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产品奖励 试行办法政策解读
按照我市有关文件要求,现对市中小企业局联合市财政局制定出台的《天津市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产品奖励试行办法》(津中小企规﹝2017﹞1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解读如下:
一、政策制定背景、依据及制定过程
培育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产品是大力引导推动中小企业加快创新转型,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的重要抓手。近年来,国务院制定了一系列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工业和信息化部出台了《关于促进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的指导意见》(工信部企业〔2013〕264号)、《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规划(2016-2020年)》,上海、浙江、河北等地区出台了一系列配套办法和实施意见,鼓励支持本地区中小企业向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新颖化方向发展,在全国形成了较强的影响力。多年来,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中小企业发展,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特别是支持鼓励中小企业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精细化发展的相关政策,《中共天津市委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意见》(津党发〔2013〕27号)、《天津市中小企业发展促进条例》、《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万企转型升级行动计划(2014-2016)的通知》(津党发〔2014〕2号)都明确提出了鼓励支持企业研发生产“专精特新”产品的相关内容。为落实国家和市委、市政府的部署,市中小企业局曾制定了《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创新 转型培育“专精特新”产品(技术)的指导意见》(津中小企〔2013〕22号)、《天津市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产品(技术)认定暂行办法》(津中小企〔2014〕7号),鼓励中小企业研发生产“专精特新”产品(技术),带动企业加快发展,累计共认定368项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产品(技术),对认定的产品(技术)通过奖励技术改造项目、组织企业参加展会和培训会等形式进行扶持,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我市中小企业仍面临着创新研发水平不高、产业产品结构不优、市场竞争能力不强等问题,亟需进一步加快创新转型,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而加快培育“专精特新”产品,打造一批产业配套能力强、细分市场领先、知名度和影响力大、技术水平和创新程度高的“单项冠军”,是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的一条有效途径。新出台的《中共天津市委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意见》(津党发〔2017〕22号)和《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新一轮中小企业创新转型行动计划(2017—2020年)的通知》(津政办发〔2017〕78号)进一步明确了培育支持“专精特新”产品的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和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把扶持政策的原则性依据转化为具有可行性和可操作性的具体措施,确保政策有效落地,市中小企业局制定本《试行办法》。
《试行办法》制定过程中,市中小企业局全面领会把握国家和市委市政府文件精神,学习借鉴了上海、河北、福建等省市先进经验,参考了我市重点新产品、名牌产品等扶持政策文件,共借鉴参考了16个文件的近40项条文,广泛征求了各区中小企业工作主管部门、市中小企业协会,以及部分中小企业和专家等各方面意见,为确保该政策文件科学合理、切实可行,在部分区选择了有代表性的企业进行模拟申报,邀请企业座谈,听取企业结合自身实际提出的修改意见,并认真研究采纳了合理建议。在此基础上,再次书面征求了各区中小企业工作主管部门、市中小企业协会的意见,修改完善后形成本《试行办法》。
《试行办法》执行后,原有《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创新 转型培育“专精特新”产品(技术)的指导意见》(津中小企〔2013〕22号)、《天津市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产品(技术)认定暂行办法》(津中小企〔2014〕7号)同时废止。
二、《试行办法》主要内容
《试行办法》主要包括七个部分
(一)奖励范围
1.明确了“专精特新”产品特征。本市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产品指具有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及新颖化等特征的主导产品或系列产品,符合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新颖化特征中的任意一项或多项。
专业化特征。指产品为大企业生产链条中某环节提供产业配套,性能优质,且年销售收入占本企业年销售收入的60%以上。
精细化特征。指产品质量管理体系完善,执行标准高、工艺精湛、品质精良,在全国行业细分市场中占据优势。
特色化特征。指产品含有地域文化元素、地方传统工艺特色,体现企业驰名商标、著名商标、老字号、天津名牌产品等品牌称号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新颖化特征。指产品在外观、功能及用途等方面体现创意,在智能化、信息化、数字化等方面体现创新,并不断占据市场先机。
2.明确了可享受奖励的企业和产品条件。其中,企业在本市注册登记、连续经营三年及以上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中小企业标准,具有良好发展前景和较好的经济、社会效益,信用良好。产品在发展理念、有关强制性标准、执行标准、检(监)测报告、有效自主知识产权、经济效益、市场和销售方面做了明确要求。
(二)奖励标准
明确了天津市“专精特新”产品奖励标准。市中小企业局会同市财政局对本市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产品择优给予一次性奖励,每个产品最高不超过30万元,资金由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列支。
(三)申报程序和申报材料
从申报、审核、确定资金额度、公示等环节,明确责任单位。
1.市中小企业局发布年度“专精特新”产品奖励申报指南,明确申报条件、支持方向和重点。
2.各区中小企业工作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组织本区域内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申报,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后,联合上报市中小企业局。
3.市中小企业局进行形式审核后,委托社会中介机构组织行业专家按照科学、公平、择优的原则进行评审,确定当年度“专精特新”产品及奖励金额。
4.申报材料本着简政放权的原则,提供企业具备和必备的材料。包括申请表、申请报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近三年年度财务审计报告、产品近三年的收款凭证、产品相关的自主知识产权、产品执行标准、产品质量检测(验)报告、企业申报材料承诺书、“专精特新”产品图片、企业其它相关材料等。
(四)资金拨付
明确了资金拨付方式。市中小企业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公示结果下达资金计划。市财政局通过转移支付方式将本奖励专项资金预算下达企业所在区,相关区财政部门应及时将资金拨付企业。
(五)绩效评价和监督管理
明确了绩效评价单位。市财政局和市中小企业局对奖励资金使用情况不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明确了监督管理内容。相关企业在奖励资金申请、管理、使用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依照相应法律法规处理,全额追回奖励资金,两年内停止其财政资金申报资格,并通过本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开其不良信用信息。
(六)信息公开
符合《天津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关于信息公开的规定。市中小企业局按照《天津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信息公开规定在市中小企业局门户网站(www.smetj.gov.cn)公开年度申报指南、申报情况、评审结果、资金分配结果、以及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结果等信息。
(七)本实施办法由市中小企业局负责解释
该解释权的归属符合《天津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规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解释权,由制定机关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