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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肇庆市民营企业(中小微企业)创新产业化示范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7-11-01

关于印发《肇庆市民营企业(中小微企业)创新产业化

示范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肇庆高新区经贸科技局,肇庆新区经济促进局,粤桂合作特别试验区(肇庆)经济促进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肇庆市民营企业(中小微企业)创新产业化示范基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径向市经济信息化局反映。

肇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2017年11月1日

肇庆市民营企业(中小微企业)创新产业化

示范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上水平的意见》(粤发〔2010〕16号)和《广东省支持小微企业稳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粤府〔2015〕48 号)的精神,打造我市创新驱动发展的新引擎,进一步推动我市民营企业(中小微企业)加快自主创新能力提升工程建设,规范和加强我市民营企业(中小微企业)创新产业化示范基地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民营企业(中小微企业)创新产业化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是指由我市制造业民营企业(中小微企业)建设的自主创新、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产学研联合创新等产业化基地,经市经济信息化局〔市中小企业局(市民营经济发展服务局),以下合称“市局”〕认定,在实现科技成果产业化、创建名牌产品、提高经济效益、增强核心竞争力等方面成效明显,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基地。

第三条 示范基地的认定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市局负责示范基地的认定管理及服务指导工作;各县(市、区)民营经济(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县级主管部门)负责示范基地的初审推荐、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工作。

第二章 示范基地认定

第四条 申报示范基地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报企业须在肇庆市境内依法注册成立两年以上,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企业主营业务和技术发展重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相关要求。其中申报中小微企业创新产业化示范基地的企业必须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划型标准。

(二)具有企业发展的关键技术和自主知识产权,具有持续创新能力,有良好的产学研合作关系,在本地同行业处于技术领先地位,具有较强的发展潜力。

(三)主要从事产品的研制、开发、生产和服务业务,申报前一年度用于技术产品研究开发或技术改造的经费不低于当年营业收入的1.5%。

(四)重视科技人员和高技能人才的培养、吸引和使用,归属东南片区(即端州区、鼎湖区、高要区、四会市、肇庆高新区、肇庆新区)和市直申报企业须具有中级职称或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至少8名以上(或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6%),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西北片区(即广宁县、德庆县、封开县、怀集县、粤桂合作特别试验区(肇庆))申报企业须具有中级职称或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至少5名以上(或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3%),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

(五)企业具有较高的经营管理水平,有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经营业绩良好。近两年连续盈利或技术创新产品产值平均增长率8%以上。

第五条 申报程序。按照属地原则自愿申请,申报企业按当年市局的申报通知要求将申报材料报当地县级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报市局。市直单位申报示范基地直接报市局。申报单位应如实填写申报材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全部责任。

第六条 认定程序。

(一)专家评审。市局组织专家对申报企业的创新投入能力、创新产出能力、创新转化能力、创新管理能力、创新外部环境等情况进行审核(评审),必要时可根据专家评审结果和实际情况进行实地考察。

(二)公示认定。根据专家评审结果,市局初步确定示范基地名单,经公示后予以认定。

第三章 示范基地管理

第七条 示范基地应不断提高示范带动能力,主动开展公益性服务。示范基地有义务向民营企业(中小企业)介绍基地建设经验,带动本区域本行业民营企业(中小企业)开展技术创新活动,提高自主创新能力。

第八条 县级主管部门可根据当地民营企业(中小微企业)发展特点和实际需求,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与当地产业及民营企业(中小微企业)发展规划相符的民营企业(中小微企业)相关政策措施,加强对示范基地的服务指导工作。同时,建立示范基地工作联系与沟通机制,了解掌握示范基地的发展情况,及时提供政策信息。

第九条 示范基地应主动接受县级主管部门对其创新产业化方面工作的指导、组织和管理积极参加、承接民营经济(中小微企业)主管部门组织的相关活动,反映企业需求等。

第十条 示范基地应自觉接受各级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管理,及时向各级主管部门反映发展动态和企业情况。示范基地应于每年6月20日和12月20日前向县级主管部门报送示范基地运营情况,各县级主管部门应于每年6月30日和12月30日前向市局报送本县(市、区)示范基地运营情况。

第十一条 示范基地有效期五年,五年期满后,需申请复核,复核与年度申报同时进行,经市局复核并公示合格的示范基地予以认定;对不合格的予以取消。

第十二条 已经认定的示范基地,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取消其示范基地资格。

(一)在申请认定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

(二)连续2年不报送示范基地工作情况的;

(三)无正当理由连续多次不参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组织活动。

第四章 示范基地扶持

第十三条 市局对认定的示范基地分别授予“肇庆市民营企业创新产业化示范基地”或“肇庆市中小微企业创新产业化示范基地”荣誉称号。

第十四条 市民营企业(中小微企业)创新产业化示范基地优先申报市财政扶持民营企业(中小微企业)发展项目资金。优先推荐示范基地申报国家、省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肇庆市各县(市、区)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为示范基地建设提供财政支持。

第十五条 宣传引导。总结推广示范基地的有效做法和经验,培育示范和服务品牌。发挥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作用,加大对优秀示范基地的宣传力度。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肇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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