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深入推进生态保护与建设示范区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农经〔2017〕1905号)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科技厅、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农业(农机、畜牧、渔业)厅(局、委)、林业厅、统计局、气象局、海洋厅(局):
根据《关于印发生态保护与建设示范区实施意见的通知》(发改农经〔2014〕2115号)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对143个生态保护与建设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建设情况进行了中期评估。总的来看,大多数示范区积极探索、勇于创新,主要示范任务完成情况良好,部分示范区已探索总结出可推广、可复制的经验模式。为进一步做好示范区建设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积极宣传推广好经验。两年来,大多数示范区高度重视创建工作,特别是北京市怀柔区、吉林省白城市等32个示范区,坚持因地制宜、分区施策,积极攻克技术难关,引导社会资本投入,采取综合治理措施,加强生态保护和综合治理,促进生态系统良性循环,增强生态承载力,提高生态服务价值,探索总结了可推广、可复制的经验模式。为总结交流各地探索出的好做法、好经验,我们将择机选择部分示范区召开现场会,并组织新闻媒体开展宣传报道。各地也可以通过考察、调研等方式,进行学习交流,共同提高示范区建设水平。
二、进一步做好示范区建设工作。针对我国生态保护与修复面临的形势,以及示范区建设中存在的制度体系建设不完善、建设资金投入不足、人才队伍缺乏、科技支撑薄弱等问题,请各示范区牢固树立生态文明理念,进一步锐意进取、努力创新,统筹兼顾生态、生产和生活,积极探索生态保护与修复规划实施、制度建设、投入机制、科技支撑等方面的经验,运用多种手段,动员全社会力量参与生态保护与修复,全面完成示范区建设目标。
三、切实加强示范区建设组织领导。各地要高度重视示范区建设,加强资金统筹,进一步加大对示范区的政策扶持和资金投入力度,指导示范区积极做好各项工作,及时总结示范区建设工作进展情况、主要做法、取得的成效与经验。国家有关部门在制定生态保护与建设相关政策、编制相关规划、安排现有渠道资金时,将对已形成可推广、可复制经验模式的示范区给予倾斜支持。
四、调整部分示范区。根据中期评估结果和近几年示范区建设工作情况,天津市蓟县、宝坻区,河北省迁安县,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吉林省临江市,黑龙江省延寿县、庆安县、饶河县,山东省博兴县、龙口市,广西自治区融水县、东兰县,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市桑珠孜区,宁夏自治区固原市、中卫市沙坡头区,新疆自治区阿勒泰地区、特克斯县、泽普县、和田县,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一师10团、十师187团等21个示范区,难以发挥示范引领作用,不再作为示范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