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江苏省人民政府、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20年本)》的通知
2020-08-28
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执行委员会,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江苏省苏州市人民政府、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政府:
为探索投资项目跨区域一体化管理服务机制,根据《国务院关于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总体方案的批复》(国函〔2019〕99号),现将《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20年本)》(以下简称《目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内,企业投资建设《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按照规定报有关项目核准机关核准。企业投资建设《目录》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示范区内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利用自有资金、不申请政府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参照《目录》执行。
二、《目录》内,除明确由国务院、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省级核准机关负责核准的事项外,示范区内跨省(市)域投资项目由示范区执委会负责核准;其他投资项目由青浦区政府、苏州市吴江区政府、嘉兴市嘉善县政府按照属地原则负责核准。
三、示范区执委会要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完善相关领域专项规划,为做好项目核准工作提供依据。
四、示范区内核准、备案机关要积极探索创新监管方式方法,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切实承担监管职责。
五、《目录》为示范区内统一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凡示范区内项目管理方式、管理权限与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不一致的,以本《目录》为准。
《目录》自2020年9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