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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申报2018年度大连市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的通知

2017-11-03

各有关单位: 为发展我市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培育技术转移人才队伍,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根据《大连市技术转移示范机构认定管理办法》,现组织开展2018年度大连市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1.在大连市行政区域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在连高校院所内设机构等; 2.有符合本机构实际情况和发展要求的经营理念、运营模式或特色经营项目; 3.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办公设备和设施; 4.经营状况良好,有稳定的服务对象和专家咨询队伍,服务企业数量不少于30家;年度内在大连促成技术转移10项以上,营业性收入不低于50万元或促成技术合同成交额不少于1000万元; 5.机构主要领导者具有较强的开拓创新精神、丰富的实践经验及较高的管理水平;有5名以上专职人员;科技人员比例不低于本机构从业人员总数的60%; 6.管理规范,规章制度健全。有明确的从事技术转移服务的章程、客户管理服务规范和程序、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 二、申报材料 1.《大连市技术转移示范机构认定申请表》; 2.机构法人证书(内设机构同时提供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复印件; 3.机构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4.机构相关人员的证明材料; 5.机构从事技术转移中介的三方合同、金融机构出具给技术受让方的支付凭证复印件、技术出让方开具给技术受让方的收款发票复印件; 6.组织技术对接、交流、培训、服务企业等技术转移活动的证明材料; 7.机构财务审计报表复印件; 8.其它需要证明的材料。 以上所有材料均需加盖公章,一式壹份,A4纸正反面打印,按序装订成册。 三、认定程序 市科技局根据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应具备的条件对申报单位进行考查,并组织专家进行评审。依据考查和评审意见,认定大连市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并在网上公布。颁发统一印制的《大连市技术转移示范机构证书》,有效期3年(自认定通过之日起)。 四、申报方式 按照申报单位属地或行政隶属关系,由归口管理部门进行初审,并以文件形式出具推荐意见,于2017年11月30日前将推荐意见和申报材料报送至大连市科学技术局科技合作与成果转化处,地址:大连市中山区人民路75号1504房间,电话:39989850。

附件:1.大连市技术转移示范机构认定管理办法  2.大连市技术转移示范机构认定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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