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做好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通知
局机关各处、行政服务中心:
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精神及上级有关工作要求,自2016年7月起,国务院各部门、各省级人民政府及所属部门在出台相关政策措施前,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防止出现排除、限制竞争的情况,使政府行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从而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现就做好我局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审查对象
根据意见要求,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制定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地方性法规应当由起草部门在起草过程中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未进行自我审查的,不得提交审议。
二、审查流程
初审
各相关处室承担公平竞争初审工作,出台相关政策措施前,应当严格按照公平竞争审查标准进行审查,并出具初审结论。对属于“例外规定”情形下制定的政策措施,应当在公平竞争审查初审结论中详细说明该政策措施对实现政策目的不可或缺且不会严重排除和限制市场竞争,并明确实施期限;同时要逐年评估相关政策措施的实施效果,实施期限到期或未达到预期效果的政策措施,应当及时停止执行或者进行调整。
复核
法规与行政审批处承担公平竞争初审结论复核工作,对各处室制定的相关政策措施是否符合公平竞争要求进行再次确认。各处室应当提供必要协助,根据复核工作需要提供相关政策措施符合公平竞争要求的起草说明。
三、相关保障措施
高度重视。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是防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一项创新性的顶层设计,是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市场体系的重要举措。各处室应当从思想上高度重视公平竞争审查工作,严格落实“谁起草、谁审查”原则,切实把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落实到政策措施制定过程中,严守依法行政底线。
强化支撑。行政服务中心应当根据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要求,及时优化设计省局OA办公系统,将公平竞争审查环节嵌入公文起草流程,确保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在OA办公系统可溯源。
清理“存量”。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对照公平竞争审查标准,对现行政策措施区分不同情况,稳妥把握节奏,有序清理和废除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对市场主体反映比较强烈、问题暴露比较集中、影响比较突出的规定和做法,要尽快废止;对以合同协议等形式给予企业的优惠政策,以及部分立即终止会带来重大影响的政策措施,要设置过渡期,留出必要的缓冲空间;对已兑现的优惠政策,不溯及既往。
附件:公平竞争审查标准
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7年10月18日
附件:
公平竞争审查标准
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要求,要从维护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角度,按照以下标准进行审查:
禁止性规定
1.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
不得设置不合理和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
公布特许经营权目录清单,且未经公平竞争,不得授予经营者特许经营权;
不得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
不得设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审批或者事前备案程序;
不得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设置审批程序。
2.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标准
不得对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实行歧视性价格和歧视性补贴政策;
不得限制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或者阻碍本地商品运出、服务输出;
不得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
不得排斥、限制或者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
不得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的投资或者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歧视性待遇,侵害其合法权益。
3.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
不得违法给予特定经营者优惠政策;
安排财政支出一般不得与企业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
不得违法免除特定经营者需要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不得在法律规定之外要求经营者提供或者扣留经营者各类保证金。
4.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标准
不得强制经营者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
不得违法披露或者要求经营者披露生产经营敏感信息,为经营者从事垄断行为提供便利条件;
不得超越定价权限进行政府定价;
不得违法干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的价格水平。
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各地区、各部门不得制定减损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政策措施;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政策措施。
例外规定
属于下列情形的政策措施,如果具有排除和限制竞争的效果,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实施:
1.维护国家经济安全、文化安全或者涉及国防建设的;
2.为实现扶贫开发、救灾救助等社会保障目的的;
3.为实现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等社会公共利益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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