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北京市司法局关于疑难复杂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司法鉴定服务的认定标准》
一、问:本次修改的背景是什么?
答:为进一步落实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鉴定收费行为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的精神,加强对新司法鉴定收费标准执行情况的监测,规范我市司法鉴定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当事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合法权益,我局修改了《关于疑难复杂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司法鉴定案件的认定标准》。
二、问:本次修改的重点是什么?
答:本次修改重点有两个。第一,解决原有兜底性条款的过度适用情况。2009年,我局曾出台了《关于疑难复杂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司法鉴定案件的认定标准》(京司发[2009]417号)。实践中,有的鉴定机构存在不区分程度,一律适用原认定标准中第一条第五项的兜底条款(即:经与委托人协商,共同认定为疑难、复杂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其他案件),由此经常引发一些争议。针对这一问题《认定标准》作出重大调整。
第二,进一步对规范司法鉴定收费流程、标准。明确了司法鉴定机构的书面告知义务,并对疑难、复杂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司鉴定服务认定标准以及收费标准进行了规定。
三、问:本次修改有哪些删除事项?
答:删除《关于疑难复杂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司法鉴定案件的认定标准》(京司发[2009]417号)中“由省级或省级以上相关部门委托的案件”和“经与委托人协商,共同认定为疑难、复杂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其他案件”的规定。此次修改《认定标准》将此兜底条款以及原有“由省级或省级以上相关部门委托的案件”的规定一并删除,并在此基础上进行更精准明确的表述。
四、问:本次修改有哪些新增事项?
答:新增事项主要针对疑难、复杂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司法鉴定服务的认定标准。新增了“委托人是中级以上(含中级)人民法院的”“本次鉴定属于同一鉴定事项进行的三次以上(含三次)鉴定的”“委托人对鉴定人有特殊要求,需选择三名以上鉴定人进行鉴定,同时需要三名以上专家进行复核的案件”和“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的规定,需要委托司法鉴定行业协会组织协调多个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的案件”共四项新认定标准。
五、问:司法鉴定机构在疑难、复杂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司法鉴定服务中有关收费问题,有哪些义务?
答:根据新的《北京市司法局关于疑难复杂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司法鉴定服务的认定标准》第二条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与委托人在《司法鉴定委托书》中明确疑难、复杂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司法鉴定服务的认定情形、鉴定费用金额和收取方式,并留存有关证明材料,同时按照《北京市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将有关情况书面告知缴费当事人。
六、问:司法鉴定机构是否可以其司法鉴定服务为疑难、复杂和有重大社会影响为由,提高收费或者终止鉴定?
答:根据新的《北京市司法局关于疑难复杂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司法鉴定服务的认定标准》第三条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在受理时作为一般案件接受委托,开展具体鉴定工作后发现属于疑难、复杂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司法鉴定服务的处理办法,如缴费当事人不同意,司法鉴定机构不得按照疑难、复杂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司法鉴定服务进行收费,可以决定是否终止鉴定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