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尔沁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科尔沁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 知
各镇苏木人民政府、国有农牧场,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驻科中区直各单位:
经区政府研究,现将《科尔沁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9月25日
科尔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9月25日印发
科尔沁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和《通辽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区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切实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努力建设服务型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
第三条 区政府工作的准则是:执政为民,依法行政,实事求是,民主公开,务实清廉。
第二章 组成人员及职责
第四条 区政府组成人员为区长、副区长、办公室主任和区政府各工作部门的局长(主任)。
第五条 区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六条 区政府实行区长负责制。区长领导区政府的全面工作;副区长按照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区长委托处理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对分管工作和专项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事件应及时向区长报告:区长外出,由常务区长主持区政府日常工作。
第七条 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在区长的领导下,负责处理区政府机关的日常工作。区政府根据工作需要配置副主任若干名,在区长、副区长、主任的领导下,协助处理相关工作。
第八条 区政府工作部门的局长(主任)负责本部门的工作。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顾全大局,协调配合,切实维护团结统一、政令畅通,坚决贯彻落实区政府各项工作部署。各部门决定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应事先请示分管副区长,重大事项向区长报告。
第三章 政府职能
第九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快职能转变,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第十条 贯彻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并辅之以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全区经济运行,促进全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第十一条 依法严格市场监管,创造公平和可预见的法治环境,完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加强政府信用建设,实行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制度。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第十二条 认真履行社会管理职能,完善社会管理政策,依法管理和规范社会组织、社会事务,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公平和正义。加强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社区建设,培育并引导各类民间组织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其作用。依法建立健全突发公共事件预警、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
第十三条 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努力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推进部分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市场化进程,建立健全公共产品和服务的监管以及绩效评估制度,简化程序,降低成本,讲求质量,提高效益。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加快发展科技、教育、卫生、文化、体育等各项社会事业,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第四章 政府决策
第十四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健全公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不断优化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第十五条 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决算、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政策措施、重要社会管理事务、提请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区政府发布的政府规章、政府规范性文件、重大项目等决策意见,必须由区政府全体会议或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必要时经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报区委决定。
第十六条 区政府各部门提请区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必须深入调查研究,以基础性、战略性研究或发展规划为依据,经过专家或研究、咨询机构的论证评估和法律法规合法性分析;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镇苏木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应当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十七条 区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可通过多种形式,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群众团体、专家学者、老干部和利益相关方、公众代表、媒体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八条 区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区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区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区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区政府发表的讲话和文章,须事先经区政府同意。各镇苏木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政府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区政府的重大决策,及时向区政府报告执行情况。区政府办公室要加强对执行区政府决策的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第五章 依法行政
第十九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带着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建设法治政府。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要求,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承担责任。
第二十条 区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按照法定程序,适时向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修改或废止规范性文件,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定和命令。
提请区政府讨论的地方性法规和制定出台的规范性文件,由有关部门按立法计划和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起草,区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后按程序办理。
第二十一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自治区、通辽市的有关规定,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与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或者报请区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
严格合法性审查,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事项,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
