虹口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虹口区支持航运企业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的精神,全面服务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加快建设北外滩“一带一路”桥头堡功能承载区,提升高端航运服务功能,支持航运科技创新,打响北外滩航运服务总部基地品牌,根据《虹口区支持重点领域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制定本政策。
一、支持范围
(一)在虹口依法进行工商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管理制度健全和信用良好,且对虹口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贡献的航运服务企业。
(二)在虹口依法进行工商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管理制度健全和信用良好的航运金融(保险)、航运交易、海事法律、信息咨询、三游经济和航运科技创新等现代航运服务企业。
(三)经认定的航运功能性机构。
二、支持内容
(一)支持落户发展。
1.经认定,对新引进的各类重点航运服务企业,根据其两年内实缴注册资本,给予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开办补助。
2.经认定,对新引进的各类重点航运服务企业,在虹口购置自用办公用房的,按照不超过实际房价的2%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3.经认定,对新引进的各类重点航运服务企业,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根据实际租赁面积,按照不超过年租金的20%给予补贴,年度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年限不超过三年。
(二)支持人才培养。
4.对符合条件的高层次管理人员,经认定,每人给予最高20万元的安家费补贴;在上海购置自有住房的,经认定,每人给予最高50万元的购房补贴。
5.对符合条件的中高层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入住虹口区人才公寓或租赁自用居住用房的,按照不超过实际租房租金的1/3给予补贴,每人月租金补助不超过3000元,补助年限一般不超过三年。
6.对符合条件的高层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专业人员,按其个人对虹口的贡献程度,给予奖励。
7.对于具有国际海员培训资质的船员服务机构,在虹口开展培训业务,对国际海员进行适任培训并取得海事部门发放的适任证书的,按不超过800元/人次标准给予奖励;对其所属国际海员进行专业技能和特殊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的,按不超过200元/人次标准给予补贴。年度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8.对于具有海事部门发放的海员外派资质的船员服务机构,在虹口区开展海员外派业务的,按照不超过400元/人次标准给予奖励。年度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且同一船员每年只给予一次外派补贴。
(三)支持产业创新。
9.对于落户在虹口区的航运服务企业和机构开发航运创新项目并获得《上海市促进现代航运服务业创新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沪交航[2016]1242号)奖励的,经认定,最高按照市区1:0.5比例给予匹配扶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四)支持功能提升。
10.对新引进的航运功能性机构,经认定,按国际级、国家级、省市级的标准,分别给予最高金额不超过150万元、80万元和50万元的一次性投资奖励;在虹口购置自用办公用房的,按照不超过实际房价的2%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根据实际租赁面积,按照不超过年租金的20%给予补贴,年度最高不超过30万元,年限不超过三年。
(五)支持活动开展。
11.对于在虹口举办具有一定影响力的、有助于提升我区航运产业发展的各种航运会议、活动,经认定,按照活动规模、级别、影响力等,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补贴。
(六)其他支持措施。
12.建立虹口区航运重点企业(单位)库并做相关分类,结合企业和项目实际精准施策、优先支持、组合扶持。组建专业服务团队,对入库企业(单位)辅导申报国家、上海市及虹口区出台的各项财税金融(包括所得税、投融资、上市奖励等)、招商引企(包括企业落户、总部经济等)、人才(包括人才引进、人才公寓、医疗保障、子女就学、奖励补贴等)、科技创新(包括功能平台、研发经费补贴奖励等)等方面扶持政策。继续加大《虹口区调结构转方式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意见》(虹发改规〔2019〕3号)、《虹口区加快发展航运服务业的意见》(虹发改规〔2019〕7号)、《虹口区促进创新创业人才集聚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政策措施(试行)》(虹委办〔2015〕44号)等专项政策落实力度。
三、附则
13.以上政策的申报通知、申报指南,由区投促办(航运办)另行制定发布。对特别重大的项目,采取“一事一议”、“一企一策”方式加大支持力度。
14.区投促办(航运办)根据财政扶持政策管理相关规定,对支持的企业、机构和项目开展跟踪管理和服务,并根据需要会同区财政局对扶持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对有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等违反规定使用专项资金行为的申请单位,由区投促办(航运办)会同区财政局等部门追回已拨付资金,取消申请单位3年内申报本区专项资金扶持的资格并记入信用不良记录。
15.享受政策的单位应书面承诺,自享受年度起必须在虹口持续经营5年以上,期间不改变在虹口的纳税义务;如无正当理由迁离虹口的,应退回已获得的扶持资金。
16.本政策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由区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