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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赤峰市加快推进新型职业农牧民培育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2017-10-24

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赤峰市加快推进新型职业农牧民培育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委办局: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赤峰市加快推进新型职业农牧民培育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2017年9月20日

赤峰市加快推进新型职业农牧民培育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新型职业农牧民培育工作的意见》(内政办发〔2017〕9号),加快构建我市新型职业农牧民队伍,推进“3661”工程实施,助力脱贫攻坚,促进农牧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现代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一、总体要求按照“科教兴农、人才强农、新型职业农民固农”战略要求,加快构建教育培训、认定管理、政策扶持“三位一体”的新型职业农牧民培育制度体系及“一主多元”的培育机制。坚持政府主导、部门协同、“两新”并行、立足产业、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尊重农牧民意愿的原则,以造就高素质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为目标,以服务脱贫攻坚、“3661”工程实施、绿色农畜产品生产加工输出基地建设、现代农牧业产业发展、新农村新牧区建设为导向,实施精准培育和常态化培育,促进农牧业从业者职业化,着力打造一支有文化、懂技术、善经营、会管理的高素质的新型职业农牧民队伍。二、目标任务新型职业农牧民培育以生产经营型职业农牧民培育为主,兼顾专业技能型和社会服务型培育。全市每年培育新型职业农牧民2500人以上,力争到2020年培育新型职业农牧民1万人以上。各旗县区依据全市目标任务,结合实际提出本地区目标任务。三、具体措施(一)明确培育对象。将以农牧业为职业、有一定产业规模和资金投入能力、收入主要来自农牧业的种养大户、家庭农牧场主、农牧民专业合作社骨干和农牧业企业负责人等作为生产经营型职业农牧民培育对象。将在专业大户、家庭农牧场、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农牧业企业等新型生产经营主体中较为稳定地从事农牧业劳动,并以此为主要收入来源,具有一定专业技能的农牧业工人、雇员等作为专业技能型职业农牧民培育对象。将在社会化服务组织中或个体直接从事农牧业产前、产中、产后服务,并以此为主要收入来源,具有相应服务能力的农牧业社会化服务人员,包括农村信息员、农畜产品经纪人、农机手、代耕手、机防手、动物防疫员等作为社会服务型职业农牧民培育对象。将有志于在农村牧区创业的大中专毕业生、青年农牧民工、复转军人及新型职业农牧民后代等作为新生代型职业农牧民进行培养。上述四类对象原则上年龄不超过60周岁。各旗县区要对从事农牧业生产经营、技能性及服务性工作的农牧民开展一次全面普查,将符合培养条件的农牧民分类建档,纳入培育对象库。每年度的新型职业农牧民培育对象,原则上从培育对象库中遴选。(二)完善培育体系。各旗县区要按照国家、自治区新型职业农民教育培训体系建设要求,统筹各类资源,加快完善政府主导,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依托农业广播电视学校(农牧民科技教育培训中心),农牧业科研院所、农牧业技术推广机构、涉农龙头企业、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现代农业园区及各类市场主体参与的培育机制。建立由农牧业、教育、科研、推广等单位的专业技术骨干和各类优秀农村牧区实用人才组成的高水平的新型职业农牧民教育培训师资队伍。依据教育培训需求,遴选一批生产经营水平高、条件好、代表性强、愿意提供服务的科技园区、产业园区、农牧民合作经济组织、龙头企业、家庭农牧场等作为实训基地。(三)优化培育方式。实行“一点两线、全程分段”(即以产业发展为立足点,以生产技能和经营管理水平提升为两条主线,分段进行集中培训、实训实习、参观考察和生产实践)的培训模式,按照不少于一个产业周期进行全产业链培训。坚持按需施教,深入开展培训需求调研,精准设计培训计划和培训内容,强化培育针对性和实效性。坚持因材施教,根据培育对象文化程度和学习能力确定培育方式和深度,提倡案例教学、双师教学、分组教学、参与式教学、互动式教学、交流讨论、现场指导、现场观摩、跟踪服务等方式。着力提升农牧民综合素质,既要培训生产技能、专业技能、岗位技能,也要强化产业政策、法制素养、职业道德、诚信理念、生态保护、农畜产品质量安全、贮藏加工、经营管理、市场营销、电子商务、物联网技术、乡村休闲旅游等方面的培训。探索“帮带式”培训,建立农技人员与新型职业农牧民、职业农牧民与普通农牧户的“结对帮带”制度。支持中高等农牧业职业院校开展新型职业农牧民学历提升教育,支持新型职业农牧民采用半农半读、农学结合等方式分阶段完成学业。(四)抓好认定管理。各旗县区政府要在充分调研摸底基础上,以生产经营型职业农牧民为认定重点,综合考虑地域、资源禀赋、产业特点、生产力水平、人均收入水平等因素,制定本地区新型职业农牧民认定管理办法,按产业分初、中、高三个等级确定认定条件、认定标准和认定程序。认定条件要包括文化程度、素质要求、生产经营规模、经济与社会效益、收入水平、示范带动作用、社会公认度、接受培训情况等。认定管理的具体工作由旗县区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实施,由专职农牧民培训机构具体负责。新型职业农牧民认定程序为自愿申请、逐级推荐、旗县区组织有关专家和技术人员审定。认定的新型职业农牧民发放全国统一规范的《新型职业农民证书》,名单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监督。旗县区要建立完备的新型职业农牧民档案及数据库,为政府、有关部门、金融保险机构扶持新型职业农牧民提供依据。