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浦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黄浦区区级建设财力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区政府各委、局、办,各街道办事处:
《上海市黄浦区区级建设财力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政府
2017年11月3日
上海市黄浦区区级建设财力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简化和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程序,根据《上海市市级建设财力项目管理办法》和国家、本市的有关规定,结合黄浦区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适用的黄浦区区级建设财力项目,是指使用区级建设财力安排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三条区级建设财力投资主要用于需要区级公共财政保障的城市基础设施、生态环境建设、社会事业发展和民生保障、城市公共安全、科技创新等领域。
第四条区级建设财力投资,可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贴息等方式。
第二章项目决策
第五条区有关部门应当依据本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结合实际需要和条件,拟定重要领域的专项规划、专项发展建设规划,明确发展的指导思想、战略目标、总体布局、主要建设项目、建设内容、资金需求等。
经区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论证和平衡,并报区政府批准的专项规划、专项发展建设规划,是区级建设财力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六条 区级建设财力项目审批程序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概算。
申请投资补助、贴息等投资方式投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概算,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区级政府性投资机构或国资授权控股集团公司审核后上报或转报。
第八条区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区级建设财力项目储备库,统筹各领域项目的前期研究工作。
每年第三季度,区相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各行业专项规划、三年行动计划等,将储备库项目和下年度区级建设财力项目报区发改委和区财政局,次年6月份可以补充申报。区发改委对申报项目进行梳理,然后会同相关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预审,根据预审情况正式确定区级建设财力储备库项目,并开展相关研究。区发改委要对储备库项目实施动态管理,及时更新与补充。未列入储备库的项目,原则上不得进入区级建设财力投资计划。
为确保列入储备库项目的前期论证进行,每年由区财政滚动安排专项资金用于项目前期方案编制、评估、论证以及有关项目培训等。区发改委每年通过部门预算向区财政局申请专项资金,区财政局按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监管资金的使用。
第九条项目单位应当组织编报项目建议书,报区发改委审批。项目建议书应当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主要建设内容、拟建地点、拟建规模、投资匡算、资金筹措以及社会和经济效益等进行初步分析,并附相关文件资料。
纳入区级建设财力年度投资计划使用区级建设财力的项目,总投资500万元以下的项目实行经区发改委审核后报区政府文件流转审批的程序。
总投资500万元至3000万元的项目,经区发改委审核后报区政府联合审批专题会议审定,区政府联合审批专题会议由分管综合经济的副区长和项目申报部门的分管副区长共同主持。联合审批专题会议审议的主要内容:项目建设的可行性、必要性、建设主体、主要建设内容、拟建地点、功能定位、拟建规模、投资匡算、资金筹措、建设周期,以及项目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参会部门包括区发改委、区财政局、区建管委、区规土局、区房管局、区环保局以及项目申报部门等。
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项目经区发改委审核后须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批准。
第十条对符合有关规定且确有必要建设的项目,区发改委审批项目建议书。项目建议书自批复之日起,有效期2年。
第十一条项目单位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组织开展可行性研究,委托具有相应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可行性研究报告对项目在技术和经济上的可行性以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资源利用、社会稳定风险等进行全面分析论证,落实各项建设条件,并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相关许可、审查意见。
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附具以下文件:
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意见;
土地部门出具的用地预审意见;
节能审查部门出具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
根据有关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二条 对符合有关规定、具备建设条件的项目,区发改委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三条 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区发改委在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阶段,可以选择具有相应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评估。
对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下的项目实行以下程序:
(一)对总投资在50万元至200万元的项目,项目单位组织编报可行性研究报告,区发改委不再进行评估;
(二)对总投资在200万元(含)至500万元的项目,项目(法人)单位组织编报可行性研究报告, 区发改委组织评估;
(三)对总投资在500万元(含)至3000万元的项目, 项目单位组织编报项目建议书,委托具有相应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区发改委组织对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评估。
第十四条项目单位应当按照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要求,选择具有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初步设计文件。设计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的建设内容、规模、标准、投资和有关批复要求,以及国家规定的设计规范、规程和技术标准进行设计。
选择具有相应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对项目初步设计和概算进行评估后,除另有规定外,初步设计由区建管委牵头会同相关管理部门进行审批,投资概算由区发改委根据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选择具有资质的投资咨询机构,对项目概算进行评审后确定。
项目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批复的项目初步设计和概算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项目单位、建设内容、建设地点等发生重要变化的,要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及时办理项目调整手续。
