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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潭综合实验区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实施办法

2017-10-26 平潭综合实验区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税收等优惠政策相关事项的通知》(国发〔2015〕25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意见》(闽政〔2011〕75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补充意见》(闽政办〔2012〕110号)等文件精神,鼓励和促进平潭综合实验区的总部经济发展,提高企业资源配置能力,提升城市服务能级,推动实验区科学发展、跨越发展,根据《平潭综合实验区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暂行规定》(闽岚综实管综〔2013〕52号),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扶持重点

本实施办法所称的总部企业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工商注册和税收汇缴在平潭综合实验区域内的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照市场主导与政府引导相结合、壮大总量与优化结构相结合、大力引进与重点培育相结合、循序渐进与创新突破相结合的原则,扶持总部经济发展,尤其是要大力培育和发展金融服务、现代物流、国际会展等服务业总部企业。一是积极争取区外企业在我区设立总部机构、地区总部机构或职能型总部机构,着力争取平潭民营企业总部回归和台资总部企业入驻;二是积极扶持区内现有总部企业发展;三是积极引导总部在区外的企业在我区新设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或将已在我区设立的分支机构改制为子公司。

二、扶持政策

(一)积极争取引进总部企业

1、认定条件

对在我区新注册设立的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的企业,可认定为新引进的总部企业。

(1)在我区进行工商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统一核算,并在我区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2)总部企业投资或授权管理和服务的企业不少于2个。

(3)营业收入中来自下属企业和分支机构的比例不低于20%。

(4)实际到位注册资本金不低于5000万元,年度缴纳入库税收总额不低于1000万元;中介服务、研发机构、软件、动漫创意、文化产业等总部企业的实际到位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年度缴纳入库税收总额不低于500万元。

符合以下任一条款可视同为总部企业:

(1)属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企业、中央直管企业、中国民营企业100强以及台湾“100大”企业在实验区设立的总部型企业(含地区总部);

(2)上市公司;

(3)在我区新注册设立并年度缴纳入库税收总额达到200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

(4)企业具有行业领军地位或其他特别优势地位,经区管委会“一事一议”认定为总部经济。

2、扶持政策

(1)经营贡献奖励

①凡新入驻的总部企业,自纳税年度起五年内,按其年度缴纳入库税收总额的地方级财政分成部分的70%予以奖励。

②属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企业、中央直管企业、中国民营企业100强以及台湾“100大”企业在实验区设立的总部型企业(含地区总部),自纳税年度起五年内,按其年度缴纳入库税收总额的地方级财政分成部分的80%予以奖励。

(2)办公用房补助

总部企业经管委会批准,可按成本价购买园区内由我区统一承建的写字楼、生活配套用房、标准厂房,十年内不得转让;总部企业经管委会批准,租用园区内由我区统一承建的写字楼、生活配套用房、标准厂房,每年按租金的30%予以补贴,补贴期限为五年,每个总部企业享受的办公用房补助原则上最高累计不超过500万元。总部企业在享受补贴和奖励期间不得转租、转让办公用房,不得改变办公用房的用途。对需单独建设总部大楼的用地优惠政策另行制定。

(3)规费减免

总部企业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五年内,对涉及本区域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地方收入部分予以全免。

(4)人才支持

①领办、创办总部企业的投资者,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和专业科技人员,在户口落户、子女入学方面享受优先政策。

②年缴纳个人所得税总额5万元及以上的总部企业高管人员和专业人员,以个人缴纳税收完税凭证为准,前两年按每年缴纳个人所得税地方级分成部分的80%、后三年按60%给予企业高管人员和专业人员贡献奖励,用于其个人购房补助和租房补贴。

③凡符合我区有关引进人才政策的企业各类人才,可享受我区相关扶持政策。

(二)积极引导区外企业在我区新设子公司、关联企业或将分支机构改制为子公司

1、认定条件

自本实施办法执行之日起,在我区进行工商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统一核算,并在我区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子公司、关联企业或分支机构改制的子公司。

2、扶持政策

(1)经营贡献奖励

对新设子公司、改制子公司及关联企业,自纳税年度起五年内,其年度缴纳入库税收总额的地方级财政分成部分达到100万元及以上的,按其年度缴纳入库税收总额的地方级财政分成部分的50%予以奖励;年度缴纳入库税收总额达到2000万元及以上的,视同总部经济,按其年度缴纳入库税收总额的地方级财政分成部分的70%予以奖励。

(2)规费减免

对新设、改制子公司及关联企业,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五年内,对涉及本区域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地方收入部分予以全免。