第二十二条 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登记备案制度。区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按规定报市政府备案。各镇苏木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按规定报区政府备案。区政府法制机构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备案登记和审查工作。
第六章 政务公开
第二十三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实行政务公开,规范行政行为,树立规范服务、清正廉洁、从严治政的新风。要完善各类办事公开制度,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制度,推进行政权力行使依据、过程、结果公开。
第二十四条 区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区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政策和措施,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
第二十五条 凡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需要广泛知晓和社会关切的事项,以及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公开的事项,均应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方式,依法、及时、全面、准确地向社会公开。
第七章 会议制度
第二十六条 区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党组会议、区长办公会议和专题会议制度。
第二十七条 区政府全体会议由区长召集和主持,由区政府组成人员和其他党组成员组成,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安排办公室副主任、驻办公室纪检组长、镇苏木镇长(苏木达)和其他有关部门、单位的负责人列席会议。
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传达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市委、市政府和区委的重要决定;审议决定区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安排部署区政府的重要工作。
第二十八条 区政府常务会议由区长或区长委托常务副区长召集并主持,由区长、副区长、办公室主任、其他党组成员组成,一般每月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安排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驻办公室纪检组长和区政府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
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讨论决定呈报自治区、市委、市政府和区委的重要请示、报告;讨论通过提请区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地方性法规草案和需要公布的政府规章草案;研究审议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长远规划、年度计划、市级财政预算;研究提交区政府全体会议讨论的事项;研究决定三重一大(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重要事项;通报和讨论其他重要工作。
第二十九条 区政府党组会议由政府党组书记或书记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由政府党组成员组成,一般每月召升1次,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根据工作需要可召开区政府党组(扩大)会议,安排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区政府党组会议的主要任务是:学习传达上级党委、政府的有关会议和文件精神;讨论需要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研究内部机构设置、职责、人员编制等事项;讨论意识形态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研究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方面的重要事项;其他应当由党组讨论和决定的重大问题。
第三十条 区长办公会议由区长或区长委托常务副区长召集并主持,由区长、副区长、区政府办公室主任组成,不定期召开。根据需要可安排相关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镇苏木、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列席会议。
区长办公会议的主要任务是:研究贯彻上级重要会议、重大活动等工作部署的落实措施:研究解决推进重点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听取有关部门的重要工作汇报;研究区长或副区长提出涉及多领域的重要事项。
第三十一条 区政府专题会议由副区长召集并主持,不定期召开,根据需要可安排镇苏木、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参加。
区政府专题会议的主要任务是:研究提交区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的重要议题;研究副区长分管领域内需要统筹协调多部门的工作事项;研究分管领域重大项目建设、重要会议活动的具体事宜;研究处理分管领域突发事仲;研究讨论其他重要工作。重大事项应在会前或会后及时向区长汇报。
根据推进专项工作需要,区长或副区长可以委托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召集主持专题会议、协调会议、调度会议和座谈会议等,并参照政府专题会议制度规范执行。
第三十二条 提请区政府全体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区政府常务会议或区长确定;提请区政府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研究讨论的议题,由分管办公室副主任负责初审把关,并协调各有关方面形成初步意见后,报分管副区长审核或研究成熟后由办公室汇总报区长确定;提请专题会议研究讨论的议题,由分管办公室副主任负责审核,确保议题成熟后报分管副区长确定。区政府办公室负责议题审核程序的把关,程序履行不完整、分管副区长未签字的议题,不予接收:议题协调酝酿不成熟,报区政府领导审核不能上会的,一周内退回。
区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党组会议、区长办公会议和专题会议的会议组织工作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会议材料一般应于会前发送与会人员阅研,意见或建议可在会前以书面方式提出。区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党组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宜于公开的,应及时报道,新闻稿须经分管办公室副主任审核签发,如有需要报办公室主任审定。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党组会议和区长办公会议纪要一般由办公室主任审核后,区长或常务副区长签发。政府专题会谈纪要一般由分管办公室副主任审核后,分管副区长签发。
第三十三条 区政府领导同志不能出席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党组会议和区长办公会议,向区长请假:其他人员不能出席或列席会议,向办公室主任请假。区政府办公室定期通报各类会议的参加和请假情况。
第三十四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严格审批。应由各部门或议事机构召开的全区性会议,不以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召开,会议通知等会务工作自行负责,不邀请各镇苏木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人出席,确需邀请的须报区政府批准。区政府领导同志一般不出席部门的工作会议。全区性会议应尽可能采用视频会议形式召开。各类会议都要充分准备,提高效率和质量,重在解决问题。
第八章 公文办理制度
第三十五条 各镇苏木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政府各部门报送区政府的公文,须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和《通辽市人民政府公文形式、使用范围、审批程序有关规定》《通辽市人民政府公文格式细则》的有关规定。凡不符合报送制度和行文要求的,一律退回原申报单位重新办理。
第三十六条 各镇苏木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政府各部门报送区政府的公文,均应由本地区、本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签发,并严格按程序报送,不得直接报送区政府领导同志个人。
第三十七条 各镇苏木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政府各部门报送的公文,收文当日提出拟办意见并送有关领导审签,不延误、不积压。紧急收文随到随办,需转办的立即转办。制发的公文,一般3个王作日内审核完毕并送有关领导审签,紧急发文随到随办。
