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县域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县域经济发展的决定》精神,改善和创新金融服务县域经济发展的方式和途径,发挥金融在发展壮大县域经济上的重要作用,推进县域经济金融良性互动、健康发展,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着力发展县域金融服务主体
加强县域金融机构网点建设。鼓励和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到县域设立分支机构、营业网点,增设面向小微、“三农”的专营机构,推动服务向县域延伸。加大县级农商行改制组建力度,积极推动县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改制为农村商业银行,鼓励民间资本参与改制重组。鼓励多层次资本市场主体向县域延伸下沉,在有条件的县设立分支机构,服务县域企业。鼓励保险公司在县域地区设立分支机构,对符合监管政策的加快审批节奏,予以优先支持,加大贫困地区保险基层服务网点建设力度。
加快发展县域新型金融机构。鼓励各金融机构在县域发起成立村镇银行,加大推进空白县域发展力度,成熟一家成立一家。规范小额贷款公司发展,推动小额贷款公司业务向县域发展。
健全完善县域普惠金融体系。大力推广和完善田东“农金村办”模式,2017年县域三农金融服务室数量新增30%以上,到2020年基本实现行政村全覆盖,打通农村普惠金融“最后一公里”。鼓励金融机构增设农村服务网点、布设自助服务终端和助农金融服务点,扩大县域金融服务覆盖面。加快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积极构建新型政银担合作关系和“4321”风险分担机制,支持鼓励自治区级、市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通过再担保、联合担保以及与保险相结合的方式加大对县域企业的融资服务。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自身情况,探索采用事业部、专营机构、子公司等形式,建立多层次的普惠金融专业化服务体系。
二、着力加大县域信贷投放力度
加大县域信贷政策支持。加强与国家有关金融部门和金融机构总部的协调沟通,积极争取县域信贷政策支持,力争更多信贷投向县域经济。加大金融机构县域信贷投放力度,合理扩大县域法人金融机构和分支机构的信贷业务权限;对县域法人金融机构涉农票据和小微企业签发、收受的票据及县域金融机构承兑、持有的票据优先办理再贴现;对新增存款用于当地贷款考核达标的县域法人金融机构及涉农贷款投放考核达标的县级“三农”事业部,执行优惠存款准备金率;对积极投放县域支农、支小贷款的法人金融机构加大再贷款支持力度,给予宏观审慎评估体系考核最大限度容忍度。
加大县域信贷投入力度。各金融机构要加强对县域经济发展新情况、新趋势的研究,科学制定当年县域经济发展信贷规划,并于一季度分别报送自治区金融办、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和广西银监局;年末及时总结规划落实情况,于次年1月底前分别报送自治区金融办、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和广西银监局。同时,根据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的特点和需求,以县域特色小镇、产业园区、农业示范区和旅游项目发展为重点,加快金融业务和产品创新,积极开发和创新量体裁衣式金融产品和服务。探索“信用+信贷”联动模式,遴选2—3家农信社试点,构建信贷业务与农户信用大数据的应用场景,实现农村信用体系和信贷业务的联动应用。深入推进农村“两权”抵押贷款试点,加强试点工作督导,不断丰富“两权”抵押贷款产品和供给主体,确保试点贷款增速高于全区各项贷款增速。积极扩大林权抵押贷款规模,定期更新林下经营主体名库,推动金融机构创新推出适合林业企业、林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林农等不同经济体的融资产品,促进全区林权抵押贷款和涉林贷款投放稳步增长。
突出县域信贷支持重点。一是支持县域“三农”发展。着力优化投向结构,推动县域金融资源更多投向规模经营农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农村电商、休闲农业、特色旅游、健康养老等新产业、新业态,加大对自治区“10+3”农业产业、50个粮源基地县、300万亩高标准农田和500万亩“双高”糖料基地以及现代特色农业示范区的金融支持,实现涉农信贷持续增长。二是支持县域工业转型升级和中小企业发展。支持县域企业技术改造、产品研发、产业链整合、节能减排和发展循环经济,促进县域工业产业优化升级;支持主导产业突出、产业集聚度较高,纳入自治区和市级重点规划的县域工业园区建设;支持县域中小企业做大做强,对有市场、有效益,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且就业吸纳能力强的中小企业给予信贷倾斜。三是支持民生保障。围绕改善农业生产和农民生活条件,加大对农田水利、电网改造、农村公路、教育文化卫生等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项目建设的支持力度;支持县城、乡镇道路改造,供水供气,城市污水垃圾处理,文化体育设施等基础建设项目,促进民生改善。
三、着力发挥多层次资本市场作用
引导上市公司支持县域产业发展。支持上市公司对县域优质企业、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开展并购重组,鼓励上市公司结合自身特点,向县域拓展上下游产业链,带动县域经济发展。
