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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第一师阿拉尔市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2017-11-01

关于印发《第一师阿拉尔市关于促进市场

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团镇、街道办、企业、事业单位,各直属机构并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农业科技园区管委会、直属机关工委:

《第一师阿拉尔市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实施方案》已经2017年师市行政常务会议第3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师 阿拉尔市人民政府

2017年10月30日

第一师阿拉尔市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

市场正常秩序的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

3.加强师市行政服务中心及行政审批网上服务大厅建设,严格落实“两集中、两到位”,将行政许可、管理服务事项,全部纳入师市行政服务中心实行集中办理,做到“一个窗口进,一个窗口出”,切实增强集中办理功能;推进投资项目审批服务高效化,实现审批受理网格化、项目报件电子化,做到中心受理一网通、联动审批一条线。认真落实重点项目并联审批、企业项目代办制、三级联动审批制等制度,有效缩短审批时限,提高审批效率;丰富和完善行政审批网上服务大厅服务功能,强化网上申请受理、办理状态和结果查询,确保行政审批事项协调联动、信息共享,全程网上办理和实时监控,打造实体服务大厅和网上服务大厅线上线下为一体的行政服务新模式。

禁止变相审批

严禁违法设定行政许可,增加行政许可条件和程序;严禁以备案、登记、注册、年检、监制、认定、认证、审定、指定、配号、换证等形式或者以非行政许可审批名义变相设定行政许可,严禁借实施行政审批变相收费或者违法设定收费项目;严禁将属于行政审批的事项转为中介服务事项,搞变相审批、有偿服务;严禁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为名,变相恢复、上收已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局、法制办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打破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

1.对师市范围内涉及市场准入、经营行为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废除含有保护行业垄断内容的规定和做法。按照维护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要求,修改和完善师市现有的相关制度。纠正违反法律法规实行优惠政策招商的行为,纠正违反法律法规对外地产品或者服务设定歧视性准入条件及收费项目、规定歧视性价格及购买指定的产品、服务等行为。建立社会监督机制,定期向社会公开有关信息,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局、商务局牵头负责)。

2.对公用事业和重要公共基础设施领域实行特许经营等方式,引入竞争机制,放开自然垄断行业竞争性业务。按照国家有关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法律法规,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建设运营,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和效率,保护特许经营者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促进师市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师市机关各部门、各团场要从维护师市市场体系建设公平竞争的角度,按照以下标准进行审查:

1.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

不得设置不合法、不合理和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

公布特许经营权目录清单,且未经公平竞争,不得授予经营者特许经营权;

不得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

不得设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审批或者事前备案程序;

不得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违法设置审批程序。

2.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标准。

不得对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实行歧视性价格和歧视性补贴政策;

不得限制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或者阻碍本地商品运出、服务输出;

不得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

不得排斥、限制或者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

不得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的投资或者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歧视性待遇,侵害其合法权益。

3.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

不得违法给予特定经营者优惠政策;

安排财政支出一般不得与企业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

不得违法减免特定经营者需要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不得在法律规定之外要求经营者提供或者扣留经营者各类保证金。

4.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标准。

不得强制经营者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

不得违法披露或者要求经营者披露生产经营敏感信息,为经营者从事垄断行为提供便利条件;

不得超越定价权限进行政府定价;

不得违法干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的价格水平。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各地、各部门不得制定减损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政策措施;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政策措施。

完善市场退出机制

1.对于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的市场主体,达不到节能环保、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工程质量等强制性标准的市场主体,应当依法予以取缔,吊销相关证照。严格按照产业政策规定,对存在严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安全隐患突出等问题的企业实施淘汰或关闭。

2.完善企业破产制度,优化破产重整、和解、托管、清算等规则和程序,强化债务人的破产清算义务,推行竞争性选任破产管理人的办法,探索对资产数额不大、经营地域不广或者特定小微企业实行简易破产程序。

3.严格执行金融、食品药品、安全生产、新闻出版广电等领域违法违规人员从业禁止规定。抓紧制定试行儿童老年用品及交通运输、建筑工程等领域违法人员“黑名单”制度。强化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

结合师市实际,逐步建立重点消费品质量安全风险清单,明确监管重点;创新监管方式,在监管工作中试行购买第三方检测认证服务等竞争性选择机制。开展企业质量自我声明试点工作,主动接受消费者、社会组织和新闻媒体的监管。加大监管、惩处力度,对出现质量安全违规或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等生产企业实行退出机制,对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强化依据标准监管

加强国家强制性标准的执行和监管。市场主体必须严格执行强制性标准,市场监管部门须依据强制性标准严格监管执法,对不达标生产或流通企业进行约谈整改,对恶意不达标或无法达标的企业,建立“黑名单”,限期停产、退市,切实保障消费者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

2.推进检验检测认证机构与行业监管机构脱钩、转制为企业或社会组织的改革,推进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整合,有序放开检验检测认证市场,促进第三方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发展。

3.推进公证管理体制改革,将原有行政体制公证处改制为按市场规律和自律机制运行的公益性、非盈利性事业法人,创新优化事业体制公证机构体制机制,增强公证机构发展活力,提高公证服务水平。。

4.加快发展市场中介组织,推进师市从事行政审批前置中介服务的市场中介组织在人、财、物等方面与行政机关或者挂靠事业单位脱钩改制。建立健全市场专业化服务机构监管制度局负责)。

发挥公众和舆论的监督作用

1.健全公众参与监督的激励机制,完善有奖举报制度,依法为举报人保密。

2.发挥消费者权益组织调处消费纠纷的作用,提升维权成效。

3.师市信访局负责协调师市机关各部门,严格落实师市机关部门领导干部。

2.全面落实财政保障执法经费制度,市场监管工作经费和能力建设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确保监管执法人员工资足额发放。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制度,严禁下达罚款任务,严禁收费罚没收入按比例返还等与部门利益挂钩或者变相挂钩局牵头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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