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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人才安居办法(试行)

2020-01-0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制定目的】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健全人才安居服务机制,营造有利于吸引和培育人才的生活环境,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全市人才安居的规划、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各园区、镇街应该根据自身实际制定人才安居政策。

第三条【职责分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全市人才安居的协调和考核工作。

市人力资源局负责顶尖人才、特色人才、创新人才、高技能人才等范围界定和安居申请的受理、审核、分配及监管,指导市属人才住房运营机构、各园区、镇街人才住房主管部门或运营机构确定人才住房的供应对象及所属企事业单位范围。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统筹新就业人才、新入户人才的范围界定和安居申请的受理、审核、分配及监管,负责人才住房筹集建设、配租配售的监管,会同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人力资源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城乡规划局、各园区、镇街制定人才住房建设规划。建立人才住房监管备案系统,健全动态监管体系。

市财政局负责审核本市人才安居资金年度预算和决算,落实人才住房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优惠政策。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做好人才住房项目用地服务,积极配合协助核查用地情况。

市城乡规划局负责人才住房项目的选址、规划方案审批。

市发展改革局负责核准人才住房租金价格、出售价格。

市房产管理局负责人才的住房信息核查和人才住房产权登记。

市属人才住房运营机构负责市级人才住房筹集建设、配租配售、运营管理等具体工作。

各园区管委会、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人才安居的统筹协调和组织实施工作。各园区、镇街人才住房主管部门或运营机构负责辖区内人才住房筹集建设、配租配售、运营管理等具体工作。

用人单位负责组织申报,对申请人的资格和申请材料进行查验,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负责;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实物配置、货币补贴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安居方式】人才安居采用实物配置和货币补贴两种形式。实物配置包括向人才配租配售人才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货币补贴包括向人才提供综合补贴、购房补贴、租房补贴、租金优惠等。

实物配置视房源情况接受申请,鼓励人才选择货币补贴的安居方式。

第五条【政策衔接】各类人才可同时享受广东省与本市有关人才安居优惠政策。

各类人才以及夫妻双方均符合人才安居条件的,除享受创新人才、高技能人才综合补贴政策外,按照“就高从优不重复”原则享受市本级人才安居优惠政策。自愿按照低于其政策享受标准实施人才安居的,不予补差。

各园区、镇街与市本级人才安居优惠政策关系,由各园区、镇街根据实际制定。

顶尖人才、特色人才以及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或博士学历的人才在购买商品住房时可享受本市户籍居民同等待遇。

第二章 安居对象和标准

第六条【安居对象范围】具有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含教育部认可的境外高等院校毕业的归国留学人员),或具有大专学历或中级技工及以上职业资格、被列入市人力资源局的紧缺专业人才目录,且与本市用人单位签订聘用合同或服务协议的各类人才,以及符合学历、技能等条件在我市创业的人才,属于人才的范畴,可纳入我市人才住房政策适用范围。

第七条【顶尖人才安居】诺贝尔奖获得者、院士等前沿科技顶尖人才和国际一流战略科学家可向市人力资源局申请人才安居,享受200平方米左右免租8年的人才住房。在我市全职工作满8年、贡献突出的,可无偿获赠该住房。

第八条【特色人才安居】经认定评定符合条件的特色人才可向市人力资源局申请人才安居。特色人才安居方式有购房补贴、租房补贴及租购人才住房。

特级人才给予最高250万元购房补贴,一类人才给予最高200万元购房补贴,二类人才给予最高150万元购房补贴,三类人才给予最高100万元购房补贴,四类人才给予最高30万元购房补贴。购房补贴按5年等额发放。

特级人才可享受每月最高5000元租房补贴,一类人才可享受每月最高3000元租房补贴,二类人才可享受每月最高2500元租房补贴,三类人才可享受每月最高2000元租房补贴,四类人才可享受每月最高1500元租房补贴。租房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第九条【创新人才安居】符合我市新引进人才条件的创新人才可同时向市人力资源局申请综合补贴,向人才住房主管部门或运营机构申请租购人才住房。

具有正高级职称的创新人才给予最高30万元综合补贴,分5年等额发放;具有副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的创新人才给予最高20万元综合补贴(不分正副高级的高级职称按副高级标准执行),分5年等额发放;具有硕士学位的创新人才给予最高6万元综合补贴,分3年等额发放;具有中级职称或上年度在我市缴纳个人所得税不低于3万元,且在我市限定用人单位工作的创新人才给予最高6万元综合补贴,分3年等额发放;具有初级职称或本科学历,且在我市限定用人单位工作的创新人才,综合补贴由各园区、镇街自行制定,不低于1万元/人(其中市级“倍增计划”试点企业创新人才不低于2万元/人),一次性发放。

第十条【高技能人才安居】符合“工匠精英”高技能人才引领计划的高技能人才可同时向市人力资源局申请综合补贴,向人才住房主管部门或运营机构申请租购人才住房。

第十一条【新就业人才安居】符合我市住房保障条件的新就业人才可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入住公共租赁住房,或享受市属长租公寓最长3年、每年3000元的租金优惠。

第十二条【新入户人才安居】符合我市住房保障条件的新入户人才可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入住公共租赁住房或6000元/年的租房补贴,保障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选择租房补贴且入住市属长租公寓的新入户人才,可同时享受最长3年、每年3000元的租金优惠。

第三章 人才住房筹集建设

第十三条【规划设计布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城乡规划局、市人力资源局、市国土资源局、各园区、镇街组织编制人才住房建设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各园区、镇街可根据自身实际组织编制人才住房建设规划。

