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肇庆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肇庆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肇庆高新区经贸科技局,肇庆新区经济促进局,粤桂合作特别试验区(肇庆)经济促进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肇庆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径向市经济信息化局反映。
肇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2017年11月1日
肇庆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实施意见》(粤府〔2016〕20号)和省经信委《关于印发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粤经信规字〔2017〕1号)精神,加快推动我市省级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建设,引导和支持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规范发展、创新发展,培育一批基础设施完备、综合服务规范、示范带动作用强的市级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肇庆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是经市经济信息化局认定,由法人单位建设或运营,集聚各类创业创新服务资源,具有基础设施完备、运营管理规范、服务功能齐全、服务业绩突出、集聚效果明显、示范带动作用强等特点,为小微企业提供有效服务支撑的载体和场所。
第三条 各类符合条件的服务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的创业基地、创业园、孵化器;产业集群、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等产业集聚区中面向小微企业的园中园;依托高校和科研院所的大学科技园;行业龙头骨干企业设立的面向小微企业、创业团队、创客的创业创新基地均可申报示范基地。
第四条 市经济信息化局负责示范基地的认定、指导和管理工作。各县(市、区)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示范基地的申报推荐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示范基地认定按照自愿原则进行申报,并可按规定享受相关扶持政策。第二章申报条件
第六条 基地申报需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申报主体在肇庆市依法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负责运营管理示范基地,成立时间1年以上;
(二)基地入驻小微企业或创业团队15家(个)以上,从业人员100人以上。其中,创业团队应由1名带头人和不少于2名核心成员组成,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创新成果,有明确的研究方向和创业目标。
(三)专职从事创业创新服务的人员不少于4人;引入或战略合作的外部专业服务机构不少于3家。
(四)服务有特色,业绩突出。为小微企业提供的公益性服务、免费或低收费服务活动场次(包括各类培训、论坛、会议、沙龙等活动)占全年服务场次的15%以上。
第七条 示范基地申报需同时满足以下运营条件:
(一)有良好的基础设施条件,有满足入驻企业生产经营、创业孵化、创业创新的场地和服务场所。
(二)基地运营主体治理结构完善、内部运营管理体系规范。具有明确的发展规划、年度发展目标和实施方案。
(三)基地具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完备的创业创新服务流程、收费标准和服务质量监督保证措施。基地具备清楚、明晰的服务台账(台帐内容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企业服务诉求、提供服务的记录,服务时间、地点、参与的企业及人数,企业对服务的意见反馈等)。
第八条 示范基地申报需同时具备不少于以下3种服务功能并达到相应的服务能力:
(一)信息服务。具有便于入驻企业查询的、开放的信息服务系统;具有在线服务、线上线下联动功能,线下年服务企业/团队20家次以上,年组织开展的相关服务活动3次以上。
(二)创业服务。为创业人员或入驻小微企业提供创业咨询、开业指导、创业辅导和培训等服务。年服务企业20家次以上。
(三)创新支持。具有知识产权转化或组织技术服务资源的能力,能够进行研发项目、科研成果和资本等多方对接。年组织技术洽谈会和技术对接会2次以上。
(四)人员培训。为创业人员、企业经营者、专业技术人员和员工提供各类培训,年培训100人次以上。
(五)投融资服务。与银行、担保、风投、小贷、融资服务等各类机构建立合作关系,年服务企业10家次以上,年组织融资对接会1次以上。
(六)市场开拓。组织企业参加各类展览展销、贸易洽谈、产品推介与合作等活动,每年2次以上。
(七)管理咨询。为企业提供发展战略、财务管理、人力资源、市场营销等咨询服务,年服务企业10家次以上。
(八)专业服务。为企业提供法律咨询及援助、代理会计、专利申请、审计、评估等服务,年服务企业10家次以上。
以上服务能力和次数的要求含基地引入的第三方专业机构的服务。
第九条 申报示范基地应当在物业服务智慧化、项目管理数字化、创业服务平台化、产业布局生态化等基地运营模式、管理模式上有创新,或在孵化效果、创新支持等方面具有突出的特色优势和示范性。
第十条 在同等条件下,下列类型的创业基地予以优先认定:
(一)在开展大学生创业服务方面成效显著,特别是有制定鼓励和支持大学生自主创业的优惠政策和提供专门服务场所的创业基地。
(二)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内符合条件的基地。
(三)经县(市、区)级以上相关政府部门认定的小企业创业(示范)基地、科技企业孵化器、科技创业园、大学生创业园、青年创业示范园区等。
(四)肇庆西北片区(包括广宁县、德庆县、封开县、怀集县、粤桂合作特别试验区(肇庆))服务业绩突出、示范带动作用较明显的创业基地。
第三章申报程序
第十一条 市经济信息化局每年组织开展一次示范基地申报工作,具体时间及要求以当年申报工作通知为准。
第十二条 示范基地的申报主体通过向当地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推荐,各地审核汇总后报市经济信息化局。市有关单位直接向市经济信息化局提出申请。
第十三条 县(市、区)级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要求,负责示范基地的推荐工作,对推荐的示范基地运营情况、服务业绩、满意度等进行测评,填写《推荐申报肇庆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汇总表》(见附件1)和《肇庆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推荐表》(见附件2),并附被推荐示范基地的申报材料,报市经济信息化局。市有关单位按上述要求直接报市经济信息化局。示范基地的申报主体需提交下列材料(见附件3):
(一)肇庆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基本情况表;
(二)申请表;
(三)申请报告书;
(四)基地运营管理机构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基地主要管理人员、服务人员和创业辅导师名单及相应的资质证明材料;
(六)基地入驻企业名单;
(七)上一年度与本基地有关的财务报告和服务收支情况(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八)符合土地利用、城镇建设有关规定和要求的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或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
(九)开展相关服务的证明材料,如通知、照片、总结等(按服务类型、项目或活动进行分类和汇总);
(十)基地典型服务案例(不超过2000字,可附照片);
(十一)能够证明符合申报条件的其他材料;
(十二)申报材料真实性声明(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第十四条 市经济信息化局组织专家对申报的示范基地进行评审,根据评审意见,确定拟认定的市级示范基地名单,并在市经济信息化局门户网站进行公示。
第十五条 申请示范基地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市经济信息化局认定为“肇庆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并授匾,有效期为三年。
第四章 示范基地管理
第十六条 示范基地应不断拓展创业空间,完善基础设施,集聚服务资源,增强创业服务能力,提高入驻企业创业成功率和创新转化率,提升示范基地品牌影响力,促进小微企业集聚发展、创新发展。
第十七条 各地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应积极为示范基地建设提供各类政策支持。示范基地应接受市经济信息化局和各县(市、区)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八条 市经济信息化局对示范基地实行动态管理,每三年复核一次。申请复核的示范基地将近三年工作总结以及第十三条要求示范基地申报主体需提交的材料报各地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由各地汇总统一报送市经济信息化局。市有关单位按上述要求直接报市经济信息化局。市经济信息化局组织复核,对复核通过的示范基地予以确认,对未参加复核及复核不合格的予以撤销。
第十九条 基地或其申报主体变更名称、地址、法人代表等重大事项,应在变更完成后30日内通过当地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市经济信息化局备案。市有关单位按上述要求向市经济信息化局报备。
第二十条 建立示范基地运行数据报表制度和年度工作报告制度。运营管理机构应及时、准确掌握基地运行情况,并定期报送相关信息和数据(附件4、5)。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之一情形的,撤销示范基地资质:经复核为“不合格”的;受到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处罚或信用评价不合格的;一年内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由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中小企业服务活动的;连续两年不按要求报送信息的。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经济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