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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虹口区科技小巨人企业实施意见》的通知

2019-12-25

一、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创新驱动转型发展战略,助力具有全球影响力的上海科技创新中心建设,进一步鼓励科技企业的自主创新,打造一批具有行业竞争优势和引导示范作用的高新技术企业,加快培育上海市科技小巨人企业,依据《上海市科技小巨人工程实施办法》(沪科合〔2015〕8号)、《虹口区加快推进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意见》(虹发改规〔2019〕16号)等相关政策,结合区域发展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虹口区科技小巨人企业应是从事符合国家、上海市和虹口区产业发展导向的高新技术领域产品开发、生产、经营和技术服务的科技企业;企业应有较完善的创新体系、创新机制及与之相适应的科研投入;应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品牌产品,有一定的经济规模和良好的成长性。其特征为创新型、规模型与示范性。

二、支持对象与条件

第三条 本意见支持对象是在虹口区内注册并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评审认定立项的虹口区科技小巨人企业。

第四条 申请虹口区科技小巨人企业的主要条件:

(一)在虹口区内注册且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二)制造类企业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3000万元以上,上年度税收总额在200万元以上;软件或科技服务类企业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以上,上年度税收总额100万元以上。原则上前三年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达到15%以上,或净利润、税收的平均增长率达到10%以上;

(三)企业资产负债率低于70%,有良好的信用等级;

(四)制造类企业的研发人员人数不低于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软件或科技服务类企业的研发人员人数不低于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5%;

(五)企业有强健的经营管理团队,健全的财务制度,较强的市场应变能力,灵活的激励机制。

三、支持方式与实施周期

第五条 虹口区推进科技创新中心建设专项资金对虹口区科技小巨人企业给予相应奖励,具体如下:

(一)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家,并纳入上海市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的区级匹配资助部分;

(二)拨付方式:立项后首期奖励50%;经验收,合格的奖励50%,基本合格的奖励25%;

(三)资金用途:奖励资金用于围绕企业自主创新建设,如技术攻关、产学研、关键技术的二次开发、知识产权保护、成果转化(中试)的规模化、企业实验室、技术中心建设、人才培养、市场策划、技术咨询等创新活动。

第六条 虹口区科技小巨人企业的项目实施周期一般为2年,完成后由区科委统一安排组织验收。

四、申请与受理

第七条 区科委每年度下半年在“上海虹口”门户网及相关媒体向社会公开发布虹口区科技小巨人企业申报通知,明确开展申报工作的具体事项和相关要求。

第八条 凡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均可按照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向区科委提交申请材料,并做诚信承诺。

第九条 对当年新引进本区的企业,符合政策条件的,均可参加虹口区科技小巨人企业的申报。

第十条 已获得虹口区科技小巨人企业立项的单位,不得再次提出申请。

五、评审与立项

第十一条 区科委组织相关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开展联合评审。评审委员会一般由5-9位专家组成,专家人数为奇数。

第十二条 评审以汇报答辩的会议评审方式进行,必要时辅以现场考察。

第十三条 区科委按照科学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根据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意见,形成拟立项名单,通过“上海虹口”门户网及相关媒体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经公示没有异议的,报区科委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同意后,办理立项手续;对有异议的进行复核审查,情况属实的取消立项资格。

第十四条 获得立项的虹口区科技小巨人企业,由区科委出具“虹口区科技小巨人企业”立项文件。

第十五条 当年获得上海市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立项的单位,直接计入当年度虹口区科技小巨人企业,资金扶持、验收管理等有关事项按照《上海市科技小巨人工程实施办法》执行。

六、管理、服务与验收

第十六条 区科委负责虹口区科技小巨人企业的监督与管理,协助解决企业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困难与问题。

第十七条 区科委围绕虹口区科技小巨人企业的创新发展需求,结合区科技创新体系的“一中心六平台”建设,在科技金融、技术转移转化、全球化发展、协同创新、人才引进与培养等方面,鼓励社会服务机构为其提供融资、并购与上市,技术转移和知识产权管理,海外市场拓展,产学研合作与产业链协同,企业家与专业人才引进与培育等专业化服务。

第十八条 区科委在虹口区科技小巨人企业实施期满2年后,统一布置与安排验收工作,并组织专家根据政策规定及考核指标,对企业提交的验收申请与总结报告等材料进行会议评审。

第十九条 经专家组验收,并报区科委主任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下发验收结果文件。同时依据政策规定和验收结果,给予相应的尾款奖励。

第二十条 经上海市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验收合格的,可视同虹口区科技小巨人企业验收合格。

第二十一条 企业验收不合格的应退回首期奖励资金,且不予奖励尾款。

七、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意见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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