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商务厅关于转发《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设备减免税有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川商外资〔2017〕5号
各市商务主管部门、成都市投促委、各国家级经开区及中国(四川)自贸试验区成都管委会、川南临港片区管委会:
现将《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设备减免税有关工作的通知》转发你们。请你们结合本地工作实际,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自2016年10月8日起至本通知印发之日止,各地适用备案程序已设立或增资的企业,对其中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条目或《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条目,尚未根据《商务部关于做好取消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项目确认审批后续工作的通知》办理进口设备减免税手续的,各备案机构应当认真核实后如实填写《外商投资鼓励类项目信息汇总表》,并将汇总表于2017年9月30日前报送我厅。逾期未报送导致本地外商投资企业在海关办理进口设备减免税发生问题的,责任由各备案机构自行承担。
二、自2017年7月30日起,对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条目或《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条目,并适用备案程序设立或增资的外商投资企业,企业或其投资者通过外商投资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在线填报相关备案报告表时,各备案机构应当告知其填报外商投资鼓励类项目有关信息,包括:适用产业政策条目、项目性质、项目内容、项目投资总额、进口设备用汇额、项目建设年限等。企业投资经营活动涉及多项鼓励类产业政策条目的,应当按照相关条目分别填报上述信息。2017年7月30日以来至本通知印发之日止,已经备案设立或增资的企业,各备案机构应当通知其补报上述外商投资鼓励类项目有关信息。
三、对于外商投资鼓励类项目有关信息发生变更的,各备案机构应要求企业在线填报变更事项。对于增资的,应在变更事项中填报本次增资额和进口设备用汇额以及增资后的投资总额和进口设备总用汇额。对于仅涉及进口设备用汇额和建设年限发生变更的,各备案机构可以告知企业向主管海关提交说明材料,由主管海关予以审核确认。
特此通知。
附件: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设备减免税有关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商务厅
2017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