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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产业扶持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7-10-31 河北鹿泉经济开发区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鹿泉区高新技术产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满足企业融资需求,经区政府研究,决定与中国邮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合作,在我区推行“高新技术产业扶持基金”项目。为规范基金的设立、使用和管理等事宜,根据我国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高新技术产业扶持基金”项目是指区政府出具一定比例资金作为“高新技术产业扶持基金”,在中国邮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鹿泉支行(以下简称“邮储银行鹿泉支行”)开设专户,邮储银行鹿泉支行结合本行信贷产品,按照基金规模放大10倍后向鹿泉区“科技型中小企业池”中的企业整体打包授信,逐户审核放款。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型中小企业池”是指由鹿泉区高新技术产业扶持基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扶持基金管理办公室”)和邮储银行鹿泉支行共同认定的优质科技型中小企业群体及年营业纳税额30万元以上的中小企业。

第四条  “高新技术产业扶持基金”主要用于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池”中企业增信,为符合贴息条件的池中企业贴息,按比例为逾期贷款代偿。

第五条  扶持基金项目贷款资金仅用于借款企业生产经营周转,可办理流动资金贷款、开立承兑汇票。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扶持基金管理办公室负责扶持基金的设立、缴纳、使用、管理等工作,邮储银行鹿泉支行负责抽调专人负责协助扶持基金管理办公室开展日常工作。

第七条  扶持基金管理办公室负责科技型中小企业池管理和扶持基金管理等工作,与邮储银行鹿泉支行共同考察认定准入“科技型中小企业池”企业。

第八条  区财政局负责扶持基金预算安排及拨付,并对扶持基金进行监督管理。

第九条  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牵头并做好推进工作,与邮储银行签订合作协议,开立扶持基金专户,做好账户日常管理工作。做好辖内扶持对象筛选、推荐工作。

第十条  区审计局负责对扶持基金管理及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区金融办负责对项目推进情况进行监督管理,汇总项目整体推进情况,做好项目前期筹备及后期运行过程中的沟通与协调。

第十二条  区科技局负责对企业项目申报资料进行把关审核,筛选符合条件的企业。

第十三条  邮储银行鹿泉支行负责扶持基金贷款业务的具体办理,扶持基金账户的开户、管理和保值增值等。

第十四条  区公安局、检察院、法院负责依法受理逃、欠“高新技术产业基金”项目贷款债务案件,及时保全各类资产,追偿债务,维护“高新技术产业基金”资金安全。

第三章  科技型中小企业池的组建与管理

第十五条  “科技型中小企业池”由鹿泉区优质科技型中小企业及规模以上纳税企业组成,由区扶持基金管理办公室和邮储银行鹿泉支行共同考察认定。

第十六条  入池企业基本条件:

1.符合鹿泉产业发展战略和扶持政策,企业注册地在鹿泉经济开发区范围内;

2.符合邮储银行小企业授信业务管理办法准入规定;

3.被政府部门评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或河北省“科技小巨人”企业或年营业纳税规模不低于30万元;

4.近两年年度净利润为正值;

5.企业主在石家庄市有稳定住所,有石家庄市户籍或在石家庄市有房产或连续3年以上(含3年)在石家庄市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

6.企业主业(或围绕主业进行相关业务)突出,主营业务收入在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全部收入中占比高于65%;

7.企业的资产负债水平控制在合理范围;

8.企业主及其配偶信用记录未出现“禁入”情况。

第十七条  “科技型中小企业池”的管理:

1.区扶持基金管理办公室负责“科技型中小企业池”入池企业的准入和退出。对符合准入条件,申请入池的企业,办理准入;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邮储银行鹿泉支行信贷政策、出现不良信用行为、不按贷款规定用途使用资金以及其他严重违规行为的贷款企业,实施退池,邮储银行鹿泉支行发放的高新技术产业基金贷款到期回收或提前回收。

2.邮储银行鹿泉支行负责协助区扶持基金管理办公室设立“科技型中小企业池”管理台账,逐户记载贷款企业基本情况、扶持基金贷款办理等情况;建立贷款企业档案,保管贷款企业基本资料、财务资料、考察认定资料等。

3.担保及增信方式。入池企业借款除以扶持基金担保外,邮储银行须根据借款企业资质情况,要求企业提供一定比例的抵质押担保或保证,担保方式包括土地、厂房、住宅、商铺、写字楼抵押,保证金担保、担保公司担保等。借款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或主要股东须同时提供连带保证责任。

第四章  高新技术产业基金的组建与管理

第十八条  高新技术产业基金由区财政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出资500万元,总额1000万元,在邮储银行鹿泉支行开设专户存放资金。

第十九条  高新技术产业扶持基金由扶持基金管理办公室管理,邮储银行鹿泉支行指定专人协助管理。基金接受财政及审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条  高新技术产业基金的使用:

1.高新技术产业基金主要用于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池”入池企业及年营业纳税30万元以上的企业贷款担保和增信。

2.企业贷款到期后,邮储银行经过考察认为企业因暂时资金周转困难,但确有发展潜力的企业,可由扶持基金进行贴息,区扶持基金管理办公室对企业是否贴息具有否决权,待企业渡过困难期后,及时归还扶持基金贴息部分。对于采用扶持基金贴息的企业,贷款结清后,需由开发区管委会、科技局、金融办及邮储银行进行重新考察评估确认是否进行授信。

3.对于发生逾期,满足代偿条件的,并按照协议约定比例进行贷款代偿。

第二十一条  逾期贷款追偿及代偿:

1.对于发生逾期贷款,邮储银行应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扶持基金管理办公室,由邮储银行启动追偿程序,邮储银行作为债权人同时应及时做好欠款追偿及清收工作,视欠款企业还款意愿及还款能力情况采取法律诉讼手段。追偿方式包括上门催收、诉前保全、处置抵押物等方式进行。

2.扶持基金代偿的前提条件为邮储银行须通过法律诉讼手段的方式进行追偿(法院受理诉讼案件为准)。

3.逾期贷款贴息或代偿前追回的欠款抵扣追索费用,偿还银行欠款。对于扶持基金贴息和代偿后追回的,按照扶持基金贴息及代偿比例进行返还。

第二十二条  当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扶持基金解散;

1.借款企业全部债务清偿完毕,区政府决定撤回扶持基金;

2.扶持基金贷款逾期率超过国家和邮储银行鹿泉支行规定,借款企业与邮储银行债权债务关系解除,扶持基金管理办公室成员决定项目终止的。

扶持基金解散后,由区政府有关部门、邮储银行鹿泉支行组成清算小组进行清算,清算方案报区政府审核通过。待全部扶持基金贷款结清或扶持基金损失部分补偿完毕后,按照清算方案进行清算。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区扶持基金管理办公室应加强扶持基金使用的监督,建立管理台账,对整体使用进行绩效评价。邮储银行鹿泉支行负责加强企业贷款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贷款企业在入池、办理扶持基金贷款及相关业务时提供虚假信息骗取贷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  因恶意逃避债务导致扶持基金和银行贷款损失的贷款企业,扶持基金管理办公室和邮储银行鹿泉支行根据实际情况将贷款企业及责任人列入不良诚信名录,并可以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布。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区扶持基金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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