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和平区政府投资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为规范和平区政府投资管理,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激发社会投资活力,根据国务院《政府投资条例》、《天津市政府投资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政府投资管理总则
(一)区级政府投资是指利用区本级预算安排资金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
(二)区级政府投资资金投向应符合国务院《政府投资条例》《天津市政府投资管理条例》要求,并制定相关政策,鼓励社会资金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
(三)区级政府投资资金按项目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安排。
(四)区级政府投资应当遵循科学决策、统筹平衡、规范管理、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五)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加强对区级政府投资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健全政府投资决策、计划、项目实施、监督管理和责任追究机制,协调解决政府投资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六)区发展改革委是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负责区级政府项目库管理、投资计划编制和推动实施。区政务服务办和各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负责区级政府投资审批管理和监督。区财政局负责统筹区级政府投资资金,安排年度预算,办理资金拨付,对使用政府投资资金项目的财务活动实施管理和监督。区委网信办、区住房建设委、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和平分局、区生态环境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审计局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政府投资管理和监督相关工作。
(七)区政务服务办应当会同有关部门通过政务数据共享平台等信息系统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建立健全政府投资管理协作机制。各行业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通过报送机制及时上报情况。
(八)区级政府投资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状况相适应。加强对政府投资资金的预算约束。各部门及相关单位不得无预算或超预算实施项目,不得违法违规举债筹措政府投资所需资金。
二、政府投资决策
(一)为保证政府决策科学性,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成立由区发展改革委、区住房建设委、区财政局、区政务服务办等部门组成的区重大前期项目指挥部,具体负责项目筹划、项目预可行性研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工作环节的协调推动,促进项目招标、评估、审查、报送及相关工作,建设资金的筹措和争取,以及属于项目前期范畴的其他工作。
(二)项目前期工作和决策程序。
1.以下项目应纳入政府投资项目库。
(1)经区委常委会、区政府常务会原则通过的。
(2) 经区人大、区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二十项民心工程》《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年度计划》中涉及的。
(3)国家、市级部门下达的各项任务中涉及的。
(4)每年9月份,区重大前期指挥部统一收集全区政府投资项目,区各单位梳理本单位项目,将项目的必要性、建设标准、相关文件依据、是否有运营维护费用、绩效管理办法以及投资估算等相关内容报区重大前期项目指挥部。区重大前期项目指挥部组织开展项目前期初步论证,经综合平衡后报区政府常务会审议并原则通过的。
2.出具前期工作意见函。
待项目纳入项目库后,划拨用地项目应通过和平区划拨用地项目策划生成机制,纳入到工程建设项目策划生成系统项目储备库中,再向区政务服务办申领《前期工作意见函》;改、扩建项目及其他项目可直接向区政务服务办申领《前期工作意见函》。
3.以函代证开展前期工作。
(1)项目单位或项目主管单位召开本单位党委(党组)会,研究确定前期工作和前期工作经费。
(2)如需前期工作经费,可依据《前期工作意见函》向区财政局申请,由区财政局在年度预算中统一安排。
(3)项目单位可依据《前期工作意见函》开展现场勘查、土地征收拆迁整理、勘察设计招标、各类工程项目评估以及办理规划设计方案审查意见函等前期工作。
4.前期论证。
待项目进行前期招标确定项目各项前期工作单位后,开展前期工作。
(1)编制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概算。
(2)编制过程中应广泛征求专家、分管领导及区主要领导意见,采用座谈、汇报、评审等方式进一步提高方案的科学性。
(3)项目单位或项目主管单位经过本单位党委(党组)“三重一大”认真研究后上报意见。
5.方案评审。
重大项目在方案编制完成后,由区重大前期项目指挥部组织区发展改革委、区住房建设委、区政务服务办、区财政局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能聘请专家对项目的初步设计及项目概算进行评审,并出具意见。
6.提交区政府常务会审议。
待完成评估论证并按照论证会要求进行修改完善后,项目单位或项目主管单位将项目概算和初步设计方案和专家评审意见提交区政府常务会审议,上会前应具备以下条件:
(1)项目已经纳入当年区政府投资项目库。
(2)项目单位的党委(党组)意见。
(3)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初步设计方案。
(4)项目投资概算汇总表。
(5)项目建设内容、资金来源、项目进度安排等内容。
(6)重大项目需初设专家评审会会议纪要。
(7)重大项目需概算评审会会议纪要。
7.提交区委常委会审议。
项目概算1000万以上项目按照“三重一大”要求,经区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后,要向区委常委会汇报。
8.项目审批准备。
项目经区政府常务会或区委常委会审议通过后,区财政局根据资金情况列入财政年度预算及财政中期规划,出具资金证明。区发展改革委将项目列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及三年滚动投资计划。由区财政局根据资金情况下达资金计划。项目进入审批阶段。
9.项目审批。
政府投资项目由区政务服务办和各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进行审批。
(三)初步设计中提出的投资概算超过经政府批准的开展前期工作中投资估算10%的,项目单位或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向区发展改革委和区政务服务办报告,因初步设计时擅自扩大工程量或提高建设标准的,区政务服务办可以要求项目单位重新申报初步设计审批。
(四)项目单位应当加强区级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工作,符合《政府投资条例》《天津市政府投资管理条例》要求,并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以及其他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三、政府投资计划管理
(一)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向区发展改革委报送三年滚动计划和下一年度区级政府投资计划建议。区发展改革委依据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统筹研究各行业主管部门报送的计划建议,与区级财政三年滚动预算和年度预算衔接平衡后,拟订区级政府投资三年滚动计划和年度计划草案。未纳入区级政府投资项目库的项目不得列入三年滚动计划和下一年度政府投资计划。
(二)区级政府投资年度计划草案应当报请区政府常务会审查批准。区级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应当严格执行,未经法定程序不得变更。
(三)区级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年度政府投资总额或者增减项目的,区发展改革委应当组织拟订调整方案,报请区政府常务会审查批准。涉及预算调整或者调剂的,依照有关预算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四、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
(一)区级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应当坚持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建立健全项目责任制,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遵守安全生产、质量管理、招标投标、生态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规定。
(二)区级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区政务服务办和各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实施;拟变更建设地点或者拟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区政务服务办和各行业主管部门审批。
(三)区级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四)区级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确需增加投资概算的,项目单位应当提出调整方案及资金来源,按照规定程序重新审核,报请区政府常务会批准。
(五)区级政府投资项目具备项目验收条件的,区政务服务办和各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区发展改革委、区住房建设委、区财政局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共同对区级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执行、竣工验收和整改、工程结算以及项目试运营等进行全面检查验收。
五、政府投资监督管理
(一)区人民政府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或者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中,以及年度财政预算执行情况报告中,向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政府投资管理情况,依法接受监督。
(二)区发展改革委负责监督检查区级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执行情况,并向区人民政府专题报告。
(三)区发展改革委和具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各部门,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区级政府投资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四)区审计局负责对区级政府投资项目的概算执行、预算执行和竣工决算等方面进行审计监督。
(五)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选择重大民生工程、重大生态建设等有代表性的政府投资项目,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项目后评价。
(六)区财政局建立预算绩效管理制度、绩效评估机制,强化绩效目标管理,做好绩效运行监控。
六、其他
(一)违反国务院《政府投资条例》《天津市政府投资管理条例》规定的行为,按照其规定,依法追究行政或刑事责任。
(二)其他项目参照本意见执行。
(三)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同时《和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和平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和平政〔2017〕23号)废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2月3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