第三十八条 区政府领导同志按照权限和分工审批公文。区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和规章,向上级党委、政府报送的请示、报告,向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送的议案、人事任免说明,经分管副区长审核,或者经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由区长签发。
以区政府名义制发的公文,经分管办公室副主任审核,由分管副区长签发。其中,涉及重要事项或重大问题的,须经分管副区长审核并由区长签发。
以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公文,经分管办公室副主任审核,由分管副区长或办公室主任签发;属区政府办公室职责范围内的公文,经分管办公室副主任审核,由办公室主任签发。
第三十九条 各镇苏木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政府各部门代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拟制的公文,须按照《通辽市人民政府公文形式、适用范围和审批程序有关规定》《通辽市人民政府公文格式细则》的规定办理。凡涉及其他地区或部门的,主办地区或部门要主动与之协商、会签。相关地区或部门要积极配合,一般应在收到会签文稿2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如有分歧,主办地区或部门要与协办方协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主办地区或部门应列出各方理据,提由建设性意见报区政府协调、裁定。
第四十条 区政府各部门要认真履行各自行政职责,不搞文件升格。属于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的,区政府不予批转、区政府办公室不予转发。
第四十一条 区政府办公室负责对区政府领导批示或交有关部门办理的公文进行转办、督办、催办,随时了解、掌握落实情况,并及时向有关领导报告办理结果。
各镇苏木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政府各部门,对区政府领导批示的公文要认真办理,并在3个工作日内将落实情况或办理结果以书面形式向区政府办公室反馈。如遇特殊情况,经申请可适当延长办理时限。
第四十二条 区政府制发涉及三重一大事项公文及规范性文件,都要由区政府法制办出具合法性审查意见。各镇苏木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政府各部门向区政府报送请示、报告类公文,都要附合法性审查意见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
第九章 督查落实
第四十三条 区政府对国家、自治区重大决策及重要工作部署实行督查工作制度。各镇苏木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政府各部门对区政府部署的工作负有落实责任。
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运转协调、责任明确、反馈及时的督查工作机制,确保政府工作高效有序运行和政令畅通,推动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
第四十四条 督查工作的重点是中央、自治区、通辽市和区委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以及区政府会议议定的重大事项的落实情况;领导批示交办事项的落实情况;市、区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的办理情况;群众普遍关心、社会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的解决情况等。以区政府名义开展的督查工作,由区政府办公室综合协调、组织实施。
第四十五条 督查工作要注重实效,实行责任制、考核制和通报制。要采用网络督查、跟踪督查、现场督查、暗访督查等多种方式,全面深入准确地了解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及时准确反馈。
第十章 作风纪律
第四十六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严格执行自治区、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区政府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及廉洁从政规定,切实加强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区政府领导同志要深入基层,了解情况,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下基层要减少陪同人员和随行人员,简化接待,轻车简从。区政府各部门也要按此原则办理。
第四十七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精简公务活动。除国家、自治区、通辽市及区委、区人大、区政府、区政协统一安排的活动外,区政府领导同志一般不出席各镇苏木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各基层单位的会议、颁奖、奠基、庆典等活动。确需出席的,应履行报批手续。
第四十八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坚决制止奢侈浪费,严格执行住房、办公用房、车辆配备等方面的规定,严格控制差旅、会议经费等一般性支出,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第四十九条 各镇苏木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政府各部门接待中央、自治区、市级新闻单位采访、调查,须及时向区政府报告。
第五十条 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区政府副区长、办公室主任离开主城区出差或休假,须报请区长同意;办公室副主任离开主城区出差或休假,须请示分管副区长或办公室主任同意:各镇苏木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离开驻地出差或休假,须报请区长同意:区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离开主城区出差或休假,须先报请分管副区长同意,再报请区长同意。
第五十一条 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因公出国(境)相关规定,从严掌握外事出访。区政府领导同志因公出国(境)访问,由区政府外事办统一承办。其他各级领导因公出国(境)访问,按有关外事审批规定办理。
第十一章 监督制度
第五十二条 区政府要自觉接受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依法备案行政规章,接受执法检查,办理议案和建议;接受区政协的民主监督,及时通报情况,办理提案,认真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五十三条 区政府各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接受人民法院依法实施的监督,做好行政应诉工作,尊重并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整改并向区政府报告。
第五十四条 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及时发现并纠正违反法律、法规的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行政机关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
第五十五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畅通,维持信访秩序,区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督促解决重大信访问题。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严格实行信访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有效防范和化解社会矛盾。
第五十六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自觉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的监督。重视新闻媒体报道和反映的问题,对重大问题,各部门要积极主动地查处,限期整改,并向区政府报告。加强政府网站建设,及时发布政务信息,便于群众知情、参与和监督。重视群众和其他组织通过多种方式对行政行为实施的监营。
第五十七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推行绩效考核管理制度和行政问责制度,加强对重大决策部署落实、部门职责履行、重点工作推进以及自身建设等方面的考核评估,健全纠错制度,严格责任追究,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区政府办公室可根据《科尔沁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完善、制定会议管理、公文处理、重要事项报告、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督促检查、信息报送、机要保密等方面工作的实施办法或规定。
第五十九条 各镇苏木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政府各部门在认真执行《科尔沁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同时,可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本地区、本部门的各项工作制度。区政府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直属事业单位适用本规则。
第六十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规则执行过程中的问题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