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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莆田市政府顾问团管理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

2017-11-06

莆发改〔2017〕360号

各县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莆田市政府顾问团管理服务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莆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年11月3日

莆田市政府顾问团管理服务暂行办法

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进一步规范市政府顾问团管理服务各项工作开展,切实发挥市政府顾问团作用,根据《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组建市政府顾问团的通知》要求,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所指的市政府顾问团是指按照莆政综〔2017〕72号有关规定组建的市政府顾问团,顾问团成员的聘任对象、聘任方法和工作内容等遵循莆政综〔2017〕72号文规定执行。

第三条【基本原则】政府顾问团成员的聘任本着“精准、高效、专业、实用”的原则,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开展,严格控制成员规模,同时注重宏观参谋和微观指导,确保工作实效。

第四条【聘任程序】政府顾问团成员的聘任程序

对接。市直各部门要根据本系统、本领域工作实际,积极与符合市政府顾问聘任条件的各界人士广泛建立联系,开展工作对接,主动邀请其参与我市宏观经济、产业发展、规划建设、社会法律等领域的决策咨询和技术指导等工作。

申报。对接单位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在前期对接的基础上,从符合条件的各界人士中筛选拟聘对象,经征得本人同意后,提出市政府顾问团拟聘初步候选人,报市发展改革委汇总。

审核。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委人才办对各对接单位拟聘初步候选人进行初审,初审通过的人选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提出拟聘候选人建议名单。

审批。经审核的拟聘候选人名单呈报市委、市政府研究批准。

聘任。市政府委托市发展改革委与受聘的市政府顾问团成员签订聘任协议,并以市政府名义统一授予聘书。聘任协议包括工作目标任务、双方权利义务、聘任时间、顾问待遇等内容。

第五条【职责分工】市政府顾问团的管理服务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指导对接单位开展市政府顾问团成员的聘任工作;牵头负责顾问团联席会议的组织工作;负责汇总整理市政府顾问团的工作信息,并及时报送市领导;负责建立市政府顾问团专家成员信息库,牵头并督促各对接单位加强与成员的日常联系;负责协调安排有关咨询对接活动,加强与顾问团成员的沟通交流;负责为顾问团成员赠订《湄洲日报》、《莆田市人民政府公报》、《莆田年鉴》。

其他对接单位。负责与对口的市政府顾问团成员建立日常联系,确保联络畅通;负责顾问团成员的日常管理服务,建立他们个人工作档案;负责组织顾问团成员在我市开展课题研究、专题调研、决策咨询和项目指导等活动;负责收集顾问团成员在我市开展工作的信息等资料,报送市发展改革委汇总;负责向顾问团成员提供市政府及本单位能公开的工作信息。

第六条【费用与奖励】市政府发给顾问团成员每人每年1万元的材料费,顾问来莆的交通食宿等费用参照有关标准由邀请单位承担,并按照莆财行〔2016〕84号文有关标准给予一定的咨询费。市政府顾问团成员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或帮助解决重大技术难题的,可“一事一议”予以奖励,由对接单位提出动议,市发展改革委、市委人才办、市财政局和对接单位共同协商并提出意见报市政府审批。

第七条【课题研究与技术服务】市政府顾问团成员牵头的团队须依法依规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承担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重大课题研究及规划编制技术服务项目,费用由委托单位负责。

第八条【经费预算】顾问团工作经费列入市财政预算,对接单位邀请顾问开展活动的,费用由邀请单位自行负责并编报预算。各对接单位每年将下一年度政府顾问团工作经费编入年度部门预算。预算经市人大批准后,市财政局将预算指标下达对接单位,由对接单位专款专用。

第九条【检查指导】每年年初,由市发展改革委、市委人才办和市财政局共同组织,对对接单位上一年度的市政府顾问团工作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检查情况报市政府备案,并作为下一年度对接单位政府顾问经费拨付的依据。

第十条【解释部门】本暂行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施行时间】本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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