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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苍溪县2017年肉牛羊土鸡产业发展县级财政专项资金奖补办法的通知

2017-10-31

苍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苍溪县2017年肉牛羊土鸡产业发展县级财政专项资金奖补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

《苍溪县2017年肉牛羊土鸡产业发展县级财政专项资金奖补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苍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0月31日

苍溪县2017年肉牛羊土鸡产业发展

县级财政专项资金奖补办法

第一条 我县肉牛羊土鸡产业发展的专项资金来源为脱贫攻坚整合的涉农资金,2017年安排资金总额度为600万元。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奖补主体是在苍溪县域内从事肉牛羊土鸡产业发展,且未享受财政奖补资金的肉牛羊土鸡养殖场

1.家庭农场在产业发展上示范引领带动能力强,社会声誉好,养殖规模标准化程度高,农场生产经营情况好,办公、生产等设施设备齐全,土地流转承包在5年以上。

2.必须经当地工商部门注册登记,领取家庭农场授牌,且经营3年以上,并经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

3.注册登记的相关证件齐全,家庭农场主为农村户籍。

4.农场从业人员应参加新型农业职业农民培训,并取得相关证明;有规范的管理制度、生产制度、财务制度,生产经营收支记录和财务会计报表;有完整的可操作的标准化生产模式;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和自律性检测检验制度。

(一)肉牛羊土鸡养殖场(户)建圈补助:新建(扩建)肉牛羊养殖场(户)、一级种牛羊场和能繁母牛羊扩繁场标准化建圈的圈舍每平方米补助160元;新建土鸡标准化圈舍每平方米补助100元(测量均按墙体面积为准)。

(二)肉牛羊引种补助:一级种牛羊场直接享受市级奖补办法中的规定标准补助,县级不再补助;新建能繁母牛羊扩繁场和肉牛羊养殖大户引进(购买)的能繁母牛补助2000元∕头,能繁母羊补助500元∕只,种公羊补助1000元∕只。

(三)新型经营主体奖补

1.成立肉牛羊土鸡专合社(家庭农场)奖补:县级0.5万元/个,市级1万元/个,省级2万元/个,国家级5万元/个。

2.对肉牛羊土鸡全产业链(养殖、生产、加工)龙头企业,奖补20万元/个(其它优惠政策除外)。

(四)土鸡营销企业(养殖大户、专合社、家庭农场、土鸡专卖店)奖补

1.土鸡养殖大户、专合社和家庭农场:年总销售量达5万羽以上的奖补2万元/个,年总销售量达3万只以上奖补1万元/个。

2.土鸡专卖店:在省会城市开设土鸡专卖店,奖补5万元/个;在苍溪县域外开设土鸡专卖店奖补3万元/个,在苍溪县城内开设土鸡专卖店,奖补2万元/个;在本县内原区级所在乡镇开设土鸡专卖店,奖补1万元/个。

(五)成立养殖协会(分会)奖补。肉牛羊土鸡养殖协会或分会:协会奖补5万元/个,乡镇成立分会奖补3万元/个。

(六)新建肉牛冷配站点奖补。肉牛羊冷配站点必须按照统一的行业标准建设(包括购置液氮罐、显微镜、母牛妊娠诊断仪、输精耗材等器械设备),验收达标后直接享受市级奖补办法中的规定标准执行,县级不再重复补助。

(七)农机补贴。涉及规模养殖场(家庭农场、专合社)所购农机(具)的补贴政策按相关规定执行,不纳入本奖补办法内。

第五条 奖补方式

肉牛羊土鸡产业发展补助,按照“业主自建、先建(引、销)后补,补助(打卡)到户(企业)”的原则。

第六条 申报

(一)肉牛羊土鸡建圈

1.申报。肉牛羊土鸡养殖场(户)、一级种牛羊场和能繁母牛羊扩繁场向所在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含场地选址、养殖规模、投资概算等)。乡镇人民政府收到申请后,组织相关人员现场核实并经公示无异议后,所属村委会、乡镇人民政府领导签署意见并签字盖章后报送县农业局。

2.审核、规划。县农业局收到乡镇人民政府申请后,由县农业局会同县财政局和县环保局集中对申请的肉牛羊土鸡养殖场(户)、一级种牛羊场和能繁母牛羊扩繁场进行审核,对符合要求的肉牛羊土鸡养殖场(户)、一级种牛羊场和能繁母牛羊扩繁场,由县农业局指派技术人员到实地规划,按畜禽标准化建圈要求建设。

(二)肉牛羊引种。肉牛羊养殖场(户)、一级种牛羊场和能繁母牛羊繁殖场严格按照本办法第三条申报条件的相关要求进行引种、填栏,并提供异地引种证明、检疫证明、出场证明、系谱证明、规定疫病监测报告、购种发票、种畜禽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均加盖鲜章),在本年度12月20日前进行申报。

(三)其它。肉牛羊土鸡营销企业(养殖大户、专合社、家庭农场、专卖店)、协会和培育的新型经营主体(家庭农场、专合社、龙头企业),按照本办法第三条的申报条件相关要求提供相关材料,在本年度12月20日前进行申报。

第七条 验收

(一)初验。肉牛羊土鸡养殖场(户)、一级种牛羊场和能繁母牛扩繁场);土鸡营销企业(规模养殖大户、专合社、家庭农场、专卖店);肉牛羊土鸡协会和新型经营主体(家庭农场、专合社、龙头企业)在建圈、引种、营销完成后书面申请,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相关人员成立肉牛羊土鸡奖补初审组进行初验,初验报告由初验人员签字并加盖乡镇人民政府公章后报送县农业局。

(二)复验。县农业局在收到乡镇人民政府初验报告后,会同县财政局、县环保局等有关部门成立肉牛羊土鸡奖补复审组到现场复查,采取测量、查看等方式进行复核验收。

(三)计算补助金额。根据验收数量、补助标准等,计算奖补主体的奖补金额。

第八条 公示

对验收合格的奖补主体和补助金额在苍溪县人民政府门户网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期满后无异议的进入报账程序。对公示有异议的奖补主体,由肉牛羊土鸡奖补复审组再次组织复核。

第九条 报账

经公示、确认、复核无异议的肉牛羊土鸡养殖场(户)、一级种牛羊场和能繁母牛羊扩繁场;土鸡营销企业(养殖大户、专合社、家庭农场、专卖店);肉牛羊土鸡协会(分会);新型经营主体(家庭农场、专合社、龙头企业)进入报账程序。按项目要求填报奖补资金兑现表,经验收人员签字,村、乡镇、县农业局和县财政局领导审核签字并盖公章后报送县农业局计财股,据实打卡到户(企业)。

第十条 本奖补办法由县农业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奖补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抄送:县委办公室,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纪委,县法院,县检察院,县人武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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