壶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2017 -2018年秋冬季工业企业错峰生产和运输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常平办事处,县直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为十九大胜利召开提供保障,进一步加强大气污染防治,改善我县环境空气质量,有效减少重污染天气,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全县工业企业实行错峰生产和运输通知如下:
一、错峰生产时间
从2017年10月1日00时至2018年3月31日24时。
二、错峰生产行业和标准
(一)停产行业
1、所有建材行业全部停产。包括水泥(含粉磨站)、砖瓦窑、陶瓷、石膏板、商砼、石料厂、石灰厂、石膏厂、矿渣微粉(高细粉)等。
2、未安装挥发性有机物(VOCs)治理设施的、挥发性有机物(VOCs)治理设施不能稳定达标运行的企业全部停产。
3、全县所有铸造行业全部停产。
4、涉及原料药生产的医药企业VOCs排放工序、生产过程使用有机溶剂的农药企业VOCs排放工序在采暖季一律停产。
5、未落实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的企业一律停产整治。
6、采暖季(2017年11月1日2018年3月31日)期间,停止各类道路工程、水利工程等土石方作业和房屋拆迁施工等。
7、全县电石厂、相关石材雕刻企业全部停产。
(二)限产行业
1、全县焦化行业出焦时间延长至72小时。
2、全县化工行业限产50%以上。
3、全县钢铁行业一律限产50%以上。
(三)错峰运输
钢铁、焦化、有色、电力、化工、煤炭等涉及大宗原材料及产品运输的重点用车企业一律实施错峰运输。重点用车企业要合理安排运力,封存自有车队中排放较高的车辆,优先选择排放控制水平较好的国四和国五标准车辆承担运输任务。有条件铁路运输的,优先采用铁路运输。重污染天气期间,重点用车企业不允许运输车辆进出厂区(保证安全生产运行的运输车辆除外)。
三、工作要求
(一)各乡镇政府(常平办事处)是工业企业错峰生产的责任主体,接通知后立即将相关要求以书面形式通知辖区内全部企业,并紧密结合实际,完善工作措施,细化工作方案,层层明确责任,列出错峰企业清单,及时跟进督导,确保高标准、严要求落实市委、市政府,县委、县政府的决策部署。
(二)相关企业是本次错峰生产和运输的实施主体,要切实增强使命感和责任感,9月底前编制完成;一厂一策”停限产方案和错峰运输方案,并经专家评审或函审后由各乡镇政府(常平办事处)报县大气污染防治领导组办公室备案。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必须通过整条生产线停产的方式主动减少污染物排放,积极为改善环境质量贡献力量。若检查期间发现落实不到位的企业,将严格依法依规给予处罚。
(三)纳入错峰生产的水泥等行业,承担居民供暖、协同处置城市垃圾或危险废物等保民生任务的,要根据承担任务量核定最大允许生产负荷,经县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在9月底前报县政府(县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备案;纳入错峰生产的医药、农药行业因民生等需求存在特殊情况确需生产的,应报县政府同意后上报市政府批准实施;对于重大民生工程和重点项目涉及土石方作业确实无法停工的,由项目建设单位申请、行业主管部门初审,报县政府同意后上报市政府批准实施。
(四)从10月1日起,市督查巡查组将工业企业错峰生产和运输列为督查巡查重点内容,每轮督查巡查期间将对错峰停限产行业至少全部督查巡查一遍,特别是对于纳入错峰运输的重点企业,将通过厂区门禁系统数据和视频监控等方式监督检查执行情况,确保工业企业错峰停限产和运输措施落实到位。对巡查中发现的错峰生产和运输落实不到位的企业,一律采取停产措施,并按照量化问责规定要求,坚决计入量化问责,对企业所属辖区乡镇政府(办事处)提出问责建议。
(五)实施错峰生产和运输量化考评工作机制,对市督查巡查发现的错峰生产不落实、不到位且问题相对集中的乡镇政府(办事处)主要负责人,县委、县政府将及时进行约谈,达到量化问责标准的,按规定严格问责。
(六)从10月1日起,各乡镇政府(办事处)、各相关责任单位要于每日17:00前向县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组办公室上报相关企业执行错峰生产和运输情况,由县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组办公室汇总后于每日18:00及时报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组办公室。
四、联系方式
壶关县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组办公室
联系人:赵 红郭志英
联系电话:8593218
电子邮箱:591984746@qq.com
壶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