引导多层次资本市场主体服务县域企业。鼓励辖区区域性股权市场运营机构业务下沉,为县域拟挂牌企业提供挂牌辅导、公司治理、财务管理、资本市场等专业知识培训,设立涉农创业创新板,打造县域特色板块。鼓励县域中小微企业到区域性股权市场登记托管、挂牌融资。鼓励银行、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等金融机构为符合条件的县域挂牌企业优先提供授信、担保、开展股权质押融资等服务。鼓励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基金管理机构设立或参与市场化运作的县域产业基金、股权投资基金。鼓励证券经营机构、信用评级机构对符合条件的县级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加强企业债券发行指导。
充分利用中国证监会扶贫“绿色通道”。加大我区33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扶持力度,大力培育龙头企业,鼓励贫困县域企业IPO和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鼓励贫困县域企业发行公司债、资产支持证券,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融资。加大财税扶持力度,鼓励有意愿的拟上市企业将注册地和主要生产经营场所迁入贫困县;对县域企业因上市挂牌进行股份制改造资产增值产生的税收部分,由当地财政按留成部分给予等额奖励。
四、着力提升保险保障服务水平
完善政策性农业保险体系。持续推进农业保险扩面、增品、提质,加快发展地方特色农产品保险,扩大农产品指数保险试点。
支持县域实体经济发展。扩大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业务规模,将试点范围扩大到县域地区,进一步降低实体经济融资成本。做好保险资金引进工作,建立保险融资需求项目库,鼓励保险资金支持县域经济发展,为县域重大项目建设、工业集中区建设、健康养老产业发展、新兴企业培育等提供长期资金支持。
完善县域公共服务体系。推进大病保险提质增效,完善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的衔接;继续开展农村住房政策性保险;推动小额人身保险、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爱心保险、农村“三留守”人员和残疾人关爱保险等民生保险发展;探索引入商业保险机构参与各类社会保险经办服务。
五、着力降低县域企业融资成本
完善贷款利率定价机制。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严格落实国家利率政策,完善利率定价方法,按照风险和收益对称原则不断提高贷款定价差异化、精细化水平,鼓励对内部评级高、担保充分的县域优质客户贷款执行优惠利率,帮助县域企业降低融资成本。
提高县域信贷服务效率。进一步优化审批手续,缩短审批流程,不断提高信贷审批效率和金融服务水平。结合县域企业和种养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等经济主体生产经营情况,改进授信评级机制,拓宽信息采集渠道,综合考虑贷款用途、融资背景、未来收益等要素,提高风险评级的合理性。开展民营企业融资难、融资贵专项检查“回头看”活动和银行服务收费现场检查,及时整改存在的问题。
减轻县域企业还贷压力。引导金融机构落实续贷监管政策,完善内部配套制度文件,在守住风险底线的基础上,对符合续贷条件的小微企业做到应贷尽贷,合理提高续贷业务在县域小微企业贷款中的比重,减轻县域企业还贷压力。鼓励金融机构配套改进信贷管理系统,合理设置贷款期限和还款方式,研发适合小微企业的中长期固定资产贷款产品,降低企业资金周转成本。放宽县域小微企业信贷不良容忍度,引导金融机构及时制定、修订本行专门的小微企业授信尽职免责制度,明确尽职免责的适用对象、标准和工作流程;改进和完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考核制度,对小微企业不良贷款进行单独考核,银行业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不良率高出各项贷款不良率2个百分点以内的,或小微企业贷款不良率不高于3.5个百分点的,可不作为监管部门监管评级和银行内部考核评价的扣分因素。
六、着力加大金融精准扶贫力度
进一步加大金融精准扶贫贷款投放。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主动对接自治区脱贫攻坚“十三五”规划,积极支持我区脱贫攻坚“八个一批”工程和“十大行动”,依托金融精准扶贫信息系统,主动对接贫困户、扶贫企业和非企业组织、扶贫重点项目的融资需求,加大个人、产业和项目金融扶贫贷款投放力度。加大扶贫再贷款投放力度,合理安排贫困县域扶贫再贷款限额,充分满足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投放扶贫小额信贷的资金需求。从2017年起,力争金融精准扶贫贷款增速高于全区各项贷款增速。
充分发挥涉农银行业金融机构作用。支持国家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加大对贫困地区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移民搬迁、大宗农产品收购、生态环境和教育扶贫等领域投入。引导农业银行、邮储银行、农合机构主动对接贫困地区特色农业示范区、乡村特色旅游、农民工创业园以及“一乡一业、一村一品”产业扶贫龙头企业和农业合作社,支持贫困地区发展特色产业。指导农合机构进一步提高建档立卡贫困户扶贫小额信贷覆盖率,更精准满足建档立卡贫困户生产、创业、就业等各类贷款需求,重点做好当年预脱贫贫困户扶贫小额信贷发放,做到有项目、贷到款、用得出、有成效。
积极推动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支持脱贫攻坚。大力支持贫困地区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债务融资工具。推动基础条件较好、当地政府积极性比较高的贫困县域通过发行扶贫社会效应债券、扶贫票据等筹集资金,吸引更多社会资本投向扶贫领域。
