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忻州市重点实验室认定管理办法

2017-10-27

2017年10月27日 09:10:30

第一条 为促进区域科技创新体系发展,加强和规范忻州市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参照《山西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忻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点实验室是全市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省重点实验室的后备力量和有益补充,是组织高水平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聚集和培养优秀科技人才、开展学术交流、科研装备比较先进的重要基地,是发展共性关键技术、增强技术辐射能力、推动产学研相结合的重要平台。

第三条 重点实验室依托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及具有较强研究开发能力和技术辐射能力的企业建设。鼓励和支持产学研联合,优势互补,合作共建重点实验室。

第四条 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重点实验室的主要任务是针对学科发展前沿及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科技领域和方向,开展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推动知识创新和经济社会发展。

企业重点实验室的主要任务是面向社会和行业未来发展需求,开展应用基础研究和竞争前共性关键技术研究,制定国际、国家和行业标准,引领和带动行业技术进步。

第五条重点实验室作为科研实体,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人财物相对独立的管理机制、“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

第六条 重点实验室坚持择优立项、稳定支持、定期评估、动态调整的原则。

第七条 重点实验室须满足下列条件:

有相对集中的实验用房和办公场所,实验室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有较为先进的科研条件和设施,仪器设备原值在500万元以上。

从事本领域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和共性关键技术研究,研究方向凝练,特色优势明显,符合经济与科技发展战略目标,研究实力和水平在本领域或本行业处于省内前列。

围绕研究方向有较高水平的学术带头人和相应的研究团队,固定科研人员不少于15人,具有一定的人才培养和引进机制,具备承担重大科研任务的能力。

从事所在方向研究3年以上,承担过市级以上科技计划项目,拥有相应发明专利或自主创新成果,或发表过高水平科技论文。

实行人财物相对独立的管理机制,有良好的产学研合作基础,管理规范,规章制度健全,运行机制合理,能够对外开放并发挥引领和辐射带动作用。

依托单位能保证重点实验室的建设经费和运行经费,并为重点实验室的建设与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条件,提供必要的支持。依托单位为企业的,最近3年研发投入占主营收入的比例不低于3%。

第八条 申请认定重点实验室的程序如下:

依托单位按申报要求如实编制《忻州市重点实验室申请报告》,并提交相关附件。市直单位直接上报市科技局;县单位由当地科技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出具正式推荐文件后,上报市科技局。

市科技局对申请资料进行初审,并根据需要进行实地考察,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审。

局务会议研究确定。

第九条 重点实验室应当重视和加强运行管理,完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建立健全内部规章制度。

第十条 重点实验室主任由依托单位聘任,报市科技局备案。重点实验室主任应是本领域高水平的学术带头人,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年龄不超过60周岁,每年在重点实验室工作时间不少于8个月。

第十一条 重点实验室应设立专业技术委员会作为学术指导机构,负责审议重点实验室的目标、研究方向、重大学术活动、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等。

第十二条 专业技术委员会主任和委员由依托单位聘任,主任应由非依托单位人员担任。

第十三条 重点实验室成员由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组成。固定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管理人员中应设一名专职管理岗位,协助重点实验室主任处理日常运行管理等相关事宜。流动人员包括客座研究人员、访问学者、在读研究生、临时聘用人员等。

第十四条重点实验室应加强科研人才队伍建设,建立科学合理的用人和分配制度,加大国内外优秀科研人才的引进力度,注重学术梯队和优秀中青年队伍建设,稳定高水平技术队伍,加强研究生培养。

第十五条 重点实验室应建立开放机制,加大开放力度,积极开展国内外科技合作和交流,并通过设置开放课题等方式,吸引国内外高水平研究人员来实验室开展合作研究,为社会提供仪器设备共享服务。重点实验室应重视科学普及,向社会公众特别是学生开放,每年集中开放时间不少于7天。其中企业重点实验室要面向科研、教学单位开放。

第十六条重点实验室应加强产学研合作和协同创新,积极构建基础研究、应用研究、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协调发展的机制,充分发挥在学科领域及行业科技进步中的骨干和引领作用。

第十七条 重点实验室需要更名、变更研究方向或进行结构调整和重组的,须由依托单位提出书面报告,经专业技术委员会论证及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科技局批复。企业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如出现股份制改革、企业兼并等法人主体或所有制结构等重大情况变更,需重新认定。

第十八条 市科技局对重点实验室给予引导性资金扶持。经费主要用于资助由重点实验室建设、与重点实验室任务直接相关的日常运行维护、仪器设备对外开放共享、开放课题、学术交流合作、自主选题研究等。

第十九条 重点实验室实行年度考核制度并作为申报省级重点实验室的培养对象。每年1月30日前,重点实验室应将上年度总结报告及当年工作计划,经依托单位和专业技术委员会审核后,报市科技局。

第二十条 市科技局组织有关专家和管理人员或委托第三方机构,根据年度总结报告及日常工作完成情况对重点实验室进行年度考核,并结合现场检查情况,确定年度考核结果。考核结果分为“优、良、中、差”四个档次,连续两年考核结果为“差”的,撤销重点实验室资格。

第二十一条 重点实验室统一命名为“××忻州市重点实验室”,英文名称为“Xinzhou Key Laboratory of ××”。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10月9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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