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州属投融资公司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州政发〔2017〕20号 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州属投融资公司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湘西经开区管委会,州直有关单位:
《湘西自治州州属投融资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州人民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
2017年10月25日
湘西自治州州属投融资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推进州属投融资公司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财政部等五部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的通知》(财预〔2017〕50号)、《中共湘西自治州委关于加快推进全面深化改革工作的意见》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投资方式包括固定资产投资,收购、兼并、合资、合作投资,设立子企业或对出资企业追加投资,证券、期货、委托理财类投资,商标、专利权、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类投资。融资方式包括银行贷款、融资租赁、发行企业债券和信托产品、资产证券化、股权质押、股权投资基金等。
第三条建立公司监管联席会议制度,由常务副州长牵头,分管副州长为副召集人,州国资、财政、发改、金融办、审计、国土资源、人民银行湘西州中心支行、湘西银监分局等单位为成员单位,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州国资委。
第二章投融资管理
第四条公司根据年度项目建设计划、企业运营、债务偿还等需要,编制年度投资计划、资金收支计划和融资计划。
第五条公司五年及年度投资计划、资金收支计划经州国资委审核,报州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年度融资计划由州国资委、州财政局进行初审,报州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州国资委批复执行。年度资金收支计划及投融资计划经批复后,公司要严格按照计划执行,不得随意调整;如遇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须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报审批机关批准后执行。
第六条公司根据批复的年度资金收支计划和融资计划,采取多种融资方式筹集资金。融资合同或协议经州国资委、州政府法制办审核,由公司签订和实施。未经审核同意,公司不得签订任何形式的融资合同或协议。
第七条公司在编制年度资金收支计划时,要根据融资合同和协议,将到期债务本息足额列入计划;并根据约定债务偿还时间,科学调度资金,保证按时足额归还债务。
第八条公司的产权变更、资产增减以及对外投资和担保,由公司提出申请,经州国资委审核后,报州人民政府审批。
第三章重大事项监管
第九条本办法所称重大事项是指公司以国有资产进行担保、投融资、产权变动、资产处置、资本经营预决算、收益分配以及其他对国有出资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第十条重大事项分为报批事项和备案事项。报批事项须经州国资委审核同意,或由州国资委审核上报州人民政府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备案事项为事后告知事项,须报州国资委。
第十一条以下事项须向州国资委备案:公司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公司年度财务预算、职工工资总额预算;除报批事项明确之外的其他资产评估;公司重大经济活动中的关联交易行为;公司发生的重大法律诉讼事项;公司发生安全生产事故、自然灾害造成人身财产重大损失;其他需要备案告知的事项。
第十二条以下事项须经州国资委审核同意方可实施:州人民政府批准项目的资产评估;公司的年度经营预算方案、财务预决算报告、年度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方案,清产核资、资产减值准备等财务核销行为;公司章程修改、注册资本变更及其他工商登记变更事项;公司的工资分配总额和用工总量;其他对国有出资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第十三条以下事项须由州国资委审核上报州人民政府审批同意方可实施:公司设立子公司;公司的发展战略规划和年度投资计划;公司的分离、兼并、破产、解散、增减资本;公司相互间担保,进行职能范围外的对外投资、股权合作行为;公司开展各种融资事项和从事股票、证券、期货及其他金融衍生品等高风险业务;公司国有产权、股权的变动和土地、房屋、生产设备等重要资产的处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其他需要报批的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重大事项报告需有请示报告、董事会议决议、重大事项的说明、可行性研究报告、其他有关文件。
第四章项目资金监管
第十五条对公司项目资金监管,遵循“依法依规,促进发展,防范风险,实用简便”的原则,防范偿债风险,促进公司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第十六条严格项目审批程序。公司年初要制定年度投资项目计划、项目资金预算方案,经州国资委审定同意,报州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在企业会计年度内如需要增加或减少投资项目,要制定增减投资项目计划方案,经州国资委审定同意,报州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七条严格资金审批程序。按照“计划管理,调整报批,检查监督”的原则,年初由公司提出资金使用计划,经州国资委审核并报州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后,按计划使用资金。使用过程中,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调整金额单项在1000万元以下、年累计5000万以下,且不改变计划投向的,由董事会审批,报州国资委备案;单项1000万元以上、年累计5000万元以上,且不改变计划投向的,经州国资委审核后报州人民政府审批;公司严格按计划使用融资资金,没有计划不能使用融资资金。
第十八条公司严格按照州人民政府批复的年度融资计划进行融资。根据企业实际,需要调增融资计划的,须经州国资委审核后报州人民政府审批;需调减融资计划,由董事会审批。
第十九条加强偿债监管。按照“专户管理,先偿后用,预防风险”的原则,公司建立偿债资金专户,按计划、按时归集偿债资金。原则上当年偿债资金在第三季度归集到位,特殊情况不超过当年11月;在资金使用过程中,贯彻先偿债后使用的原则,偿债不落实不得使用募集资金;在偿债过程中,公司要特别注意预防偿债风险,提前制定防范预案,及时化解矛盾和问题。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州人民政府授权的州国资委或其他部门为公司监管部门,负责公司的准入、退出、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置, 维护公司的法人财产权和经营自主权,并向州公司监管联席会议报告工作情况。
第二十一条政府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履行对公司的行业指导、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等政府公共管理职能,主要包括:项目规划、产业政策指导、项目申报的组织等。
第二十二条公司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加强财务管理,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和审计。公司在每季度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要向州国资委报送项目财务报告、公司财务报告、债务资金使用报告、配套资金落实情况等资料。每月7日前向州财政局、州国资委报送月度快报,次年4月1日前向州财政局、州国资委分别报送企业财务决算报表和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表。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债务资金的监督管理,积极开展项目跟踪审计和检查,确保资金安全、规范、高效使用。
第二十三条监管部门应当于每年年末全面分析评估公司年度发展和监管情况,并于每年2月底前向州公司监管联席会议报告上一年度公司发展情况和监管情况。
第二十四条监管部门未按本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监管,工作失职,造成经济损失和其它后果的,由州人民政府依法追究监管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直接责任人责任。公司未按本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履行职责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经济、行政、法律责任。
第六章业绩考核
第二十五条州国资委牵头组织对州属投融资公司进行业绩考核,公司负责人的薪酬参照《湘西州州属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及其细则执行。
第七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建立州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责任追究制度。州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按照管理权限和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经济处罚、组织处理、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接受不正当利益或者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泄露企业商业秘密、损害企业合法权益的;
违反企业规章制度,工作程序或者办事规则,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的;
因经营决策失误造成企业重大损失的;
因管理不善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流失的;
因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或重大损失的;
对安全、质量、环保等重大及以上责任事故和群体性事件负有领导责任的;
对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或者明显损害国家、出资人、企业的利益和职工合法权益,董事本人表决时未投反对票的;
不按本规定报告重大事项,或故意漏报、瞒报重大事项,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浪费或严重后果的;
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由州国资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