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赤峰市绿色矿山建设方案的通知
赤政发〔2017〕80号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赤峰市绿色矿山建设方案的通知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委办局:现将《赤峰市绿色矿山建设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2017年9月8日赤峰市绿色矿山建设方案为加强矿山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促进矿产资源开发与生态环境相协调,实现赤峰市矿业开发绿色、健康、持续发展。依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绿色矿山建设方案的通知》(内政发〔2017〕111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一、重要意义赤峰市是矿产资源大市,是国家重要的黄金产地和有色金属基地。矿业经济在赤峰市经济社会发展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为赤峰市经济社会发展和提升人民生活水平做出了突出贡献。同时,也要看到,我市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总体上还比较传统粗放,存在着一定的生态环境问题,严重影响矿业的可持续发展。全面建设绿色矿山,是顺应时代发展、回应社会关切的紧迫任务,也是实现矿业转型发展、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更是推进矿业领域生态文明建设的重大举措。二、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考察内蒙古重要讲话精神,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要求,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五大发展理念,根据自治区第十次党代会的统一部署,紧紧围绕赤峰市委、市政府的发展思路,加快推进矿山生态文明建设,坚守发展、民生、生态底线,按照生态文明建设总体要求,将绿色发展理念贯穿于矿产资源规划、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全过程,全力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引领带动矿业走绿色发展道路,为构建我国北方重要生态安全屏障做出贡献。(二)总体目标。构建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的工作机制;落实国家和自治区两级绿色矿山标准体系制度;加大政策支持,加快绿色矿山建设进程。2020年前,全市矿山总体达到绿色矿山建设基本条件标准,资源集约节约利用水平显著提高,矿山生态环境得到有效保护,矿区土地复垦水平全面提升,矿业走上绿色可持续发展的良性循环轨道,基本建成节约高效、环境美丽、矿地和谐的绿色矿业发展新模式。1.2018年底,全市新建矿山要全部达到绿色矿山建设标准;生产矿山要按照绿色矿山建设标准加快改造升级,限期达到绿色矿山建设标准;启动创建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和绿色勘查示范项目。2.2018年前完成6-7个国家级绿色矿山创建。2020年前完成50个自治区级绿色矿山建设。到2025年全部达到国家或自治区级绿色矿山建设标准,不符合绿色矿山标准的矿山企业逐步退出市场。三、重点任务(一)编制赤峰市绿色矿山规划。将全市生产矿山、新建矿山全部纳入绿色矿山建设规划。2018年上半年,编制完成依法办矿、规范管理、综合利用、技术创新、节能减排、环境保护、土地复垦、社区和谐、企业文化为主要内容的绿色矿山建设规划。(各旗县区政府牵头,市国土局、环保局、发改委、经信委、安监局、工商质监局等部门配合)(二)创建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以拜仁达坝银矿、黄岗铁矿、红岭铅锌矿等国家级绿色矿山为中心,创建1个自治区级绿色矿山示范区。以点带面,形成一批可复制、能推广的矿业发展新模式、新机制。将示范区内全部矿山纳入矿产资源规划,严守生态红线,合理设置矿业权,调整矿业产业结构;化解过剩产能与推动资源整合、企业兼并重组和保护区矿山清理密切结合;推动综合勘查、评价、开发和利用,降低矿山企业能耗、地耗和水耗强度。探索矿地和谐发展新途径,研究完善资源开发利益分配机制,维护矿区居民利益和矿山企业合法权益。(相关旗县区人民政府牵头,市国土局、环保局、经信委、财政局配合)(三)推动绿色勘查示范。启动绿色勘查示范项目。市、旗县级财政出资开展的地质勘查必须在绿色勘查上示范创新,积极开展绿色勘查试点,并鼓励支持社会出资的地质项目创新推进绿色勘查。地勘行业加强研究和推广环保绿色勘查技术、工艺和方法应用,减少对地表植被破坏,逐步建立绿色勘查技术体系。(市国土局牵头,财政局、环保局配合)(四)严格新建矿山准入标准。2018年开始,对新设立矿山执行绿色矿山标准建设。