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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滨州市卫生计生委 滨州市公安局关于贯彻落实山东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试行)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2017-11-06

县人民医院、中医医院、第二人民医院、妇幼保健站:

为进一步做好全县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工作,现将《滨州市卫生计生委 滨州市公安局关于贯彻落实<山东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博兴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博兴县公安局

2017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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