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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海新区就业扶持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解读,哪项补助适合你?

2017-10-26

近日,滨海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了《滨海新区就业扶持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滨海新区政务网对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小微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大学生创业等补贴政策进行了相关解读。

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

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

1.补贴范围及标准

(一)企业吸纳经认定为4050人员、零就业家庭、单亲家庭、需赡养患重大疾病直系亲属、低保家庭人员、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以及女年满35周岁男年满45周岁以上的长期失业、失去双亲、残疾人、复转军人、刑满释放的失业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照本市当年社会保险最低缴费基数给予3年的养老19%、医疗8%、失业1%、工伤0.4%的社保补贴,按照我市最低工资的40%给予1年岗位补贴。

(二)企业吸纳女未满35周岁、男未满45周岁的长期失业、残疾人、复转军人、刑满释放人员、毕业后1年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照本市当年社会保险最低缴费基数给予1年的养老19%、医疗8%、失业1%、工伤0.4%的社保补贴。

(三)公益性公司中公益性岗位安置零就业、单亲、低保、赡养患重大疾病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社保补贴和工资补贴,最长不超过3年,对核定享受补贴政策时距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社保补贴按照本市当年社会保险最低缴费基数养老19%、医疗8%、失业1%、工伤0.4%、生育0.5%,给予3年。工资补贴按照我市最低工资的40%,由市、区两级财政共同承担。

2.经办流程

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实行先缴后补,按季结算。

(一)企业持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发放等凭证,于每月向所在区人力社保部门提出补贴申请;

(二)区人力社保部门对企业申请进行审核,按月将符合补贴条件的企业和人员情况报市人力社保部门备案;

(三)对符合补贴条件的,区人力社保部门在下季度前10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拨付到企业。

小微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

社保补贴政策

1.企业范围

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

2.人员范围

本市院校和具有本市户籍在外地就学毕业2年内的高校毕业生。

3.补贴标准

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并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照本市当年社会保险最低缴费基数给予一年的企业缴费部分(医疗保险按照大病统筹医疗保险8%计算)的社会保险补贴。

4.经办流程

企业持社会保险缴费凭证于每月末向所在区县人力社保部门申请,符合条件的,区县应于次月初前10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拨付到企业,并将补贴情况按月报市人力社保局备案。

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

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政策

1.企业范围

经市科委认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并且成立期限在5年以内的非上市公司。

2.人员范围

本市院校和具有本市户籍在外地就学毕业2年内的高校毕业生。

3.补贴标准

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并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一年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标准为本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的40%。社会保险补贴标准为本市当年社会保险最低缴费基数企业缴费部分(医疗保险按照大病统筹医疗保险8%计算)。

4.经办流程

企业持社会保险缴费凭证于每月末向所在区县人力社保部门申请,符合条件的,区县应于次月初前10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拨付到企业,并将补贴情况按月报市人力社保局备案。

大学生创业岗位

补贴和社保补贴政策

1.人员范围

普通高等院校毕业前2年的在校生和毕业后5年内的毕业生所创办的企业吸纳本市院校和具有本市户籍在外地就学毕业2年内的高校毕业生;毕业后5年内创办企业的高校毕业生。

2.补贴标准

岗位补贴标准为本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的40%,补贴期限为一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为本市当年社会保险最低缴费基数企业缴费部分(医疗保险按照大病统筹医疗保险8%计算),补贴期限为三年。

3.经办流程

企业凭营业执照、毕业证(学生证)和社会保险缴费凭证到注册地区县人力社保部门申报。符合条件的,区县应于次月初前10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拨付到企业,并将补贴情况按月报市人力社保局备案。

大学生创业房租补贴政策

1.人员范围

普通高等院校毕业前2年的在校生和毕业后5年内的毕业生。

2.补贴标准

按照每户每月1800元标准给予补贴,最长24个月。

3.经办流程

毕业前2年的创办企业人员凭租房协议到市人力社保部门提出申请,毕业后5年内的创办企业人员凭租房协议到注册所在地区县人力社保部门提出申请。符合条件的,市或区县人力社保部门应于次月初前10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拨付到企业,并将补贴情况按月报市人力社保局备案。

就业见习补贴政策

1.受理范围

中央驻津单位、事业单位、注册资本金在5000万元以上规模企业,其就业见习基地申办、见习人员备案、见习补贴拨付直接向市人力社保部门提出申请;其他单位向坐落地区县人力社保部门提出申请。

2.就业见习基地申办

申办就业见习基地的单位应持《天津市就业见习基地申报审核表》、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按受理范围分别到市或区县人力社保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的报市人力社保局,市人力社保局核准后,统一向社会发布。

3.就业见习人员备案

就业见习基地招用见习人员后,在7个工作日内持《就业见习协议》、见习人员身份证、毕业证(在学证明)向受理部门备案。

4.就业见习补贴核拨

就业见习基地应当在每月底持《见习补贴申请表》向受理部门提出申请。受理部门依据劳动就业管理信息系统的补贴生成信息及实地检查情况,对符合条件的,应于次月初前10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拨付到企业,并将补贴情况按月报市人力社保局备案。

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园)

补贴政策

1.申报范围

经市人力社保局核准的天津市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园),均可申请补贴。

2.补贴标准

对在本市有固定的孵化场所,有依法建立的管理服务团队,创业孵化基地(园)建筑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吸纳大学生创业企业10户(每户至少招用2人),给予30万元的资金扶持。在此基础上,每新增1户大学生创业企业,再补贴2万元;对新增企业招用2人以上的,每新增1人,按照每人5000元的标准再给予补贴。每个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园)补助在自然年度内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3.经办流程

普通高等院校、市属社会团体创办的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园),向市人力社保部门申报;其他单位创办的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园),向所在区县人力社保部门申报。符合条件的,市或区县人力社保部门10个工作日内拨付补贴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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