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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州本级财政结转结余 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17-10-20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州政办发〔2017〕9号 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州本级财政结转结余 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湘西经开区管委会,州直有关单位:

《湘西自治州州本级财政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0月16日

湘西自治州州本级财政结转结余资金管理

暂行办法

为贯彻落实积极的财政政策,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加快预算支出进度,推动财政资金尽快形成实物工作量和实际消费。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的通知》、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财政结余结转资金管理的通知》和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推进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州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结转资金是指当年支出预算已执行但尚未完成,或因故未执行,下年度需按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财政拨款资金。结余资金是指支出预算工作目标已完成,或由于受政策变化、计划调整等因素影响工作终止,当年剩余的财政拨款资金。

第二条 结转结余资金包括基本支出结转和项目支出结转结余。其中:基本支出结转包括人员经费结转和日常公用经费结转。

第三条 结转结余资金的范围包括:

一般公共预算结转结余资金;

政府性基金预算结转资金;

专项转移支付结转结余资金;

部门预算结转结余资金;

财政专户结转结余资金。

第二章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第四条 一般公共预算结转结余资金,是指一般公共预算尚未下达本级预算部门、留在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的结转结余资金,不含上级专项转移支付结转结余资金。一般公共预算结转结余资金,除权责发生制核算事项外,结转两年以上的资金,全部补充州本级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对未满两年的结转结余资金按第九条、第十条处理。

第五条 政府性基金预算结转资金,是指政府性基金预算尚未下达本级预算部门和下级财政、留在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的结转资金,不含上级专项转移支付结转资金。政府性基金预算结转资金规模较大的,应调入一般公共预算,用于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每一项政府性基金结转资金规模不得超过该项基金当年收入的30%。

第六条 专项转移支付结转结余资金,包括一般公共预算和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的转移支付。上级财政专项转移支付结转结余资金中,预算尚未分配到州本级且未满两年的结转资金,可在不改变资金类级科目用途的基础上,调整用于同一类级科目下的其他项目。预算已分配到部门并结转两年以上的,由州人民政府收回,州财政统筹使用。

第七条 部门预算结转结余资金,包括一般公共预算和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的部门预算结转结余资金。部门预算结余资金以及结转两年以上的资金,由州人民政府收回,州财政统筹使用。

第八条 财政专户结转结余资金是指一般公共预算和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资金结转结余两年以上的由州人民政府收回,州财政统筹使用。

第九条 基本支出不办理结转,全部由州人民政府收回,州财政统筹使用。

第十条 州财政用本级财力安排的项目支出结转结余资金,一律由州人民政府收回,州财政统筹使用。

上级财政专项补助安排的项目支出结转结余资金,项目未完成需跨年度实施的,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待项目实施完成后,清理结余指标。

对连续年度安排预算的延续项目,有结转结余资金的,在编制以后年度预算时,根据项目结转资金情况和项目年度资金需求情况,统筹安排财政预算。

第三章保障措施及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建立定期清理结转结余资金制度。州本级清理结转结余资金工作在州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州财政局于每年年初对上一年度州直各部门各单位结转结余资金进行清理,并将清理结果上报州人民政府。

第十二条建立盘活财政存量资金与预算编制、执行等挂钩机制。将部门预算编制与部门以前年度结转结余情况统筹考虑,对常年累计结转结余资金规模较大的部门,在编制下一年度部门预算时,适当压缩部门财政拨款预算额度,防止资金沉淀;将单位资金申请需求与部门结转结余资金挂钩,有结转结余资金的原则上不安排资金。

第十三条清理规范账户设置。进一步强化预算管理,完善国库集中支付制度,严格控制财政资金拨入特设账户、财政专户,现有特设账户资金只出不进,限期取消所有单位特设账户;除经财政部审核并报国务院批准保留的财政专户外,其他财政专户逐步撤销。

第十四条审计、监察、财政部门要加大对结转结余资金的监督检查力度,对支出进度慢、盘活财政存量资金不力的部门或单位,州人民政府将及时通报或约谈。

第十五条在清理财政结转结余资金过程中,发现有弄虚作假、瞒报等行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州财政局负责解释,在具体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反馈州财政局。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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