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虹口区产学研合作项目实施意见》的通知
一、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创新驱动转型发展战略,助力具有全球影响力的上海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夯实“一中心六平台”的虹口科技创新体系,鼓励产学研的深度合作,促进创新成果的转移转化,依据《虹口区建设科技创新体系实施方案》(虹府发〔2015〕10号)、《虹口区加快推进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意见》(虹发改规〔2019〕16号)等相关政策,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虹口区产学研合作项目应是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2016年版)确定的电子信息、生物与新医药、航空航天、新材料、高技术服务、新能源与节能、资源与环境、先进制造与自动化等八大高新技术领域。
二、支持对象与条件
第三条 本意见支持对象是在虹口区内注册并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评审认定立项的虹口区产学研合作项目承担单位。
第四条 申请虹口区产学研项目的承担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虹口区内注册且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技企业;
(二)研发人员人数不低于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
(三)上年度的科研投入经费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应符合以下要求:
1.主营业务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比例不低于5%;
2.主营业务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比例不低于4%;
3.主营业务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四)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或专有技术等);
(五)资产负债率低于70%;
(六)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签订的产学研合作项目合同或协议;
(七)产学研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化、产业化前景;
(八)具有科学合理的运营、管理和研发团队,较为完善的财务制度,较强的市场应变能力和灵活的创新激励机制,良好的信用等级和诚信记录。
三、支持方式与实施周期
第五条 虹口区推进科技创新中心建设专项资金对虹口区产学研合作项目给予相应资助,具体如下:
(一)资助金额:按不超过产学研项目建设总投资的50%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二)拨付方式:立项后首期资助60%;经验收,合格的资助尾款40%、基本合格的资助尾款20%;
(三)资金用途:资助资金用于围绕产学研合作开展的科研活动,如技术攻关、关键技术的二次开发、企业技术中心(实验室)建设、人才引进与培养、市场策划、技术咨询等创新活动。
第六条 虹口区产学研合作项目一般实施周期为2年,项目实施期满后由区科委统一安排验收。
四、申请与受理
第七条 区科委每年度下半年在“上海虹口”门户网及相关媒体向社会公开发布虹口区产学研合作项目申报通知,明确开展申报工作的具体事项和相关要求。
第八条 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均可按照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向区科委提交申请材料,并做诚信承诺。
五、评审与立项
第九条 区科委组织相关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开展联合评审。评审委员会由5-9位专家组成,推选出评审组长一名主持评审工作,评审总人数为奇数。
第十条 评审以汇报答辩的会审方式进行,必要时辅以现场考察。
第十一条 区科委按照科学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根据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意见,形成拟立项名单,通过“上海虹口”门户网及相关媒体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经公示没有异议的,报区科委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同意后,办理立项手续;对有异议的进行复核审查,情况属实的取消立项资格。
第十二条 获得立项的虹口区产学研合作项目承担单位,由区科委出具“虹口区产学研合作项目”立项文件。
第十三条 当年获得上海科技成果转化促进会“联盟计划”立项的产学研项目,原则上视作当年度虹口区产学研合作项目。
六、管理与验收
第十四条 区科委负责虹口区产学研合作项目的监督与管理,协助解决企业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困难与问题。
第十五条 区科委在虹口区产学研合作项目实施期满2年后,统一安排项目验收,并组织专家根据政策规定及考核指标,对承担单位提交的验收申请与总结报告等材料进行会审。
第十六条 经专家组验收,并报区科委主任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下发验收结果文件。同时,依据根据政策规定和验收结果,给予相应的尾款资金资助
第十七条 企业验收不合格的应退回首期资助资金,且不予资助尾款。
七、附则
第十八条 本意见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