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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滁州市加快发展先进制造业推进工业强市若干政策

2017-10-23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国制造2025”战略,推动我市制造业转型升级、提质增效、做大做强,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制造强省建设若干政策的通知》(皖政〔2017〕53号),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如下政策。

一、加大财政支持力度

(一)设立市本级工业强市专项资金,资金规模1亿元,并视情况逐年增加,专项用于扶持工业企业发展、平台建设和表彰奖励。各县市区、市经开区、苏滁产业园要同步设立工业发展专项资金。

(二)全市设立总规模不低于100亿元的支柱产业和中小企业发展专项基金,用于支持重大招商引资工业项目建设。其中各县市区设立基金规模不低于5亿元,苏滁产业园不低于20亿元,市经开区不低于40亿元。

二、推进制造业迈向中高端

(三)支持高端制造。对列入市工业投资项目库,符合《工业“四基”发展目录》、《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升级投资指南》,且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以上的技术改造项目,由受益财政按照项目设备购置额的8%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200万元。

对列入“3个100”工程,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分整个工厂、整个车间、整条生产线三种类型,从项目完工投产下一年度起,由受益财政将财政贡献增量(增值税和所得税)中地方留成部分,按50%、40%、25%奖励企业,年度单个企业奖补金额最高1000万元、500万元、300万元,奖补期限为3年。

对投资总量大、产业关联度高,对全市经济拉动性强的重大技术改造项目,按有关招商引资政策给予支持。

开展市级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认定,对首次认定为市级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的市内研制单位,由受益财政按首台(套)售价的1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最高补助100万元。

(四)支持智能制造。对认定为市级的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由受益财政给予一次性奖补50万元、30万元。

对购置的工业机器人(自由度≥3),由受益财政给予每台(套)20%购置补贴,单个企业最高补贴100万元。

对新认定的市级“两化”融合示范企业,由受益财政给予一次性奖补30万元。

(五)支持精品制造。对获得“安徽工业精品”的产品,每年集中组织在国家和省、市媒体宣传推介,所需费用按照“一事一议”给予奖补。

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主导制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省地方标准或团体标准的主体,按《关于加快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滁发〔2017〕16号)的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六)支持绿色制造和服务型制造。对进入《全省工业节能环保产业“五个一百”推介目录》的企业,由受益财政给予一次性奖补10万元。

加快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对新获得国家新型工业化“优势产业示范基地”、“特色产业示范基地”,新获得国家级、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新获得国家级、省级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的,由市财政按国家级50万元、省级20万元给予一次性奖励。

三、鼓励企业科技创新和人才引进

(七)深入贯彻落实《关于印发<滁州市实施四大工程加快推进科技创新发展的指导意见>配套文件的通知》(滁办发〔2017〕6号)精神,对新认定的省级科技平台、院士工作站、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实验室、工业设计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和企业各类科技成果转化等进行奖励。

(八)对创新创业和企业引进的各类高层次人才,按照《关于印发<滁州市引进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资助暂行办法>和<滁州市中介机构、社会团体和个人引才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滁办发〔2017〕12号)、《滁州市扶持高层次科技人才在滁创新创业实施细则(暂行)》和《滁州市引进人才及聘用进城务工人员住房优惠政策(试行)》等有关规定奖补。

四、鼓励企业做大做强

(九)对年度新投产项目新增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由受益财政给予企业5万元一次性奖励。鼓励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对新认定为省、市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按《关于加快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滁发〔2017〕16号)的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十)对连续三年销售收入增长的规模以上企业,对上年度开票销售额1亿元以上(含1亿元)5亿元以下(不含5亿元)的企业,且当年度销售额增长40%以上的,由受益财政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上年度开票销售额5亿元以上(含5亿元)10亿元以下(不含10亿元)的企业,且当年度销售额增长30%以上的,由受益财政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上年度开票销售额10亿元(含10亿元)以上的企业,且当年销售额增长20%以上的,由受益财政一次性奖励40万元。

(十一)对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100亿元、50亿元、30亿元,增幅超过当年全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平均增长水平且当年盈利的工业企业,分别给予500万、200万元和100万元一次性奖励,每上一个台阶奖励一次,奖励资金主要用于奖励企业经营团队,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和企业所在地财政各承担50%。

对新进入全国民营企业500强、新进入全省纳税百强民营企业的工业企业,按《关于加快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滁发〔2017〕16号)给予奖励。

(十二)围绕“十三五”期间打造10家百亿元企业目标,指导企业制定百亿发展战略规划,实施“一企一策”,在政策上给予重点支持,要素上给予重点保障,并与企业就产值、税收、投资、创新、产业链带动等指标签订年度目标责任状,由受益财政根据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给予企业奖励。

五、降低企业运行成本

(十三)严格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降成本减轻实体经济企业负担的实施意见》(皖政〔2016〕54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的通知》(皖政办〔2017〕43号)和《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降低工业企业运行成本促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实施意见》(滁政〔2016〕56号)等政策精神,进一步降低实体经济企业运行成本。

(十四)对符合《滁州市困难企业认定办法》(滁经信运行〔2016〕167号),且经市经信委、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联合认定的困难企业可向市社保中心申请签定五项社会保险(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缓缴协议,缓缴期限暂定6 个月。缓缴期满按规定补缴后,允许其继续申请缓缴。

(十五)继续扩大我市电力直接交易规模;对用气量大的工业企业,实行“一事一议”;严格执行蒸汽浮动定价机制;确保我市天然气、蒸汽价格不高于周边地市均价(合肥市、芜湖市、马鞍山市、蚌埠市、南京市)。

六、加大工作考核和激励

(十六)将工业经济发展纳入县域经济考核和园区综合考核。建立工业经济季度通报、半年、年度考核机制,市政府每年对全年工业经济发展前三名的县市区、园区工业主管部门进行通报,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和5万元的奖励。奖励资金由市财政承担,被奖励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分管负责同志各奖励奖金总额的10%;其余部分奖励该单位其他同志,具体分配标准由各单位自行确定。每年在全市范围内评选出30家工业发展“十强”企业、“十优”企业和市直“十佳”企业,由市财政分别给予20万元、15万元和10万元的奖励。

(十七)围绕企业上规模、上台阶、上水平,持续推进企业精准帮扶。建立市直帮扶责任单位和县市区、园区企业帮扶工作考核评价体系,每年在全市范围内评选出3个“帮扶工作先进县市区”、10个“帮扶工作先进市直单位”和10名“帮扶之星”个人,分别给予5万元、2万元和5000元奖励。奖励资金由市财政承担。属于个人获奖的,奖金全额奖励个人。属于单位获奖的,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分管负责同志各奖励奖金总额的10%;其余部分奖励该单位其他同志,具体分配标准由各单位自行确定。

七、附则

(十八)本政策印发后,市经信委要会同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制定具体实施细则,严格申报程序,加强审核评估,做到简便快捷、公开透明、规范高效。各县市区要按照本政策要求,制定配套政策,深入贯彻落实。

(十九)对企业已经获得国家和省项目资金支持的同一项目,不重复奖补;本奖励办法中的项目如与其他奖励办法中的项目相同的,企业不重复享受奖补政策。

(二十)本政策由市经信委负责解释,奖励金额与以前相关文件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文件为准。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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