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整合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方案以及土地复垦方案,并将绿色矿山建设标准纳入到整合后的方案中,统一编制,统一审查,统一实施;要选择对环境破坏较小的开采方式、采矿技术和选矿方法,保护矿区生态环境;环境保护和水利部门要加强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和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查,监督企业落实保护措施,确保矿山三废得到有效处理,污染物排放达标,生态保护措施落实到位。安监部门要严格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并监督企业落实安全措施,确保矿山绿色安全生产。(市国土局牵头,环保局、水利局、发改委、经信委、安监局配合)(五)推进生产矿山达标建设。各旗县区要尽快完成矿山环境现状调查,按照谁破坏,谁复垦的原则,落实矿山环境治理和绿色矿山建设的责任主体,加快编制旗县区绿色矿山建设规划,全面推进生产矿山的绿色建设。要继续实施矿山地质环境分期治理制度,加大边开采、边治理力度,不留生态赤字。要加强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综合利用率抽查与监管,督促企业达到国家规定标准。要按照绿色矿山建设规划及标准,加快推进企业技术改造。强化三废管理,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推进尾矿和废石综合利用。鼓励企业利用先进的采矿技术和开采方式,减少对生态环境的影响。矿山用地审批,要严格控制废弃物排土场面积和数量。到2020年,全市确保完成50个自治区级绿色矿山建设任务。(市国土局、经信委牵头,环保局、发改委、安监局、水利局配合)(六)推动矿地和谐理念。探索建立地方政府、群众代表与企业议事协调机制,明确负责矿地矛盾排查和协调处理的机构和人员,及时妥善解决各类矛盾;矿山企业依法规范开采,建立矿地矛盾协调化解机制,自觉履行法定义务。履行矿山企业社会责任,建立良好的企业形象。矿山企业大力支持地方基础设施建设,改善矿区及周边生产生活环境,组织就业培训,优先安排矿区及周边居民及子女就业,积极开展扶贫救助等惠民活动。采取劳务委托、工程承包等方式,支持所在地区苏木乡镇、嘎查村发展壮大集体经济。矿山在生产过程中,及时调整影响社区生活的生产作业,要充分尊重少数民族地区的文化生活习俗。(各旗县区政府牵头,市国土局、财政局、环保局、发改委、经信委、安监局等部门配合)四、政策措施(一)支持政策。鼓励赤峰市矿山企业,争创国家级绿色矿山达标。进入国家级绿色矿山名录的企业,可享受相关政策优惠。1.矿产资源支持政策。对实行总量调控矿种的开采指标、矿业权投放,符合产业政策和矿山发展规划的,优先向绿色矿山和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安排。允许大中型绿色矿山可以协议方式出让深部矿业权。2.绿色矿山建设用地支持政策。(1)土地利用规划计划保障。各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中,要将绿色矿山建设项目纳入规划重点项目清单,并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优先保障新建、改扩建绿色矿山合理的新增建设用地需求。(2)降低用地成本。对于采矿用地,依法办理建设用地手续后,可以采取协议方式出让、租赁或先租后让;可以依据矿山生产周期、开采年限,在法定最高出让年限内,灵活选择土地使用权出让年期,实行弹性出让,并可在土地出让合同中约定分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3)支持绿色矿山企业复垦盘活存量工矿用地。支持绿色矿山及时复垦盘活存量工矿用地,并与新增建设用地相挂钩。在符合规划和生态要求的前提下,允许将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增加的耕地用于耕地占补平衡。对矿山依法开采造成的农用地或其他土地损毁且不可恢复的,按照土地变更调查工作要求和程序开展实地调查,经专报审查通过后纳入年度变更调查,其中涉及耕地的,据实核减耕地保有量,但不得突破各地控制数上限,涉及基本农田的要补划。3.财税支持政策。修订相关财政及项目规范标准,允许将绿色勘查技术应用的新增费用,以及工作区环境恢复治理费用纳入项目预算;财政、国土资源部门在国家、自治区支持的基础上,安排地质矿产调查评价资金时,对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内符合条件的项目适当倾斜;在用好中央资金的同时,加强地方地质矿产、矿山生态环境治理、重金属污染防治、土地复垦等财政资金的统筹安排,优先支持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内符合条件的项目。各级财政资金要建立奖励制度,对优秀绿色矿山企业进行奖励;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范围内,符合条件并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可依法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4.绿色金融扶持政策。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研发绿色矿山特色信贷产品,加大对绿色矿山建设的资金支持力度;鼓励金融机构积极做好对绿色矿山企业的金融服务和融资支持;各级政府要加强对绿色矿山建设的绿色信贷支持。将绿色矿山信息纳入企业征信系统,作为银行办理信贷业务和其他金融机构服务的重要指标依据;支持政府性担保机构探索设立结构化绿色矿业担保基金,为绿色矿山企业和项目提供增信服务。鼓励社会资本成立绿色矿业产业基金,为绿色矿山项目提供资金支持;推动符合条件的绿色矿山企业在境内中小板、创业板和主板上市以及到新三板和区域股权市场挂牌融资。