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行为,提高建设项目管理和投资控制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海南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是指项目单位将本部门或本单位政府投资项目的策划、建设等管理行为,委托给专业建设管理机构代理项目单位在一定期限内具体负责项目策划、建设的管理模式。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采取直接投资或项目资本金注入方式建设的政府投资项目,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项目外,项目单位不具备自行建设和管理能力、管理人员、技术水平的,可实行代建制。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代建单位,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同类工程建设管理相适应的工程管理人员、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具有满足项目管理需要的资金和防范风险的实力,且履约评价和社会信用良好的专业建设管理机构。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对代建单位资格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代建单位由项目单位依据有关规定,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发布招标信息,依法进行招标活动,择优确定代建单位。
代建单位在递交投标文件时,应当按照要求列明本单位在资格、能力、业绩、信誉等方面的情况,以及承诺拟任现场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及备选人员的情况。
第六条 项目代建单位确定后,由项目单位和代建单位根据代建的内容签订项目代建合同。合同必须明确代建项目的范围、形式、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奖罚办法等法律关系。
代建单位不得是工程总承包单位和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的评估单位,不得同时在自己代建的项目中承担勘察、设计、施工、供应材料设备,或与以上单位有隶属关系及其他直接利益关系。
第七条 代建项目可采用全过程代建方式,即由项目单位委托代建单位对代建项目从项目建议书批复后直至竣工交付使用实行全过程管理;也可以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采用分阶段的代建方式。
第八条 实行代建的项目,其项目单位仍是项目管理的责任主体,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负责项目全过程管理。
项目单位在代建项目实施过程中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负责在项目前期研究阶段提出项目建设的规模、功能要求,组织编制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并办理报批手续;
(二)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选择代建单位,与项目代建单位签订项目代建合同,并依法履行代建合同;
(三)审核并汇总上报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资金使用计划和调整计划;
(四)负责组织或委托代建单位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发布招标信息,依法进行项目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货物的招投标活动;监督建设项目全过程的招标采购工作;
(五)监督代建单位对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对代建单位的资金拨付申请提出审查意见;
(六)监督代建项目的工程质量安全和施工进度,负责组织或委托代建单位组织项目阶段性验收、结算,以及竣工验收、办理决算,组织项目移交手续;
(七)负责项目建设资金的筹措和落实;
(八)负责做好项目核销、资产入账、权证办理和资料归档等工作;
(九)项目单位应承担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代建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建设程序,遵守国家和本省有关投资项目管理的各项规定,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及批准的内容实施。
代建单位依照合同约定对代建项目的工期、投资控制、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等内容负责,履行以下相应职责:
(一)根据批复的项目建议书,协助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办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手续;
(二)协调组织开展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优化工作,及办理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手续;
(三)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概算,协调组织施工图设计和优化工作,实行限额设计,以及项目预算编制和制定工程量清单,核实施工设计内容和规模及预算是否超过批准建设的内容和规模及概算。按合同规定的工期协助开展施工,并协助做好相关安全文明生产工作,以及按照相关规定办理项目施工中出现的设计变更、概算调整等审批调整手续;
(四)受项目单位委托,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发布招标信息,依法进行招标活动,组织项目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货物的招投标活动,并以书面形式将招标投标和中标合同等情况报项目单位备案;
(五)根据工程进度提出项目用款拨付申请;
(六)定期向项目单位报送项目工程进度、资金使用和投资控制情况;
(七)受项目单位委托,根据有关合同办理相关款项的支付工作,组织项目阶段性验收、结算,以及竣工验收、办理决算,组织项目移交手续;
(八)受项目单位委托,做好项目核销、资产入账、权证办理和资料归档等工作;
(九)代建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代建单位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不得以围标、串标等非法行为谋取中标;
(二)不得将所承担的项目代建工作转包或分包;
(三)不得擅自调整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及代建管理目标;
(四)不得与勘察设计、施工、材料设备供应单位等串通,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降低工程质量和标准,损害项目单位的利益;
(五)不得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禁止性行为。
第十一条 代建单位的代建管理费计列项目概算总投资之中。根据代建内容和要求,按照项目建设管理费标准核定,计入项目建设成本,不再计列建设单位管理费。一般不得同时列支代建管理费和建设单位管理费,确需同时发生的,按财政部门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项目单位可根据代建单位的工程管理人员、技术水平、管理能力和信用等情况,要求代建单位签订代建合同。签订合同时,代建单位必须向项目单位提交不超过中标合同金额10%的履约保证金,或出具同额度的银行履约保函。
第十三条 代建项目因特殊原因或不可抗力确需调整建设内容或投资额的,应当按照《海南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项目建成后,代建单位应当根据合同约定,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竣工验收手续;项目单位会同代建单位及时组织竣工验收,代建单位应当在满足移交接管相关条件后及时提请项目单位组织移交程序。
第十五条 代建单位由项目单位实行年度考核,重点考核内容包括:项目组织实施的规范性、建设工程质量和进度、概算执行、安全文明生产、社会稳定风险防范等,记录有关信用信息,并及时推送至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第十六条 代建项目工程在实施过程中出现质量不合格的,代建单位应当立即责令施工等相关单位无条件返工,直至验收合格,由此造成的损失包括增加的投资费用由负有责任的施工等相关单位承担。
由于代建单位工作失误,导致代建项目出现工程质量和安全事故的,代建单位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项目如期建成并竣工验收合格,经项目单位和财政部门审核确定有结余资金且满足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条件的,可以按规定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支付代建单位奖励资金。
代建单位未完全履行代建合同等原因,造成项目的损失,经项目单位审核确认后,由项目单位向代建单位进行追偿。
禁止严重失信的代建单位承接本省区域内政府投资项目的代建,直至完成信用修复。
第十八条 在代建项目实施过程中,代建单位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串通舞弊、索贿受贿、违法转包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单位及其相应工作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各市县政府可以参照本办法制订本地区的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以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