虹口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虹口区支持金融企业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行动计划(2018-2020)》文件精神,支持上海加快推进国际经济、金融、贸易、航运、科技创新“五个中心”建设,促进区域经济创新驱动转型升级,推动金融与实体经济特别是与科技的融合发展,根据《虹口区支持重点领域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制定本政策。
一、支持范围
本政策适用于注册登记在虹口,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财务管理制度健全和信用良好的金融服务企业和金融科技企业。金融服务企业,是指经区金融局认定的,主要从事证券、信托、期货、资产管理、股权投资、投资管理、保险经纪、金融租赁、融资租赁、融资担保、财务管理、资金结算、基金销售、基金份额登记、估值核算、金融咨询等金融业务的企业;金融科技企业,是指依法依规主要从事金融领域人工智能、大数据、互联技术、分布式技术、安全技术等底层技术研发和应用的企业。
二、支持内容
(一)支持落户发展。
1.对新引进的重点金融企业,经认定,按不超过两年内实缴注册资本的5%给予一次性投资奖励,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
2.对新引进的重点金融企业,在虹口购置自用办公用房的,按不超过实际购房房价的2%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根据实际租赁面积,经核定,按年租金的20%-80%给予补贴,年度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年限不超过三年。
(二)支持人才培养。
3.鼓励金融服务企业及金融科技企业积极开展各类培训学习和深造。对担任企业副总经理级别以上职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各类管理人员以及专业骨干人员,经认定, 按其对企业贡献给予一定人才奖励。
4.对新引进的金融服务企业和金融科技企业的高层管理人员,经认定,每人给予最高20万元的安家费补贴;在上海购置自有住房的,经认定,每人给予最高50万元的购房补贴。
5.对新引进的金融服务企业及金融科技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入住虹口区人才公寓或租赁自用居住用房的,经认定,按照不超过实际租房租金的1/3给予补贴,每人月租金补贴最高不超过3000元,补贴年限一般不超过三年。
6.对新引进的金融服务企业及金融科技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员工,经认定,在办理户籍及子女就学、就医等方面提供服务。
(三)支持拓展融资渠道。
7.大力支持金融科技企业拓宽直接融资渠道,鼓励企业登陆各层次资本市场。对在境内外资本市场成功上市的金融科技类企业,分阶段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资金补贴和奖励。
8.大力支持金融科技企业充分利用信贷融资资金,鼓励企业探索创新融资模式。支持商业银行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推广知识产权融资、保单质押融资和供应链融资等方式,提高金融科技企业中长期贷款及信用贷款的规模和比例。
9.大力支持保险资金为金融科技企业提供资金融通,推动保险资金与各类创业投资、天使投资合作,对金融科技企业开展长期股权、债权投资。
(四)支持软环境建设。
10.支持各类具有一定影响力、提升本区金融产业发展环境的会议或主题展览等活动落户虹口,经认定,按照国际级别、国家级别以及地方级别,分别给予最高金额不超过100万元、50万元和30万元的补贴。
11.支持金融和金融科技企业参与北外滩金融港或上海金融科技园区重大项目建设。对新建或改建的重大产业服务项目,经认定,按照不超过项目投资的20%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五)其他支持措施。
12.建立虹口区金融重点企业(单位)库并做相关分类,结合企业和项目实际精准施策、优先支持、组合扶持。组建专业服务团队,对入库企业(单位)辅导申报国家、上海市及虹口区出台的各项财税金融(包括所得税、投融资、上市奖励等)、招商引企(包括企业落户、总部经济等)、人才(包括人才引进、人才公寓、医疗保障、子女就学、奖励补贴等)、科技创新(包括功能平台、研发经费补贴奖励等)等方面扶持政策。继续加大《虹口区调结构转方式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意见》(虹发改规〔2019〕3号)、《虹口区推进金融服务业发展的意见》(虹发改规〔2019〕8号)、《关于促进上海对冲基金园区发展的实施意见》(虹发改规〔2019〕9号)、《关于促进上海风险投资中心发展的实施意见》(虹发改规〔2019〕10号)、《虹口区进一步推动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意见》(虹发改规〔2019〕18号)、《虹口区促进创新创业人才集聚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政策措施(试行)》(虹委办〔2015〕44号)等专项政策的落实力度。
三、附则
13.以上政策的申报通知、申报指南,由区金融局另行制定发布。对特别重大的项目,采取“一事一议”、“一企一策”方式加大支持力度。
14.区金融局根据财政扶持政策管理相关规定,对支持的企业、机构和项目开展跟踪管理和服务,并根据需要会同区财政局对扶持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对有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等违反规定使用专项资金行为的申请单位,由区金融局会同区财政局等部门追回已拨付资金,取消申请单位3年内申报本区专项资金扶持的资格并记入信用不良记录。
15.享受政策的单位应书面承诺,自享受年度起必须在虹口持续经营5年以上,期间不改变在虹口的纳税义务;如无正当理由迁离虹口的,应退回已获得的扶持资金。
16.本政策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由区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