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鸡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鸡西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兑现办法(试行)和鸡西市支持民营经济发展资金兑现办法的通知

2020-01-03

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鸡西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兑现办法(试行)》和《鸡西市支持民营经济发展资金兑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鸡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2月26日

鸡西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兑现办法(试行)

为落实市委十三届四次全会、市委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根据《中共鸡西市委鸡西市人民政府印发鸡西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试行)的通知》(鸡发〔2019〕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职责分工

《鸡西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兑现办法(试行)》由市投资合作促进局牵头组织实施,各区政府、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商务局、市科技局、各区税务局配合。

市投资合作促进局。负责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兑现资格的认定,协同市财政局提出《鸡西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兑现办法(试行)》兑现意见。

市财政局。负责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具体兑现工作。

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商务局、市科技局。在企业对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兑现资格有异议时,进行联合认定。

各区税务局。负责对申请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支持企业缴税情况及财政贡献情况进行审核。

二、兑现流程

(一)企业申报。对符合《鸡西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条件的企业,向所在区政府申报相关材料并出具材料真实性承诺函。

(二)区级汇总。所在区政府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汇总,向市投资合作促进局申报。

(三)市级审核。

1.奖励资格认定。市投资合作促进局按照《鸡西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对各区报送的申报材料进行奖励资格认定,并出具《奖励资格认定表》。

2.投资奖励审定。由市财政局按照规定委托中介机构,按照《奖励资格认定表》对申报企业的固定资产投资额度进行审核认定,并出具认定报告。由市投资合作促进局、市财政局出具《联合认定表》。

3.财政贡献奖励审定。由申报企业所在区政府及税务征收机关出具《企业对地方财政实际贡献核实表》,由市投资合作促进局、市财政局出具《联合认定表》。

(四)市政府审批。市投资合作促进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联合认定表》共同呈报市政府审批。

(五)资金拨付。市政府批复后,市、区财政局按照资金拨款流程,及时兑现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奖励资金。

三、附则

在《鸡西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兑现办法(试行)》执行过程中,如有未尽事宜,以修订文件为准。

鸡西市支持民营经济发展资金兑现办法

为优化营商环境,规范公权力行使,激发市场活力,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市委十三届四次全会、市委经济工作会议,以及《中共鸡西市委鸡西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鸡发〔2019〕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兑现概述

由市工信局负责通知并收集相关部门依据《中共鸡西市委鸡西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鸡发〔2019〕6号,简称《意见》,下同)内容所编制的审核清单,汇总后一次性下发各区政府。各区政府将审核清单告知企业并汇总企业材料申报市工信局,市工信局联合相关部门审核申报材料后,会同市财政局呈报市政府审批,市(区)财政局根据市政府批复兑现支持民营经济发展资金。

二、总体要求

按照《黑龙江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要求,全面推行 “一套材料、一表登记、一窗受理”的工作模式,实行“马上办、一次办、我帮办”工作机制,创造良好支持民营经济发展氛围,建立服务事项标准化工作制度,统一办理条件、统一申请材料、统一服务流程,最大程度为企业兑现政策提供便利。

三、责任分工

(一)牵头部门:市工信局。

职责:通知并收集相关部门依据《意见》内容所编制的一次性审核告知清单,汇总后下发区政府;审核区政府报送的企业申报材料,需其他部门配合的,协调相关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审核通过后,协同市财政局提出兑现意见。

(二)配合部门:各区政府、市委组织部、市委政法委、市发改委、市投资合作促进局、市人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科技局、市金融办、市市场监管局、市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市国资办、市统计局、市生态环境局、鸡西银保监分局、市人民银行、市(区)税务局、市(区)财政局按其职能配合。具体职责如下:

1.各区政府。按申报项目对企业下发一次性审核清单,企业申报后,依照清单检查企业申报材料齐全性并汇总,向市工信局申报。

2.相关部门。按照《意见》责任分工,确定各自审核依据,并将审核依据所需材料形成一次性审核告知清单提供市工信局;对市工信局需要联合审核的项目,依据审核清单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在5个工作日内向市工信局出具反馈意见。

3.市财政局。协同市工信局向市政府提出兑现意见;按照市政府批复,会同区财政局开展支持民营经济发展资金兑现工作。

四、兑现流程

《意见》共47条,涉及资金奖补的有6—8条、10—22条、24—25条、27—37条、39条、41—44条,共34条兑现政策。涉及市工信局、市发改委、市投资合作促进局、市国资办、市市场监管局、市税务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统计局、市人社局、市科技局、市金融办等部门。

兑现流程:告知清单—资料上报—部门审核—政府审批—资金拨付。具体为:

(一)告知清单。市工信局协调各相关部门,统一收集相关部门所需一次性审核清单并告知区政府,区政府负责向申报优惠政策的企业下发清单。

(二)材料上报。企业将兑现优惠政策申请报告及按照审核清单准备的材料递交区政府;区政府对清单审核资料齐全性进行汇总,并向市工信局申报。

(三)部门审核。由市工信局按照《意见》内容进行审核,对需要其他部门配合的,将资料转交相关部门审核;相关部门5个工作日内向市工信局反馈意见。

(四)政府审批。市工信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审核及反馈意见,共同呈报市政府审批。

(五)资金拨付。市政府批复后,市、区财政局按照资金拨款流程及时兑现支持民营经济发展奖励资金。

五、附则

(一)在兑现办法执行过程中,如发现未尽事宜,以修订文件为准。

(二)在企业对支持民营经济发展资金兑现资格有异议时,相关部门要进行联合认定。

(三)不在国家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所列禁止准入事项之内,即可认定其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四)为排除违建项目,市工信局应核查企业各项审批手续是否齐全真实,出具审批手续的相关政府部门要予以配合。

(五)在审核过程中,相关部门要在职能范围内积极配合,做好政策、专业术语解答,提供企业申报兑现优惠政策所必需的证明资料,共同将支持民营经济发展资金兑现工作做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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