人才住房的规划布局要与区域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产业发展规划、轨道交通规划等规划相对接,重点加强松山湖、滨海湾新区等广深科技创新走廊核心创新平台以及中子科学城、水乡新城等创新节点的人才住房项目建设。充分考虑人才对交通、就业、入学、就医等需求,尽可能安排在交通便利、公共设施较为齐全的区域。

第十四条【政府投资筹集建设人才住房的渠道】政府投资筹集建设人才住房的主要方式有:

(一)新供应用地建设。每年新增供应住宅用地中,结合发展需求,安排一定比例的住宅用地用于建设人才住房。新供应用地建设的项目重点布局在房地产市场或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较为滞后的重点产业园区周边区域。

(二)新供应用地项目配建。招拍挂出让的住宅用地应配建不少于住宅建筑面积10%的人才住房。在此基础上,探索限地价与竞人才住房配建量相结合的招拍挂方式,进一步提高人才住房配建比例。配建的人才住房由实施主体无偿移交给政府。

(三)城市更新项目配建。城市更新项目改造方向为住宅用地的,应配建不少于住宅建筑面积的10%的人才住房。配建的人才住房由实施主体无偿移交给政府。

(四)各类存量房源盘活。购买或租赁商品住房、二手住房作为人才住房,改造商业用房、工业用房、城中村等房源作为人才住房。

第十五条【政府投资筹集建设人才住房的政策】政府投资筹集建设人才住房项目所需新增建设用地实行计划单列,不占当年各园区、镇街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租赁型人才住房项目用地采用划拨方式供地,产权型人才住房项目采用公开招拍挂方式供地。

政府投资筹集建设人才住房项目纳入城市建设重点工程,建立审批绿色通道,加快立项、用地、规划、施工等审批进度。

政府投资筹集建设人才住房项目免收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第十六条【社会力量筹集建设人才住房的渠道】社会力量筹集建设人才住房的主要方式有:

(一)自有用地建设。企事业单位等利用自有用地建设或配建人才住房。

(二)各类存量房源盘活。购买或租赁商品住房、二手住房作为人才住房,改造商业用房、工业用房、城中村等房源作为人才住房。

第十七条【社会力量筹集建设人才住房的政策】社会力量筹集建设的人才住房项目,在符合集约用地等相关规定的前提下,予以适当提高容积率,并纳入绿色通道,加快审批程序。

第四章 人才住房配租配售

第十八条【配租配售范围】人才住房重点面向符合条件的企事业经营管理、专业技术、高技能、社会工作、党政等各方面人才,优先面向顶尖人才、特色人才、创新人才和高技能人才配租配售。

享受人才住房配租的,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未正在租住公共租赁住房或享受市属长租公寓租金优惠;

(二)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我市无自有产权住房;

(三)市政府或园区管委会、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享受人才住房配售的,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本市户籍;

(二)在我市全职工作满5年;

(三)未正在租住公共租赁住房或享受市属长租公寓租金优惠;

(四)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我市无自有产权住房,且在我市未购买过自有产权住房;

(五)市政府或园区管委会、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六)对其他特殊人才实行一事一议。

第十九条【配租配售方案制定程序】人才住房配租配售实行属地管理,由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统一向人才住房主管部门或运营机构申请。

市属人才住房运营机构负责制定市本级人才住房的配租配售方案,其中配租方案报市住建局备案;配售方案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局审核,并报市政府审定后实施。

各园区、镇街人才住房主管部门或运营机构负责制定辖区范围内人才住房的配租配售方案,经园区管委会、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定后实施,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备案。

人才住房配租配售方案包括房源的位置、数量、户型、面积、租售金额标准、供应对象条件及对象所属企事业单位范围、申请流程等内容。

第二十条【政府投资筹集建设人才住房配租配售】政府投资筹集建设人才住房配租配售原则:

(一)租赁型人才住房单次合同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租金标准应不高于同区域、同地段、同品质普通商品住房的平均租金的80%,并实行定期动态调整。

(二)产权型人才住房采用先租后售方式实施。自配售入住之日起租住满5年,可按不高于届时市场价80%的价格购买并登记产权。对我市作出突出贡献的人才,配售条件和价格,采取“一事一议”报市政府审议。自产权登记之日起5年内原则上不可转让交易,确需转让的,由政府按原价格回购。符合转让交易条件的产权型人才住房,政府具有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一条【社会力量筹集建设人才住房配租配售】社会力量筹集建设的人才住房自行制定配租配售方案,经园区管委会、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定后实施,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备案。

第五章 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工作考核机制】人才安居工作纳入全市人才工作考核。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人力资源局制定人才安居工作考核事项。

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责任】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人才安居管理工作中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社会主体责任】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人才住房未按配租配售方案进行配租配售的,由园区、镇街人才住房主管部门责令整改,拒不整改的,终止人才住房优惠政策,并追缴已享受的人才住房优惠待遇。

第二十五条【用人单位与人才责任】用人单位或申请人隐瞒、虚报相关信息,申请人才安居的,由人才安居主管部门驳回其人才安居申请。用人单位或申请人隐瞒、虚报相关信息,享受人才安居的,由人才安居主管部门终止人才安居保障,追缴已享受的人才安居优惠待遇,纳入诚信黑名单,3年内不得享受我市的人才安居政策待遇。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概念释义】本办法所称的人才住房是指配租配售给人才的政策性住房。租赁型人才住房只租不售、周转使用。产权型人才住房实行先租后售,在满足有关规定的,允许其上市交易。

本办法所称的新入户人才是指具有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通过人才入户方式入户本市未超过三年的人员。

本办法所称的市属长租公寓是指我市国有独资住房租赁企业或与我市国有独资住房租赁企业合作筹集建设运营,面向社会长期出租且受政府监管的房源。

第二十七条【解释部门】本办法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人力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试行日期与试行期】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试行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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