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香洲区天使投资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ZXFGS—2017—019
珠香府办〔2017〕28号南屏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各有关单位:《香洲区天使投资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业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区金融服务中心反映。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11月2日香洲区天使投资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 为实施《香洲区天使投资扶持办法(试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参考《珠海高新区天使投资资金管理办法》(珠高〔2017〕23号),结合香洲区科技创新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香洲区投资促进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区投促中心)为天使投资资金的申请受理机构,负责项目的前期对接、初审等。珠海市正方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方创投)为天使投资的实施主体,负责拟定投资方案、可行性分析报告,制定、签订投资协议,实施项目投资、投后管理,拟定、实施退出方案等。第三条 符合申请条件的企业,按以下程序办理:(一)提出申请。企业向区投促中心提出申请,提交相关申请资料。申请资料包括:项目基本情况、公司概况、团队构成及背景、主要技术与产品、市场分析、竞争优势、融资需求与投资意向等。(二)项目初审。区投促中心牵头初审,正方创投负责拟定投资方案、可行性分析报告。初审通过的项目,由区投促中心将投资方案、可行性分析报告、初审意见等,提交天使投资审核委员会进行项目论证。(三)项目论证。天使投资审核委员会对项目进行论证,形成投资扶持建议。天使投资审核委员会由区科工信局、区财政局(区国资办)、区投促中心、区金融服务中心和行业专家等组成,区金融服务中心作为天使投资审核委员会的牵头单位。(四)区政府审批。由区金融服务中心将投资扶持建议和相关材料(企业申请书、投资方案、可行性分析报告、初审意见),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审批,确定投资方案,形成区政府常务会议纪要。(五)投资实施。正方创投按区政府常务会议批准的投资方案与企业签订投资协议,实施投资,并将投资协议等资料报区金融服务中心备案。第四条 设立天使投资专项资金,由区金融服务中心纳入年初部门预算,委托正方创投代为行使股权投资。正方创投设立天使投资资金专户,专项使用。项目投资退出后收回的资金和项目投资所产生的分红、利息等收益,经天使投资审核委员会审核后,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审批。经区政府常务会议批准后,由正方创投按规定流程上缴区财政,原则上按原渠道滚动使用。项目投资所产生的损失,经天使投资审核委员会审核后,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审批。经区政府常务会议批准,由区财政局按照相关规定、流程进行核销认定。第五条 投资前后,正方创投若需聘请法律、财务审计、评估等第三方中介机构对投资企业开展调查,由此产生的第三方中介服务费用由正方创投专项报天使投资审核委员会审定后从天使投资专项资金中支出。第六条 天使投资形成的债权采用借款本金加利息方式适时收回,天使投资形成的股权按照公共财政的原则及有关规定,采用公开转让、协议回购和解散清算等方式适时退出。若企业核心团队不采取协议转让的方式按约定价格回购天使投资形成的股权,则被投资企业有义务配合正方创投完成公开转让手续。第七条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正方创投可以启动退出程序:(一)完成阶段性投资目标,企业顺利实现产业化,可以通过自身经营实现滚动发展;(二)被投资企业股东决定回购天使投资股权;(三)第三方投资机构或投资人愿意收购天使投资股权;(四)单个项目投资期超过3年,正方创投认为适合退出的;(五)满足协议约定的其他退出条件。第八条 正方创投根据企业经营与发展需要,制定退出方案,报天使投资审核委员会审核,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按区政府常务会议批准的退出方案实施项目退出。第九条 正方创投应在被投资企业董事会或监事会中占有席位。第十条 正方创投应每季度向区金融服务中心提交天使投资扶持项目进展报告,并及时提交重大事项报告。区金融服务中心将天使投资相关进展情况报区政府。第十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香洲区企业。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区金融服务中心负责解释。第十三条 本办法从2017年12月4日起施行,试行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