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肇庆市支持企业利用资本市场优惠奖励办法》(2017年9月修订)的政策解读
一、修订背景
2015年7月17日,我市印发实施了《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支持企业利用资本市场优惠奖励办法>的通知》(肇府函〔2015〕239号)(以下简称“原奖励办法”),大力支持企业上市、挂牌。该办法出台后,各地认真组织实施,取得显著成效。为调动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发展的积极性,鼓励引导我市企业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做大做强,根据《肇庆市实施工业发展“366”工程五(2017—2021年)行动方案》精神,市金融局(市上市办)对原奖励办法进行了修订。经市政府同意,修订后的《肇庆市支持企业利用资本市场优惠奖励办法》于2017年9月22日正式印发实施。
二、修订内容
修订后的《肇庆市支持企业利用资本市场优惠奖励办法》主要从以下几方面对我市支持企业上市、挂牌奖励进行了修订。
一是加快了审批流程,提高效率。按照修订后的《办法》,申请列入上市后备企业的,由属地上市办、市上市办审核认定,无需再上报市政府审批。
二是提高了对企业在境外上市的奖励额度。按照修订后的《办法》,完成股份制改造、注册地及纳税地均在肇庆,已被市上市办认定为上市后备企业,在境外证券交易所正式上市并将所募集资金投资与本市的企业,根据其首次募资投资于本市的资金规模(人民币或等值外币)进行奖励:首发募资投资于本市的金额在3亿元以下(含3亿元)的,奖励 300万元;首发募资投资于本市的金额在3亿元以上,5亿元以下(含5亿元)的,奖励400万元;首发募资投资于本市的金额在5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下(含10亿元)的,奖励 500万元;首发募资投资于本市的金额在10亿元以上,15亿元以下(含15亿元)的,奖励 600万元;首发募资投资于本市的金额在15亿元以上的,奖励700万元。
三是提高了企业在新三板挂牌的奖励额度。按照修订后的《办法》,已被市上市办认定为新三板后备企业,与有资质的证券中介机构正式签定辅导协议且完成股份制改造的,奖励100万元;成功在新三板挂牌的,奖励100万元,合共200万元。
四是明确了签订服务协议证券中介机构的范围。修订后的《办法》将“证券中介机构”修改为“有资质的证券中介机构”。
五是鉴于我市已启动“多证合一”服务平台,修订后的《办法》删去了申报材料中的“企业机构信用代码证”,并将“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修改为“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六是修订的《办法》正式印发实施后,在2017年2月12日《中共肇庆市委办公室 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肇庆市实施工业发展“366”工程五年(2017—2021年)行动方案>的通知》(肇办字〔2017〕7号)印发后获得审批部门同意上市的文件、新三板挂牌证明文件或区域市场首次成功融资证明文件的企业,申请各阶段奖励金标准可按照修订后的《办法》执行。
三、奖励申报流程
(一)企业申报奖励需遵循属地管理的原则进行,即:市直企业(不含肇庆高新区、肇庆新区)直接向市上市办申报,经市上市办和市财政局核准同意后,报市政府审批。
各县(市、区)及肇庆高新区、肇庆新区、粤桂合作特别试验区(肇庆)的企业先将有关申请材料报属地上市办、财政局核准后,再报市上市办、市财政局复审,最后由市政府审批。
(二)经市上市办、市财政局审核通过的奖励申请,在报市政府审批前由市上市办向社会公示。如有个人或组织对企业的奖励申请提出异议,由市上市办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调查核实,如异议属实,市上市办可以直接驳回企业的奖励申请或根据实际情况对企业提出处理意见;如异议不实,市上市办将调查情况形成书面报告,与企业申报材料一并报市政府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