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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民政局 广州市财政局关于提高我市2017年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的通知

2017-10-30

各区人民政府:

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提高我市2017年农村五保供养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农村五保供养标准

(一)根据2016年我市各区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及《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粤府〔2016〕147号),各区农村每人每月五保供养标准应不低于以下标准:

白云区1806元、黄埔区2413元、花都区1751元、番禺区2512元、南沙区2121元、从化区1440元、增城区1624元。

(二)根据粤府〔2016〕147号文“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分别按不低于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6倍,且不低于当地现行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确定”的规定,各区如因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导致本标准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6倍的,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6倍执行。

二、执行时间

新的五保供养标准从2017年1月1日起执行,本通知实施前已经下发的按照差额进行补发。

三、资金安排

每年所需五保供养金由各有关区财政统筹安排。

四、工作要求

各区和市有关部门要根据市委市政府有关要求,全面实施新的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及时筹集资金,按时发放到位,切实保障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基本生活。

五、有效期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开始实施,有效期3年。《广州民政局广州市财政局关于提高我市2016年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的通知》(穗民〔2016〕222号)同时废止。

广州市民政局 广州市财政局

2017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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