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关于提高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护理费标准的通知》
2017-10-27
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及有关文件规定,为保障残疾军人的基本生活,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财政局和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合下发了《关于提高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护理费标准的通知》。
一、政策依据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三十条:“对分散安置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发给护理费,护理费的标准为:(一)因战、因公一级和二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二)因战、因公三级和四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三)因病一级至四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的护理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未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的护理费,经军队军级以上单位批准,由所在部队发给。”
二、适用范围
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包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
三、上调标准
根据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统计局《关于公布2016年度北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通知》(京人社规发[2017]112号),2016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7706元,因此护理费标准拟调整如下:
因战、因公一级和二级残疾军人的护理费由每人每月3543元调整至3853元,上调310元;
因战、因公三级和四级残疾军人的护理费由每人每月2835元调整至3083元,上调248元;
因病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的护理费由每人每月2126元调整至2312元,上调18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