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赤峰市生猪产业发展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17-10-25
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赤峰市生猪产业发展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委办局: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赤峰市生猪产业发展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严格贯彻执行。
2017年9月15日
赤峰市生猪产业发展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政策规定及自治区发改委与赤峰市政府签署的《关于组建自治区绿色农牧业生猪产业发展专项基金(赤峰市生猪产业基金)合作框架协议》有关内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赤峰市生猪产业发展基金(以下简称生猪基金)指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和赤峰市人民政府发起设立,投资于赤峰市区域内生猪产业的产业投资基金。第三条 生猪基金按照“政府引导、社会参与、风险共担”原则,其发起设立或增资扩股、募资、投资、投后管理、业绩奖励、清算、退出等均按照市场化方式独立运作,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第四条 赤峰市人民政府授权出资代表,向生猪基金行使出资人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授权赤峰市发改委作为生猪基金主管部门,负责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指导生猪基金建立科学的决策机制,确保生猪基金政策性目标实现,不参与基金日常管理事务。第二章 基金的设立与募集
第五条 生猪基金采取有限合伙制和结构化安排,第一期募集5亿元,其中:自治区绿色农牧业发展引导基金和赤峰市政府作为发起人分别出资0.5亿元,募集社会资本4亿元。后续视基金运行情况可进行增资扩股,滚动发展。第六条 生猪基金只能向具备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的合格投资者定向募集。基金募集方式和基金投资者数量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第七条 生猪基金在正式成立之前,全体投资者的份额认购款项应存于合伙协议约定的募集结算账户内,不得动用。第八条 生猪基金募集完毕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应分别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和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信用信息登记子系统备案登记。第九条 基金出资人出资期限为2年,各出资人可根据生猪基金出资方案、项目投资进度或实际用款需求分期缴付资金,首期缴付资金不得低于认缴资金规模的50%,但政府引导资金需一次性注资到位。第十条 生猪基金为封闭式基金,即事先确定基金发行总额和存续期限,在存续期内基金份额不得赎回,只能转让。第十一条 生猪基金存续期限为7年,其中投资期5年,退出期2年。基金到期后,如需延期,应报经基金设立批准部门同意后,与其他投资方按约定办理,但是因管理不善或其它原因、经批准提前终止者及可以续期者除外。第十二条 生猪基金扩募和续期,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最近三年内年收益率持续超过同业平均水平;(二)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三)赤峰市人民政府同意扩募或续期;(四)法律法规或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申请扩募和续期应当按照主管部门的要求提交有关文件。第十三条 基金发起人负责制定生猪基金组建方案,方案应包括:(一)基金主要发起人、管理人和托管人基本情况;(二)基金治理结构和组织架构;(三)主要发起人和政府资金来源、出资额度;(四)拟在合伙协议中确定的投资产业领域、投资方式、风险防控措施、激励机制、基金存续期限等;(五)合伙人出资退出条件和方式;(六)其他资料。第三章 投资方向与运作
第十四条 生猪基金投资方向应符合区域规划、区域政策、产业政策、投资政策及其他国家宏观管理政策,能够充分发挥政府资金在特定领域的引导作用和放大效应,有效提高政府资金使用效益。第十五条 生猪基金可以通过股权投资、债权投资、混合投资、融资担保等方式对赤峰市行政区域内生猪产业项目进行投资,资金全部用于赤峰市行政区域内生猪产业项目建设,被投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达标,充分利用现代环保技术做到无污染、无公害,使种养殖业形成循环一体化发展。生猪基金重点扶持新型农牧业合作组织和龙头企业,推动产业绿色、循环和可持续发展。基金初期主要投向粪污处理、生猪屠宰、精深加工等产业链条的基础、薄弱环节。第十六条 生猪基金优先选择能够带动贫困户发展生产并与贫困户建立紧密利益联结机制的生猪产业相关企业,要求被投资企业以安排就业、入股、入社、原材料供应、产业+农户、助学、助残、捐赠等扶贫方式带动贫困人口增收。第十七条 生猪基金对单个企业的投资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总值的20%,闲置资金只能投资于银行存款、国债、地方政府债、政策性金融债和政府支持债券等安全性和流动性较好的固定收益类资产,且不得从事下列业务:(一)名股实债等变相增加政府债务的行为;(二)公开交易类股票投资,以并购重组为目的的除外;(三)直接或间接从事期货等衍生品交易;(四)为企业提供担保,为被投资企业提供担保的除外;(五)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第十八条 为提高投资效率,市发改委、农牧业局可收集企业和项目信息,筛选优质项目向基金管理人推荐。第四章 基金管理
第十九条 生猪基金构建决策、执行、监督相分离的管理体制,坚持基金出资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三分开原则,建立合伙人会议、投资决策委员会等机制。基金出资人包括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LP)享有收益权和监管权,不直接参与基金事务管理;普通合伙人(GP)享有收益权和基金事务管理权。第二十条 基金管理人面向社会公开招募,市政府授权出资代表制定《基金管理人招募方案》,实施基金管理人招募工作。第二十一条 生猪基金的普通合伙人兼任执行事务合伙人,负责基金日常事务管理。执行事务管理人可聘请专业金融机构作为生猪基金投资顾问。基金管理人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基金设立、资金募集、基金备案、项目尽调、制定投资方案、投资与投后管理、税务筹划和清算退出等管理工作。(二)定期向基金主管部门和基金出资人报告基金运行情况、资产负债情况、投资损益情况及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权益的重大情况。按季度、半年度和年度编制并向基金主管部门和基金出资人报送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现金流量表等财务报表,年度财务报表需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按年度向基金主管部门和基金出资人报送基金运行情况报告,及时报告基金法律文本变更、资本增减、管理机构变动、清算与解散等重大事项。