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方案的通知
津政发〔2019〕32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
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天津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28日
天津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按照《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要求,根据《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暂行办法》(自然资发〔2019〕116号,以下简称《办法》),现就全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自然资源管理重要论述,牢固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理念,按照建立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的要求,学习借鉴试点省市工作经验,全面铺开、分阶段推进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推动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监管有效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支撑自然资源合理开发、有效保护和严格监管。
(二)基本原则。坚持资源公有,坚持自然资源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坚持物权法定,依法依规确定自然资源的物权种类和权利内容、自然资源资产产权主体和行使代表。坚持统筹兼顾,在新的自然资源管理体制和格局基础上,与相关改革做好衔接。坚持以不动产登记为基础,构建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制度体系,实现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与不动产登记的有机融合。坚持发展和保护相统一,加快形成有利于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新的空间格局。
(三)工作目标。按照《办法》,以不动产登记为基础,充分利用国土调查成果,逐步实现对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以及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等全部国土空间内的自然资源登记全覆盖。清晰界定各类自然资源资产的产权主体,逐步划清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之间的边界,划清全民所有、不同层级政府行使所有权的边界,划清不同集体所有者的边界,划清不同类型自然资源的边界,推进确权登记法治化,为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提供基础支撑和产权保障。
二、主要任务
(一)开展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确权登记
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本市辖区范围内由中央政府委托地方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开展确权登记。组织技术力量依据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各类自然保护地设立、审批等资料划定登记单元界线,收集整理国土空间规划明确的用途、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等管制要求及其他特殊保护规定或者政策性文件,直接利用国土调查和自然资源专项调查成果确定资源类型、分布,并开展登记单元内各类自然资源的权籍调查。通过确权登记,明确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范围内各类自然资源的数量、质量、种类、分布等自然状况,所有权主体、所有权代表行使主体、所有权代理行使主体以及权利内容等权属状况,并关联公共管制要求。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依据登记结果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并向社会公开。
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范围内的森林、湿地、草原、滩涂等,不单独划分登记单元,作为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登记单元内的资源类型予以调查、记载。同一区域内存在多个自然保护地时,以自然保护地的最大范围划分登记单元。
(二)开展江河湖泊等水流自然资源确权登记
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本市辖区范围内由中央政府委托地方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水流自然资源进行确权登记。组织技术力量依据国土调查和水资源专项调查结果划定登记单元界线,收集整理国土空间规划明确的用途、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等管制要求及其他特殊保护规定或者政策性文件,并对承载水资源的土地开展权籍调查。探索建立水流自然资源三维登记模式,通过确权登记明确水流的范围、面积等自然状况,所有权主体、所有权代表行使主体、所有权代理行使主体以及权利内容等权属状况,并关联公共管制要求。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依据登记结果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并向社会公开。
国家批准的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登记单元内的水流自然资源不再单独划定登记单元。其他自然保护地登记单元内的水流自然资源,除水流源头外,应尽量保持主要河流的生态完整性,可单独划定水流登记单元。
(三)开展湿地、草原自然资源确权登记
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本市辖区范围内由中央政府委托地方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湿地、草原自然资源进行确权登记。组织技术力量依据国土调查和湿地、草原资源专项调查结果划定登记单元界线,收集整理国土空间规划明确的用途、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等管制要求及其他特殊保护规定或者政策性文件,并开展权籍调查。通过确权登记明确湿地、草原自然资源的范围、面积等自然状况,所有权主体、所有权代表行使主体、所有权代理行使主体以及权利内容等权属状况,并关联公共管制要求。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依据登记结果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并向社会公开。
(四)开展海域自然资源确权登记
根据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中央政府行使所有权和委托地方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资源清单,按照《办法》及操作规范明确的内容和程序,由市人民政府配合自然资源部开展确权登记或者组织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本辖区范围内的海域开展确权登记。
(五)开展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确权登记
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本市辖区范围内由中央政府委托地方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矿产资源进行确权登记。组织技术力量依据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库,结合矿产资源利用现状调查数据库等划定登记单元界线,调查反映各类矿产资源的探明储量状况,收集整理国土空间规划明确的用途、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等管制要求及其他特殊保护规定或者政策性文件。对矿产资源的确权登记,探索采用三维登记模式,通过确权登记,明确矿产资源的数量、质量、范围、种类、面积等自然状况和所有权主体、所有权代表行使主体、所有权代理行使主体以及权利内容等权属状况,并关联勘查、采矿许可证号等相关信息和公共管制要求。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依据登记结果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并向社会公开。
(六)开展森林自然资源确权登记
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本市辖区范围内尚未颁发林权权属证书的森林资源,以所有权权属为界线单独划分登记单元,进行所有权确权登记,可以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并向社会公开。
(七)配合自然资源部对中央政府直接行使所有权的自然资源开展统一确权登记
依据《办法》,市人民政府配合自然资源部制定印发实施方案,对本市辖区范围内的国家公园,大江大河大湖和跨境河流,无居民海岛,以及由中央政府直接行使所有权的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和湿地、森林、草原、海域、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开展统一确权登记。
(八)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信息化建设
全市统一使用全国自然资源登记信息系统,加强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成果的信息化管理,建立市、区两级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信息数据库,按职责做好相关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
三、时间安排
按照从2019年起,利用5年时间基本完成全市重点区域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2023年以后,通过补充完善的方式逐步实现全市全覆盖的工作目标,制定实施方案,分阶段推进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
(一)2019至2022年。根据本方案,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分年度、分区域制定全市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实施方案,启动全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根据自然资源部统一安排,配合自然资源部对中央政府直接行使所有权的自然资源开展统一确权登记。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根据本方案,制定年度工作计划,根据中央政府委托地方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资源清单,每年从自然公园、自然保护区等自然保护地,蓟运河、潮白新河、北运河,七里海、北大港、大黄堡、团泊湿地,以及蓟州区的矿产资源等选取一批自然生态空间和单项自然资源开展确权登记,基本完成全市辖区内重点区域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
(二)2023年及以后。在基本完成全市重点区域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的基础上,适时启动非重点区域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实现全市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全覆盖。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人民政府对全市行政区域内的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负总责,建立多部门合作协调机制,协调推进全市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各区人民政府对各自辖区内的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负责,要相应建立多部门合作的协调机制,组织工作力量,落实工作责任,根据本方案和全市部署要求,制定年度实施计划,将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
(二)强化统筹配合。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不折不扣推进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任务。建立以市为主、各区配合的全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机制,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作为全市统一的自然资源登记机构,组织、委托各区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全市范围内除中央政府直接行使所有权以外的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以及水流、湿地、海域、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森林等自然资源做好登记单元划定、权籍调查等工作,主动加强与生态环境、水务等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充分利用已有的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基础资料,现有资料不能满足需要的,应积极研究解决办法,必要时可开展补充性调查。财政主管部门负责会同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年度预算中统筹安排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经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收集、整理全市生态保护红线以及相关公共管制要求和特殊保护规定等资料,配合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开展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水务主管部门负责收集、整理全市水流的堤防和常水位线以及相关公共管制要求和特殊保护规定等资料,会同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划定水流自然资源登记单元界线,配合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开展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本方案中明确的任务分工,可根据正式发布的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中央政府行使所有权和委托地方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资源清单进行调整。
(三)落实资金保障。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和权籍调查,根据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除中央财政承担的外,分别由市、区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四)做好宣传培训。要全面准确宣传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的重要意义、工作进展与成效,加强工作经验交流,为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营造良好舆论氛围。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大培训力度,提升队伍素质,加强自然资源登记专业人才队伍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