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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鹿泉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支持重点产业发展、知名企业引进及产业功能区建设的 ...

2017-10-30 河北鹿泉经济开发区

为深入实施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积极推进电子信息、绿色食品、高端装备制造和生产性现代服务业发展,在贯彻落实好国家和省、市相关支持政策的基础上,参照《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石家庄(正定)中关村集成电路产业基地发展的若干意见》(石政发〔2016〕57号),结合开发区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适用范围

本意见适用于2017年1月1日之后在开发区办理工商注册并纳税的企业,具体范围包括:

微电子、光电子、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移动互联网和下一代互联网,云计算,导航和位置服务,集成电路设计等服务企业;

科技服务业、科技金融业(含互联网金融业)企业;

与电子信息相关的智能制造等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

绿色食品、高端装备制造、生产性现代服务业企业;

经鹿泉区政府决定的其他招商引资项目。

二、加大投融资支持

(一)设立战略性新兴产业投资基金。以开发区财政资金为引导,积极争取国家和省相关基金参股,引入社会资本共同参与组建基金,基金总规模10亿元,首期规模2亿元。基金以股权投资等方式支持电子信息产业发展。

(二)设立重点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开发区财政安排专项资金,重点用于企业研发创新、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团队引进,知识产权、高端人才奖励补助、贷款贴息、重点项目水电气补贴等项目建设和运营。

(三)固定资产投资补助。对新注册的从事微电子、光电子和通讯等电子信息行业生产企业,利用自有资金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以上的,按照企业竣工决算实际发生的固定资产投资总额3%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对在开发区投资设立生产企业的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企业,一次性奖励企业250万元;对在开发区投资设立生产企业的中国驰名商标企业,一次性奖励企业200万元。

(四)固定资产投资贷款贴息支持。对固定资产投资额1亿元以上的电子信息产业项目和固定资产投资额5亿元以上的其他产业项目贷款提供50—100%贴息支持,贷款利率低于基准利率的,按实际利率给予贴息;贷款利率高于基准利率的,按基准利率给予贴息,贴息年限不超过3年。

(五)加大融资支持。加强与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合作,共同设立产业引导、风险投资、创业投资、创新创业引导、高新技术企业贷款风险补偿等基金,加大对高新技术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

三、加快基础设施建设

(六)加强承接平台建设。支持各类投资开发主体参与开发区标准厂房建设和运营管理,支持以行业协会和龙头企业为主体建设专业园中园。支持政府性平台公司以成熟土地、厂房、流动资金等要素入股,与企业合作经营项目。

(七)代建厂房支持。对于落户开发区的重点产业项目,开发区可为项目企业代建定制厂房,由企业先租后购,租赁期5-10年,企业可提前回购。

四、加速企业培育

(八)降低企业运营成本。对固定资产投资10亿元以上的项目,自投产之日起,水电气热价格三年不变,超出部分开发区财政补贴,每个企业每年补贴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九)鼓励企业做大做强。对年度区级贡献首次突破1000万元、3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的重点产业企业,给予企业最高不超过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300万元一次性奖励,由企业自主决定奖励资金的使用。

五、强化重点企业引进

(十)对于新引进的高新技术企业或上市公司等高成长性企业,可根据其区级贡献、行业地位、成长性等情况,自第二年起,按该企业年度区级贡献增量的20%给予资金奖励,最多连续奖励三年,累计最高奖励金额1000万元。

(十一)对年度区级贡献较大、行业发展带动力和影响力较强的企业,可根据其对重点产业发展的带动作用、区级贡献情况及发展需求制定全方位的引入和服务计划,可按“一企一策”原则上报鹿泉区政府给予一定资金奖励。

(十二)短期内虽不能形成明显区级贡献,但符合战略性新兴产业聚集、产业带动、高端要素聚集、高端创新人才创业要求的关键项目、企业及金融机构,可签订五年政府支持项目建设区级贡献对赌协议,五年内年企业区级贡献之和能够达到申请补贴金额的,给予一定的购房、租房补贴。具体补贴如下:

在开发区购置办公楼宇、厂房作为自用办公场地的,每平方米最高补贴标准为1000元,最高补贴面积4000平方米(建筑面积),补贴资金分年度支付。

在开发区租用办公楼宇、厂房作为自用办公场地的,可享受自注册年度起连续三年租金补贴,第一年补贴年度租金的50%,第二年补贴年度租金的30%,第三年补贴年度租金的20%;最高补贴面积4000平方米(建筑面积)。

申请强化重点企业引进资金奖励的企业,原则上为当年内在开发区办理工商和税务登记的新设立企业,并且不重复享受本意见其他支持政策或鹿泉区其他类似扶持。

六、推动重点产业功能区建设促进楼宇经济发展

(十三)鼓励区内不符合开发区产业定位的企业进行业态调整、置换低端产业,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等符合重点产业发展方向的楼宇项目。

(十四)鼓励鹿岛V谷、军鼎科技、新科产业园等重点产业功能区和楼宇经营者将企业总部、研发中心、结算中心、销售中心、接发包中心等功能性企业机构引入开发区,楼宇自主新引进区级贡献达到100万元以上有规模的上述企业,且该企业未享受开发区其他产业支持政策的,奖励该企业或楼宇实际经营者该企业区级贡献的50%,最高奖励金额200万元,连续奖励三年。

(十五)对于未享受开发区相关产业支持政策的楼宇入驻企业,若企业年度区级贡献增速达到当年度开发区本级财政收入增速2倍以上,将超出部分的10%奖励给企业或楼宇实际经营者,最高奖励金额200万元。

(十六)引导各类产业功能区、楼宇围绕开发区主导产业集聚发展,各园区引进不符合开发区产业定位的生产性工业企业(非生产企业总部除外),不予支持。

(十七)强化服务,建立联合招商和服务机制。开发区和各产业功能区、楼宇开发主体建立联合招商机制,协助各企业引进符合我区产业定位的项目入驻;建立协调服务机制,为进区企业主动服务。

七、培育壮大产业集群

(十八)鼓励区内重点产业企业围绕其上下游产业开展以商招商,对引进其产业链重点企业或相关企业的单位进行奖励,引进企业区级贡献2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引进单位区级贡献的10%。

七、其它

(十九)在积极落实国家、省、市相关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对引进的特别重大产业项目,按照“一企一议”、“一事一议”政策给予重点支持。

(二十)本意见中财政性资金的使用严格遵守《预算法》、《政府采购法》、《税收征管法》、《反不正当经营法》等法律有关规定,具体执行决定体现公平性、合法性。

(二十一)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执行期限五年,具体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2017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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