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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左市境外边民入境务工管理实施细则》解读

2017-10-20

为发挥崇左面向东盟的区位优势,开展跨境劳务合作先行先试工作,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广西中越跨境劳务合作试点工作方案的批复》精神,2017年10月16日,崇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关于印发崇左市境外边民入境务工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以下简称《细则》。为落实好《细则》精神,现对政策进行如下解读。

一、起草背景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加快沿边开放步伐,允许沿边重点口岸、边境城市、经济合作区在人员往来、加工物流、旅游等方面实行特殊方式和政策。2014年2月,国务院《关于加快沿边地区开发开放的若干意见》明确指出:加强与周边国家劳务合作机制建设,在劳务许可、居留和出入境手续等方面提供便利。2015年,《国务院关于支持沿边重点地区开发开放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提出“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是我国深化与周边国家和地区合作的重要平台,是沿边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支撑。”“积极推动与周边国家就便利人员往来事宜进行磋商。”2016年8月,国务院批复同意设立广西凭祥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

为进一步加快推进沿边开放开发,加强与越南的开放合作,广西壮族自治区在与越方进行会晤中,双方将“开展劳务合作,探索开展短期季节性务工管理办法”纳入双方合作的范围。2015年7月6日,由自治区外事办牵头召开的会议上,明确崇左市、防城港市作为劳务合作先行先试市。《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广西中越跨境劳务合作试点工作方案的批复》,明确崇左市为中越跨境劳务合作试点市。2017年3月,我市根据自治区要求,出台了《崇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越跨境劳务合作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明确了成立境外边民管理服务中心及业务办理流程等内容。但180天停留时限的问题仍然没有得到较好解决,办理流程也较为复杂,人员管理方面内容较少。2017年4月下旬,自治区公安厅下发了《关于积极配合开展中越跨境劳务合作试点工作的通知》,明确将停留时限确定为180天,一次出入境有效。

在此背景下,为发挥崇左面向东盟的区位优势,开展中越跨境劳务合作试点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规范办理流程,为我市经济发展提供人力资源支撑,崇左市明确提出要起草《崇左市境外边民入境务工管理实施细则》。

二、起草文件依据

国务院关于支持沿边重点地区开发开放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

2016年8月,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广西凭祥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的批复;

2017年1月,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复了商务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公安厅上报的《广西中越跨境劳务合作试点工作方案》;

自治区公安厅关于积极配合开展中越跨境劳务合作试点工作的通知。

三、《细则》主要内容

《细则》共分为五章三十二条。第一章为总则;第二章为办理机构,第三章为申请和办理;第四章为管理;第五章为附则。

四、意见采纳

2017年4月以来,我市根据自治区7号文件要求,研究起草《崇左市境外边民入境务工管理实施细则》事宜。市政府召开专题会议征求意见,根据各部门意见,草拟了《崇左市境外边民入境务工管理实施细则》。在再次征求各相关部门和边境县政府意见后,对《细则》进行了反复修改,并在崇左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面向社会各界征求了意见。公安、边防提出“法定劳动年龄应当明确所属国家”、“审批改为办理”、“《外国人停留证》到期可续办2次,每次3个月无法律依据,应当删除”等方面意见。市法制办提出“第八条内容中审核备案改为备案”、“细则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解释”等法律意见。以上意见均全部采纳。

五、名字解释

本《通知》所指的境外边民,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身体健康,在中国和越南均无犯罪记录,遵守中国和越南法律、法规和相关管理规定,取得越南高平、谅山、广宁等三个边境省份发放的《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边境地区出入境通行证》,在崇左市辖区范围内依法从事劳动并获取劳动报酬的人员。

六、适用范围

境外边民入境务工,通过办理《外国人停留证》等合法务工停留手续,所持《外国人停留证》等证件仅限于凭祥开发开放试验区范围内务工及居住,离开凭祥开发开放试验区证件无效。

七、惠民利民举措

明确承办机构为“两个中心、一个平台”。“两个中心”即:境外边民务工管理服务中心、境外边民务工健康体检中心。 “一个平台”即:境外边民务工数据信息平台。

办理流程便捷。明确具体办理步骤和需要提供的材料。本《细则》根据自治区正在开发的境外边民务工管理系统要求,按照“一个系统、一套材料、一次申请、一并办结、多证合一”的原则,通过境外边民入境务工管理信息系统申请办理,最后仅需办理《外国人停留证》一个证件。其它都在系统中审核。

八、特色亮点

在外国人停留时限上突破自治区方案3个月限制。明确《外国人停留证》有效期最长为180日,一次出入境有效。主要依据是自治区公安厅关于积极配合开展中越跨境劳务合作试点工作的通知。

对聘用境外务工人员的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机构实行备案登记制。不再办理《聘用境外边民用工资格证》。

突出管理方面的内容。包括:用工单位是责任主体;公安机关对用工企业和劳务派遣机构实行信誉等级评定。人员进入后24小时内进行住宿登记,离开前48小时报备,统一组织运送出境及登记、核销等。明确相关职能工作职责及共同打击非法用工。

明确开展金融、保险业务服务。第十八条明确规定,用工单位应当将购买伤害和附加意外医疗保险等2个商业保险必保项目纳入劳务协议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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