三、认定与管理

(一)产业资金奖补认定

1、总部企业、新设立子公司和关联企业认定的企业产业奖补资金包括经营贡献奖励、开办补助、个税补助、担保补助、房租补助、贴息补贴等。该项资金由区财政切块下达后,按照“一表申请、一口受理、分类管理”的原则,统一在区行政服务中心设立优惠政策受理窗口,各主管部门负责认定办理及兑现。其中:

金融业的总部经济的产业奖补资金,由区财政金融局负责审核认定和审批,按规定兑现使用;

海运业、建筑业及隧道业的总部经济的产业奖补资金由区交通与建设局负责审核认定和审批,按规定兑现使用;

其他行业的总部经济的产业奖补资金,由区经济发展局负责审核认定和审批,按规定兑现使用。

以上首次申请奖补的,应提交以下材料进行审核: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平潭综合实验区总部企业认定申请表》(见附件);

(2)本企业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明;

(3)经审计的企业上年度的财务会计报表;

(4)税务部门出具税收完税凭证和企业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5)下属控股公司、分支机构和关联企业的证明文件

(包括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明、出资证明、批准证书等);

(6)符合总部企业认定条件的证明文件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上述各类证照、证明和审计报告均收复印件、验原件,复印件上企业需注明“经核对与原件相符”并署名。

2、优惠政策受理窗口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出具审核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从受理到办结限定5个工作日内完成。

(二)总部企业的管理

1、经认定的总部企业,可以享受实施办法的相应优惠扶持政策。

2、新设、改制的单个或多个子公司及关联企业,经认定后,可由母公司或同一关联母公司合并计算在我区缴纳的税收总额,并由母公司或同一关联母公司统一申报兑现相应奖补政策。

3、各主管部门每年对已认定企业进行复核,经复核不再符合认定条件的,取消其总部企业资格,停止享受相关优惠扶持政策。

4、经认定的总部企业发生更名、减资、主营项目变动、迁移或合并分立等重大调整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10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情况报送各主管部门进行复核。

5、企业上报的申请材料和内容应真实可靠。提供虚假材料,经核实,两年内不得申请认定总部企业;已认定为总部企业的,取消其总部企业资格,同时记入企业信用信息档案。

6、本实施办法中涉及的“世界500强”企业按美国《财富》杂志发布名单认定;“中国500强”企业按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发布名单认定;“中央直管企业”按国务院国资委公布名单认定;中国民营企业100强按全国工商联公布名单认定;台湾“100大”企业按台湾中华征信所公布名单认定。以上名单均以认定前最近一次公布的结果为准。

7、本实施办法中的总部企业、新设立子公司及关联企业,不含区内房地产、建筑施工类企业;属多元化经营的总部企业和新设立子公司,要对其在区内的房地产、建筑施工类项目进行单独记账核算,否则不予享受经营贡献奖励。

8、本实施办法所述的“年度缴纳入库税收总额”,均不含海关税收,不含多元化经营企业在区内的房地产、建筑施工类项目缴纳的税收,含上缴省级后实际返还我区的税收。

9、本实施办法所述的“关联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所称具有关联关系的企业。

四、保障机制

(一)组织机构

本实施办法由实验区各主管部门牵头负责贯彻实施。各主管部门建立总部企业信息库,定期统计总部企业的数量和主要经济指标,动态掌握总部企业的变动情况和基础性资料。

(二)总部企业履约保障

凡享受上述优惠扶持政策的总部企业和新设立子公司、关联公司,均应在我区登记注册、银行开户、缴纳税收,且应承诺10年内不将注册地址迁离本区,不改变其在本区的纳税义务。未按规定时限履约的,实验区保留追回已兑现全部奖补资金的权利。

(三)政策实施

1、本实施办法涉及的各项奖励、补贴资金,由实验区财政每年通过预算安排产业扶持奖补资金。

2、经认定的总部企业,财政扶持奖励原则上一年集中申报办理一次,但年内缴纳入库税收总额已达到奖补条件的企业,可在次月起按季申请兑现,暂时按70%安排,待年终进行清算。

3、本实施办法所列的优惠政策与我区制定的其他优惠政策如有重复,企业可择优申报,不得重复享受。

五、其他

1、本实施办法与此前我区出台的总部经济优惠政策有不一致的,以本实施办法为准。

2、本实施办法执行起始时间与《平潭综合实验区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暂行规定》执行起始时间相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3、本实施办法由区经济发展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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