新型职业农牧民实行动态管理,建立两年一复审的考核评价制度,对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取消其新型职业农牧民资格。2017年重点将接受过新型职业农牧民教育培训的家庭农牧场主、农牧民合作社领办人、专业大户、种养大户等纳入认定管理范围。对专业技能型和社会服务型职业农牧民实行统计管理,积极引导其通过职业技能鉴定获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五)强化扶持措施。各旗县区要在认真梳理国家和地方支农惠农政策措施及农牧业项目基础上,形成扶持新型职业农牧民政策措施及项目清单,研究制定落实措施。强农惠农各项补贴及支持土地流转、农牧业结构调整、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农村牧区产业融合发展、绿色高效技术推广服务、农牧业资源生态保护和面源污染防治等方面的政策及项目要真正向新型职业农牧民倾斜。支持专业大户、种养大户、家庭农牧林场、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农牧业龙头企业等新型经营主体发展的政策措施及项目要优先落实经过认定的新型职业农牧民。“两区”(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建设与管护、“3661”工程建设、智慧农业工程建设、农村电子商务、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农产品产地初加工基地建设、现代农牧业产业园创建、田园综合体创建、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创建、农村土地整理、农牧业综合开发、精准扶贫、农田水利建设、高效节水灌溉工程建设、规模化大型沼气建设、农技推广等涉农项目要优先落实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允许财政补贴形成的资产逐步移交家庭农牧林场、农牧民合作社持有和管护,推动资源要素向新型职业农牧民聚集。加强财税制度改革,对新型职业农牧民实行税费优惠。支持农牧业部门将新型经营主体做为农牧业技术示范主体和主要服务对象,强化对新型经营主体的技术服务,增强新型经营主体的辐射带动作用。(六)加强金融支持。各旗县区政府要强化激励约束机制,落实涉农贷款增量奖励政策,确保对“三农”特别是对新型职业农牧民的贷款投放持续增长。涉农金融机构要深化内部改革,加快金融创新,给予新型职业农牧民联合授信、优先贷款、优惠利率、放宽额度等待遇;要积极利用互联网技术,为农牧业经营主体提供小额存贷款、支付结算和保险等金融服务;要开展适合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的订单融资和应收账款融资业务;要深入推进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牧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探索开展大型农机具、农牧业生产设施抵押贷款业务。支持保险机构推进农牧业保险扩面、增品、提标,开发满足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需求的保险产品,加大对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支持力度。四、强化保障(一)加强组织领导。各旗县区要把培育新型职业农牧民纳入农村牧区经济工作总体部署,制定具体方案,明确责任分工,强化工作落实。要成立由农牧业、发改、教育、财政、人社、科技、金融、保险等部门组成的新型职业农牧民培育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新型职业农牧民培育工作的组织协调。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细化措施与政策,形成分工合作、优势互补、群策群力的工作格局。农牧业部门负责牵头和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发改部门负责基础条件建设;教育部门负责着力培养农牧业后继者;财政、人社、科技、金融、保险等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能,给予新型职业农牧民培育相关政策支持与保障。(二)加大投入力度。各旗县区要做好支农惠农政策的统筹衔接,积极整合相关财政资金,优化资金支出结构,建立稳定的新型职业农牧民培育资金来源渠道,确保新型职业农牧民培育工作专项经费有较大幅度的增加。对于中央财政公共预算以“大专项+任务清单”方式分配管理的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中的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资金,要做到专款专用。财政投入资金主要用于新型职业农牧民教育培训、认定管理等方面。财政资金要发挥好“撬动”作用,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新型职业农牧民培育工作,鼓励龙头企业、农牧民专业合作社设立农牧民教育培训基金,构建政府主导、多元参与的新型职业农牧民培育资金投入机制。(三)加强督查考核。各旗县区要建立健全新型职业农牧民培育工作考核评价机制,强化对新型职业农牧民教育培训、认定管理、政策扶持、跟踪服务等工作的督查考核,推进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对实施国家新型职业农牧民培育工程的旗县区,全面推行绩效考核,绩效考评结果作为下年度项目安排的重要依据。(四)加强宣传引导。各旗县区和市直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广泛宣传新型职业农牧民培育有关政策及好典型、好经验、好做法,引导农牧业从业者、大中专毕业生、返乡农民工、复员军人等踊跃参加职业农牧民培育。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为新型职业农牧民培育工作深入开展营造良好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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