(二)严格绿色矿山建设程序。矿山企业是绿色矿山建设的责任主体,按照绿色矿山建设标准和规划,编制绿色矿山建设方案,实施矿山升级改造。国家级绿色矿山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程序评估确定。自治区级绿色矿山应在企业完成绿色矿山建设任务后,向旗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交自评报告,由旗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会同环境保护、经信等部门,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现场核查。符合要求的,经旗县人民政府同意,报至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予以公示。无异议的,纳入到自治区绿色矿山名录,接受社会监督。不符合要求的,根据评估意见中的问题,由涉及的相关部门向企业下达整改意见。(三)强化监督管理。旗县区人民政府是绿色矿山建设的监管主体,要组织国土、公安、环保、经信、安监等相关部门,开展定期评估。对在规划时间内或者经评估未达到绿色矿山建设标准的矿山企业,由相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违反法律的依法进行处罚。限期内整改不到位的自治区级绿色矿山企业,由旗县区人民政府责令停产整顿,直至达到标准。限期内整改不到位的国家级绿色矿山企业,依程序从绿色矿山名录中除名,取消并对应优惠政策并公开曝光,符合自治区级标准的降为自治区级绿色矿山。对拒绝整改或难以整改到位的相关企业,各旗县区政府要充分发挥国土、公安、环保、经信、安监等相关部门的职能作用,综合运用法律和经济手段,依法实施关闭。五、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各旗县区要将绿色矿山建设做为改善生态环境、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和推动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的重要工作,纳入到党委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注重落实。动员各方面力量,加大矿产资源开发管理和矿山生态环境治理力度,加快推进绿色矿山建设与矿山环境恢复与治理。成立赤峰市绿色矿山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国土局、公安局、发改委、财政局、经信委、环保局、人社局、安监局、水利局、工商质检局、银监分局、国税局、地税局等部门为成员单位,负责统筹全市绿色矿山建设工作,协调解决绿色矿山建设中的重点难点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国土局。各旗县区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加强本地区绿色矿山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抓紧制定本地区绿色矿山规划和工作方案,细化实化绿色矿山建设的目标任务、工作内容、实施步骤、组织保障、配套政策、责任分工等,抓好任务落实和监督。(二)部门责任分工。发改部门负责制定行业发展规划,严格矿山建设项目核准、备案。财政部门负责落实地勘预算标准调整,矿山环境治理、第三方评估、绿色矿山奖励经费落实,配合做好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基金制度和保证金使用政策制定。国土部门负责绿色矿山日常工作、名册管理,负责绿色矿山及地质环境治理监督管理,三率指标落实等工作。环保部门负责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矿山三废治理和污染物治理的监督管理。经信部门负责制定行业规划,组织研究和强制推广先进开采技术方法;制定尾矿综合利用规划,研究制定有关政策。水利部门负责矿山开采取水管理和水土流失防治工作监管。其他相关部门依据部门职责,结合绿色矿山建设的要求,落实好相关工作。(三)加强目标责任考核。各旗县区人民政府要制定绿色矿山建设规划和相应的绿色矿山建设考核办法,开展年度绿色矿山建设进展及成效评估,对主要目标指标、重点任务、重大政策等落实情况加强考核,将绿色矿山建设工作完成情况纳入年终绩效考核体系。强化监督管理,各级人民政府是绿色矿山建设及监督管理工作的主体,要根据绿色矿山建设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健全绿色矿山建设工作监督管理办法,落实人员经费,明确部门工作任务和职责。对绿色矿山建设及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失职失责的要严格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内党办发〔2016〕7号)的相关规定予以问责。(四)加强新闻宣传报导。要充分利用绿色矿业发展服务平台及网络、电视、报纸、微信等媒体资源,广泛宣传绿色矿山建设典型经验和进展成效,做好舆论宣传引导,提高全社会特别是矿区对绿色矿山建设的责任意识和参与意识,使社会各界了解绿色矿山、认识绿色矿山、认同绿色矿山。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秘书处 2017年9月1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