项目经批准投资概算后,原则上不予增加投资。但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如遇到市场因素引起的材料、人工费调整,政策因素引起的施工材料、施工工艺变化,以及因特殊原因引起的功能调整、建设地点变化、建设标准变化,或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等不可抗拒因素致使原定项目目标、效果无法完成,确需调整投资的,按照下列不同情况酌情予以调整:投资变化超过5%但不超过10%且投资变化不超过500万元的,经区发改委论证评估后按程序审批;投资变化超过10%或投资变化超过500万元以上的,确需调整投资的,经区政府专题会议审定后,由区发改委按程序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三章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安排
第十六条年度投资计划按照“实事优先、民生优先、旧改优先、续建优先”的原则予以安排。区财政局每年在年度预算中安排一定的经费用于区级基建项目。区发改委根据储备库项目成熟程度、可行性和必要性,结合部门申报的年度项目计划,会同区相关部门研究提出区级建设财力年度投资计划的安排建议,商区财政局后上报区政府审批。
第十七条区级建设财力年度投资计划安排建议经区政府批准后,区发改委下达区级建设财力项目的年度投资计划,区财政局将区级建设财力项目年度资金安排列入当年部门预算,并将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资金安排情况抄送区审计局。
第十八条项目年度投资计划一经下达,应当严格执行。项目原则上应在10月底前完成立项,否则当年不再安排资金。如确需在年中追加或新增项目的,先得到区财政资金承诺,经区发改委论证评估后,方可进行追加或立项。未列入年度投资计划的项目,不得擅自开工;未经审批同意追加投资的项目不得擅自扩大投资规模。
第四章项目财务和资金管理
第十九条项目单位要按照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规定,建立完善的建设财务制度,设置基本建设账户,实行单独建账、单独核算,加强建设资金使用和管理。区财政局对建设资金的使用情况和项目的财务活动实施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条区级建设财力必须专款专用,项目单位不得拆借,不得滞留,不得挪作他用。
属于政府采购目录内的货物、工程、服务等,应当申请办理政府采购。
第二十一条项目单位应当按照程序并根据下达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工程建设进度,向区财政局申领资金。区财政局根据相关规定拨付资金。
第五章事中事后监管
第二十二条除保密工程外,使用区级建设财力的项目应当按照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要求,依法进行公开招标。保密工程按照市、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对使用区级建设财力的项目实行投资、财务监理制,进行全过程的资金监控、财务管理、投资控制和绩效评价工作。
第二十四条 使用区级建设财力的项目,应当严格执行工程监理制度,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区级建设财力项目应按照有关规定做到绿色、环保、节能,有条件的项目推进实施BIM管理。
第二十五条 区发改委根据有关规定,负责区级建设财力项目建设的稽察。稽察经费由区级预算资金予以保证。区发改委按照有关规定,对违规行为做出处理。
第二十六条项目基本建成或部分建成后,区发改委应当每年选取部分项目开展项目后评价。
第二十七条对财政性资金投入较大、建设周期较长或者关系国计民生的区级建设财力项目,区审计局可以对其前期准备、建设实施、竣工投产进行分阶段、全过程的跟踪审计。
第六章代理建设制度
第二十八条积极探索非经营性建设项目实施代理建设制度,即通过招投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代建单位按照与项目单位签订的合同,承担项目建设实施的相关权利义务,严格执行项目的投资概算、质量标准和建设工期等要求,在项目竣工验收后将项目交付项目单位。
第二十九条 对于项目单位缺乏相关技术人员和建设管理经验的,区发改委应当在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中,明确实施代建制。
第七章竣工验收和资产管理
第三十条项目完工报备后,项目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进行工程价款结算。区财政局可自行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竣工结算进行审查,并在3个月内完成竣工结算审查。
第三十一条区审计局在对区级建设财力项目履行审计监督职责时,与项目相关的部门和单位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予以配合。
区发改委、区财政局等部门应当将年度内区级建设财力项目的工程投资安排和竣工情况及时通报区审计局。
使用区级建设财力的项目竣工决算批复结果,由区财政局抄送区审计局。
对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审价、结算工作完成后,由区财政局即时或于每年10月31日之前集中书面告知区审计局,并附审价、结算报告等。区审计局按照审计管理权限,并根据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对项目组织审计。审计结束后,由区审计局出具书面审计报告,并抄送区发改委、区财政局。
对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区财政局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审计。审计结束后,由社会中介机构出具书面审计报告,报送区财政局、区发改委、区审计局。
对涉及国家安全、保密及其他特定事项的项目,区审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要求,可以直接组织审计。
第三十二条 项目各单项验收完成后,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区发改委自行或委托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项目综合竣工验收。总投资3000万元以下的项目,实行综合竣工验收备案制,项目单位完成所有单项验收后,报区发改委备案。
第三十三条项目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由区财政局审查批复项目竣工财务决算,项目单位依此办理核销拨款、资产移交手续。
第三十四条项目竣工移交后,应明确相关固定资产的产权主体,并及时办理产权登记、资产入账等相关手续,纳入国有资产管理。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项目管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在项目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项目单位应当严格按照项目批复的要求,依法合规组织实施。
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视情节轻重,区发改委可对项目单位做出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停止安排年度投资计划和停止审批其他项目等决定;区财政局可对项目单位做出停止拨款等决定;区审计局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和财务收支行为依法进行处理处罚。违反法律法规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项目单位、代建单位,以及相关人员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咨询评估、勘察设计、监理、审价、招标代理、代建、后评价等社会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过程中弄虚作假,造成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对不按照批复要求编报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和概算的相关工程咨询、设计单位,由区发改委视情况给予劝诫或限制其承担区级建设财力项目的设计任务,并建议有关资质管理部门给予相应处罚。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项目除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外,还应当执行国家党政机关办公楼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九条装修项目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条2013年7月22日颁布的《上海市黄浦区区级财力项目管理办法》废止。