七、着力优化县域金融服务环境
加大县域信用环境建设。2020年前完成县域农户信用信息系统建设。持续开展信用户、信用村、信用乡镇、信用县等农村信用四级联创工作,信用户、信用村、信用乡创建面每年比上一年度增加5个百分点以上,到2020年力争创建面达50%以上,力争信用县达到8个以上。完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建设,持续加强信用信息和产品在县域的综合运用。加大诚信宣传教育力度,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增强社会信用意识,形成守信受益、失信惩戒的氛围,改善县域信用环境。
改善县域支付结算服务环境。加快农村地区资金流转,逐步实现涉农政府补贴通过银行卡一卡发放。进一步提高县域银行网点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接入率,为县域企业提供高质量的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服务。全面落实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分类管理机制,推动Ⅱ、Ⅲ类账户在县域地区应用,引导个人利用账户分类机制合理存放和使用资金。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县域支付服务投入力度,顺应农村电商、“互联网+”发展趋势,积极运用现代移动通信技术对现有终端进行升级,为县域地区提供安全、可靠的网上支付、移动支付服务。进一步整合服务资源,推动金融机构、电商企业对现有的助农取款点、电商服务站进行合作共建,优先选择符合双方建站标准的助农取款服务点进行叠加建设,打造一站多能、一网多用的综合服务平台。
优化金融执法司法环境。加强部门联动,充分利用法律手段,严厉打击非法集资、金融诈骗等各类非法金融活动和企业、个人恶意逃废债行为,维护良好金融秩序。对涉嫌犯罪的,公安机关依法立案查处。加强与政法部门协调沟通,加大依法审判、执行金融诉讼案件力度,维护金融机构的合法权益。
八、着力激活金融服务县域动力
强化财政资金激励作用。落实金融机构涉农增量奖励、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政策和农村信用体系建设资金。鼓励市级、县级人民政府结合实际,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通过设立专项奖励资金、财政贴息、落实税费减免政策、名誉奖励等措施,对达标县域法人金融机构实施适当的激励政策,统筹安排财政资金支持和激励县域金融发展,充分调动金融机构支持县域经济积极性。
落实完善税收优惠政策。依法落实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继续做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工作,开展税收政策大辅导和办税大宣传,优化纳税服务。对2017年1月1日起在县域新设立的金融企业,自其取得第1笔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免征其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
完善金融机构服务县域经济考核机制。科学设定具体的县域金融服务监管指标要求,对金融机构实施定期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监管评级、董事和高管人员履职评价的重要内容。对服务县域经济较好,风险管控能力较强的金融机构,适当提高监管容忍度,最大限度地支持县域经济发展。
九、着力建立组织落实工作机制
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各牵头单位和配合单位组成的自治区金融支持县域经济发展联席会议,负责组织协调、督导落实、信息沟通等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自治区金融办。
加强指导服务。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结合自身职能,互通信息,协作配合,做好指导服务工作,支持各金融机构服务县域经济发展,帮助解决工作中实际困难和问题,形成合力。建立完善企业、项目信息库和信息共享对接机制,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县域政金企融资对接洽谈会,推动政金企互动交流、合作共赢。县域特色小镇、产业园区、农业示范区和旅游发展的主管部门,要做好重点企业和项目金融需求的摸底和整理,组织与金融管理部门、金融机构定期开展融资对接洽谈。
强化督促指导。各牵头单位、配合单位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对本意见实施情况的监测和指导,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每半年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报送落实情况。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履行主体责任,抓好本意见在辖区内的贯彻落实,每半年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报送落实情况。联席会议办公室不定期组织开展督查工作,对工作落实好的单位通报表扬,对工作落实不到位、支持效果不明显的单位通报批评,督促整改。
2017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