(三)基金合伙协议确定的其他职责。第二十二条 基金管理人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在中国大陆依法设立的公司或合伙企业,实收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二)至少有3名具备3年以上资产管理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三)产业投资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在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四)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基金管理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五)有良好的内部治理结构和风险控制制度;(六)有管理农牧业产业化基金或农牧业项目投资并成功退出的经验。第二十三条 生猪基金将基金资产委托给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在赤峰市区域内有分支机构且具备托管资质的商业银行进行托管,托管人由市政府出资代表选定。基金与托管人签订托管协议,约定资金托管事项和托管费率等内容。托管人履行下列职责:(一)安全保管所托管基金的全部资产;(二)执行基金管理人发出的投资指令,负责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三)依据托管协议,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基金合伙协议的,不予执行;(四)出具基金托管报告,向基金管理人出具年度报告;(五)基金合伙协议、基金托管协议中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二十四条 生猪基金设投资决策委员会,作为生猪基金对外投资和项目退出的最高决策机构。投资决策委员会设委员若干(根据基金出资人数量确定)名,由基金出资人各委派1名代表担任。投决委负责项目投资估算、运行管理、风险管控、收益分配、基金退出等全过程决策管理。自治区引导基金出资代表委派的投决委委员对基金投资方向拥有一票否决权。投资决策委员会全体委员超过4/5表决同意且拥有一票否决权的委员不反对方可通过决议。对关联方进行投资,其投资决策应实行关联方回避制度,并经三分之二以上非关联方投决委委员同意且拥有一票否决权的委员不反对方可通过。第五章 收益分配与退出
第二十五条 生猪基金各出资方应明确约定收益处理和亏损负担方式。第二十六条 生猪基金的收益为基金对外投资所取得的收益和银行存款利息等。生猪基金应在符合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要求的前提下,根据各投资人性质和收益要求,制定收益分配方式,并在生猪基金合伙协议内明确约定。对于已收回的出资和收益等,除明确约定继续用于生猪基金滚动使用外,应及时向基金合伙人分配,政府出资代表应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将收回的出资和收益及时足额上缴国库。第二十七条 生猪基金不得对外举债和担保(为被投资企业担保除外),生猪基金亏损应由各合伙人共同承担,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有限合伙人以认缴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基金出现亏损时,首先由普通合伙人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其次由有限合伙人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最后由普通合伙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责任。第二十八条 生猪基金采取上市后退出、股权转让、原股东回购、担保代偿、破产清算等方式实现投资退出。第二十九条 基金管理人应与有限合伙人在基金合伙协议中约定,有下述情况之一的,自治区引导基金可选择退出:(一)赤峰市政府批复设立基金后一年内,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设立或社会融资不足计划50%的;(二)自治区引导基金资金拨付生猪基金账户一年以上,生猪基金未开展投资业务或投资额不足其认缴出资总额30%的。第六章 风险控制
第三十条 生猪基金应建立完善的运作和监管机制,形成决策科学、行为规范、监管到位的制度体系。生猪基金设立、运行、投资、管理、退出等重要运作环节应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提供法律咨询和财务咨询等服务。第三十一条 政府出资代表定期对生猪基金政府目标、政策效果及其资产情况进行评估。第三十二条 基金有限合伙人不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不得干预生猪基金的日常运作。但对生猪基金违法、违规和偏离政策导向的情况,应行使否决权。第三十三条 政府出资代表应认真履行职责,如存在不作为、不负责任问题,可解除授权,更换出资代表。第三十四条 生猪基金对外投资,应适当附带估值调整、原股东回购或担保公司代偿等风险控制措施,降低基金投资风险。第七章 监督考核
第三十五条 赤峰市人民政府授权基金主管部门市发改委负责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履责情况进行监督,确保实现政策目标,把握工作方向,防范基金风险。主管部门负有以下监督职责:(一)制定基金、管理人、托管人绩效考核指标;(二)通过现场和非现场“双随机”抽查,会同有关部门对生猪基金管理人、托管人进行政策指导、监管,促进基金规范运作,有效防范风险;(三)定期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基金的政策目标执行情况和投资运行情况开展绩效考核;(四)对未按本办法规范运作的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基金主管部门应出具监管建议函,视情节轻重对其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向基金出资人提议更换等措施,并适当予以公告。(五)审议批准基金其他需要批准的事项。第三十六条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被投资企业进行监管,代表基金向被投资企业委派董事、财务人员,监督被投资企业的重大决策和资金使用情况,密切跟踪其经营和财务情况,防范基金投资风险。第三十七条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基金主管部门对生猪基金合规性审查,提供有关文件、账簿及其他资料,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扰、拒绝检查。第三十八条 基金托管人依据托管协议,对基金投资活动实施动态监管,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基金合伙协议或合伙人会议决议的,不予执行。第三十九条 基金存续期内,基金管理人、托管人如存在违规或将基金资金挪作他用等不当行为的,基金出资人有权问责、更换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要求执行。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赤峰市发改委负责解释。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三十日后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