考虑国家利益、区域发展、经济转型等多种需要,稳妥推进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

科学谋划,有序实施原则。从实际出发,着眼长远,加强整体规划,坚持先增量后存量,在规范增量政策的同时,坚持分类处理、不溯及既往,逐步清理废除妨碍公平竞争的存量政策。

强化监督,依法审查原则。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和保障机制,加强与现行法律体系和行政管理体制的衔接,提高公平竞争审查的权威和效能。坚持自我审查和外部监督,及时纠正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

三、审查相关规定及标准

审查范围。我市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制定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范性文件和其它政策措施,要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审查主体。以市政府名义出台的属于审查范围内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由承办部门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未经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得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其他专门会议讨论、审议或领导签发;以多个部门名义联合制定的政策措施,由牵头部门负责收集各部门公平竞争审查意见并形成审查报告。单个部门出台的政策措施,由政策制定部门开展自我审查。政策制定机关内部应当建立内部审查机制和存档制度,确保自我审查程序完整,可查可追溯。

审查方式。政策制定机关在政策制定过程中要严格对照公平竞争审查标准进行自我审查。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应当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经审查认为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可以实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应当不予出台,或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后出台。没有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得出台。法律法规规定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必须组织听证的,应当在听证中增加公平竞争审查内容。政策措施出台后,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向社会公开。

审查标准。政策制定机关要从维护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角度,按照以下标准进行审查:

1.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

不得设置不合理和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

公布特许经营权目录清单,且未经公平竞争,不得授予经营者特许经营权;

不得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

不得设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审批或者事前备案程序;

不得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设置审批程序。

2.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标准。

不得对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实行歧视性价格和歧视性补贴政策;

不得限制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或者阻碍本地商品运出、服务输出;

不得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

不得排斥、限制或者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

不得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的投资或者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歧视性待遇,侵害其合法权益。

3.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

不得违法给予特定经营者优惠政策;

安排财政支出一般不得与企业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

不得违法免除特定经营者需要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不得在法律规定之外要求经营者提供或者扣留经营者各类保证金。

4.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标准。

不得强制经营者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

不得违法披露或者要求经营者披露生产经营敏感信息,为经营者从事垄断行为提供便利条件;

不得超越定价权限进行政府定价;

不得违法干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的价格水平。

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各部门不得制定减损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政策措施;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政策措施。

例外规定。属于下列情形的政策措施,如果具有排除和限制竞争的效果,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实施:

1.维护国家经济安全、文化安全或者涉及国防建设的;

2.为实现扶贫开发、救灾救助等社会保障目的的;

3.为实现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等社会公共利益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政策制定机关应当说明相关政策措施对实现政策目的不可或缺,且不会严重排除和限制市场竞争,并明确实施期限。

政策制定机关要逐年评估相关政策措施的实施效果。对实施期限到期或未达到预期效果的政策措施,要及时停止执行或进行调整。

四、组织实施

规范增量。从文件下发之日起,各产业集聚区管委会、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部门在有关政策措施制定过程中要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未经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得出台相关政策措施。

清理存量。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2017年10月底,各部门要制定清理工作方案,对照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稳妥有序推进存量政策措施清理。2017年12月底,完成存量政策措施清理工作,形成清理结果报告,以书面形式报市公平竞争审查联席公议办公室。2018年3月底,组织召开市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对存量政策措施有关问题进行审查,整理汇总清理、废除存量政策措施事项目录,提交市政府审议,按要求及时向社会公开。

对市场主体反映比较强烈、问题暴露比较集中、影响比较突出的规定和做法, 本实施意见公布之日起12个月内清理完毕;对以合同协议等形式给予企业的优惠政策,以及部分立即终止会带来重大影响的政策措施,要设置过渡期,留出必要的缓冲空间;对已兑现的优惠政策,不溯及既往。

定期评估。对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后出台的政策措施,各部门每年对其是否存在影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情况进行评估。评估报告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条件成熟时鼓励委托第三方开展评估。经评估认为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要及时废止或修改完善,实施期限到期或未达到预期效果的政策措施,应当及时停止执行或进行调整。

五、保障措施

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市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制度,由市发展和改革委主要负责人任召集人,市政府法制办、市商务局、市工商局、财政局相关负责人任副召集人,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承担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市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负责指导全市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工作,研究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指导各部门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对公平竞争审查过程中的疑难问题,涉及法律、法规的由市政府法制办负责审查,涉及职能的由市编办负责审查,涉及其他事项的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审查。各产业集聚区管委会、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部门要紧密结合实际,制定相关工作方案,明确工作方式、工作步骤和时间节点,确保本部门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稳妥推进。

完善守信机制。严格履行政府向社会作出的承诺,把政务履约和守诺服务纳入政府绩效考评体系,建立健全政务和行政承诺考核制度。各部门要建立健全政务诚信约束和问责机制,对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和签订的各类合同要认真履约和兑现,进一步推广重大决策事项公示和听证制度,拓宽公众参与政府决策的渠道,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社会监督和约束。

做好宣传培训。各部门要切实加大宣传培训力度,加强政策解读和舆论引导,组织开展公平竞争审查业务培训,增进全社会对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认识和理解,弘扬和培育公平竞争文化,为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工作环境。

严格执法监督。对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政策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有关部门要依据法定职责及时予以处理;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要及时向省级反垄断执法机构提供线索,积极配合上级工作,依法调查核实,案件情况和处理结果要向社会公开。政策制定机关要及时纠正排除和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强化责任追究。对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或者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出台政策措施,以及不及时纠正相关政策措施的政府和部门,有关部门依法查实后要作出严肃处理,并依法追责。对失职渎职等需要追究有关人员党纪政纪责任的,要及时将有关情况移送纪检监察机关。

2017年10月19日

主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督办:市政府办公室一科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武部,驻济有关单位。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中级法院,检察分院,市法院,市检院。

济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0月2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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