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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肇庆市中小微企业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7-11-01

关于印发《肇庆市中小微企业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肇庆高新区经贸科技局,肇庆新区经济促进局,粤桂合作特别试验区(肇庆)经济促进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肇庆市中小微企业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径向市经济信息化局反映。

肇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2017年11月1日

肇庆市中小微企业公共技术服务

示范平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上水平的意见》(粤发〔2010〕16号)和《广东省支持小微企业稳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粤府〔2015〕48 号)的精神,加快中小微企业公共技术服务体系建设,为全市中小微企业创新驱动提供技术支撑和专业化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微企业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以下简称示范平台),是指为中小微企业提供技术开发、技术转移、工业设计、检验检测、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协同创新、信息化应用、设备共享、知识产业和品牌建设等公共服务,由法人单位建设和运营的服务平台,经市经济信息化局(市中小企业局,以下简称市局)认定,在本行业或本地区中小微企业公共技术服务业绩突出、公信度高、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技术平台。

第三条 市局负责示范平台的认定管理及服务指导工作;各县(市、区)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县级主管部门)负责示范平台的初审推荐、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工作。

第四条 示范平台的认定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对认定的示范平台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章 示范平台认定

第五条 申报条件。示范平台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肇庆市境内依法注册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及从事相关服务的资质或能力,已经运营两年以上。

(二)主要服务于产业集聚的区域或行业,服务的产业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方向。

(三)具备与所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工作场地、仪器设备和人才团队,其中: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大专及以上学历人员的比例:东南片区(即端州区、鼎湖区、高要区、四会市、高新区、肇庆新区)不低于25%,西北片区(即广宁、德庆、封开、怀集县、粤桂合作特别试验区)不低于12.5%。

(四)归属东南片区(即端州区、鼎湖区、高要区、四会市、高新区、肇庆新区)年服务中小微企业数不少于30家或服务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不低于30%;西北片区(即广宁、德庆、封开、怀集县、粤桂合作特别试验区)年服务中小微企业数不少于10家或服务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不低于20%;近两年服务企业数稳定增长。

(五)具有较强的专业技术、质量服务能力,与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企业等建立了长期合作关系。

(六)管理制度健全,经营行为规范,服务收费合理,服务业绩突出,用户满意度高,对所服务区域或行业的中小微企业提升技术创新水平、产品质量技术水平、品牌创造力等有较强的支撑作用。

第六条 申报程序。按照属地原则自愿申请。申报单位按当年市局的申报通知要求将申报材料报当地县级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报市中小企业局。申报单位应如实填写申报材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全部责任。

第七条 认定程序。

(一)专家评审。市局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对申报单位服务基础与管理能力、技术服务能力、服务绩效与影响力等情况进行审核(评审),必要时可根据评审结果和实际情况进行实地考察。

(二)公示认定。根据专家评审和现场考察结果,确定示范平台名单,经社会公示后予以认定。

第三章 示范平台管理

第八条 县级主管部门可根据当地中小微企业发展特点和实际需求,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完善与当地产业及中小微企业发展规划相衔接的中小微企业相关政策措施,加强对示范平台的服务指导工作。同时,建立示范平台工作联系和沟通机制,了解掌握示范平台的发展情况,及时提供政策信息。

第九条 示范平台应主动接受当地县级主管部门的指导、组织和管理,积极参加、承接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组织的相关活动,向县级主管部门反映发展动态和企业服务情况。示范平台应于每年6月20日和12月20日前向县级主管部门报送示范平台运营情况,各县级主管部门应于每年6月30日和12月30日前向市局报送本县(市、区)平台运营情况。

第十条 示范平台有效期五年,五年期满后,需申请复核,复核与年度申报同时进行,经市局复核并公示合格的示范平台予以认定;对不合格的予以撤销。

第十一条 已经认定的示范平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其示范平台资格。

(一)在申请认定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

(二)连续2年不报送示范平台工作情况。

(三)无正当理由连续多次不参加中小微企业主管部门组织活动。

第四章 示范平台扶持

第十二条 表彰奖励。市局对认定的示范平台授予“肇庆市中小微企业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称号。

第十三条 服务对接。积极组织中小微企业与示范平台的服务对接活动,支持服务平台承接政府举办的相关服务活动。

第十四条 政策支持。示范平台优先申报市财政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项目资金。优先推荐示范平台申报国家、省中小微企业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国家、省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肇庆市各县(市、区)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为示范平台建设提供财政支持。

第十五条 宣传引导。及时总结优秀示范平台的经验,推广有效做法,培育示范和服务品牌。发挥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作用,加大对优秀示范平台的宣传。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肇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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